南北稻香村之争何时休?专家建议两家合力维护“稻香村”品牌

南北稻香村之争何时休?专家建议两家合力维护“稻香村”品牌

首页战争策略王国之争征服与秩序更新时间:2024-05-11

来源:中国网

近日,一南一北两份截然不同的判决,让稻香村的“南北之争”再度引发外界关注。苏州法院判定苏稻胜诉,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定北稻胜诉,究竟孰是孰非?日前,“苏稻”“北稻”商标问题专家座谈会在京举行,多位法律界人士就此问题展开探讨。

声音:两家老字号,谁历史更久?

据中华商业联合会老字号工作委员会秘书长、老字号专家张健介绍,商务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有1128家,认定的标准有六个方面。第一,品牌要创立于1956年(含)以前。第二,要有商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第三,要有独特的技艺产品或服务。第四,要有中华民族特色和鲜明的地域文化特征,具有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第五,要有良好信誉,得到社会广泛认可。第六,国内资本控股,具有良好的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

资料显示,苏州稻香村始创于1773年,当时叫“稻香村茶食糖果店”,已持续经营两百多年。而北京稻香村则是金陵人郭玉生于1895年在北京前门大栅栏观音寺外大街开店,当时名为“稻香村南货店”。1926年因战乱*,1984年,北京市稻香村南味食品店成立。

张健表示,苏州稻香村是稻香村品牌的发源地,一直延续至今。苏州稻香村和北京稻香村都是商务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体现了中华老字号的特点。从历史角度看,苏州稻香村的历史比北京稻香村要长一些。

谈到南北稻香村之争,张健认为,老字号的创建者有后代,会产生很多企业。所以一些老字号企业在企业名称上采取了“地域 字号”的形式。但从《商标法》规定看,商标上不允许加地名,而且商标、字号再加地名就成为了区域性企业,不符合企业、经济发展规律。

张健强调,有些老字号不适合做大,只适合做强,有些适合做大做强,比如像苏稻、北稻这样的企业。苏稻立足中国并全球化发展,尤其是电商和海外发展成绩显著,其创新发展模式值得老字号企业学习借鉴。

“就个人认知来看,苏稻和北稻两家企业的发展逻辑或者说企业格局有差别。苏稻在全国都有布局,发展互联网电商和海外市场。而北稻主要是在北京市场服务北京消费者。正是两个企业的战略不同,市场竞争碰撞到一起就产生了利益冲突。业内希望两家企业通过协商方式解决纠纷,共同创造一个良好的公平竞争环境和企业良性发展轨道。”张健说。

观点:商标注册导致竞争失序?

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主任李明德指出,新中国成立后,最早注册稻香村商标的是河北保定稻香村食品厂,其在1982年率先注册“稻香村”文字及图案商标,2004年转让给苏稻。北京稻香村于1997年注册了手写体稻香村商标,涵盖商品类别为粽子、元宵、豆包、馒头等。

李明德表示,商标注册有一个特点,考虑商品和服务的分类。国际上有一个关于商标注册的商品和服务分类表,同样的商标可以注册在不同类别的商品或者服务上。苏稻注册的商标类别是饼干、果子面包和糕点,北京稻香村注册商标的类别是馅饼、豆包、饺子。问题就在于,我们是否可以让双方只严格限定在该类别上?事实上,企业会随着市场需求而发生经营上的变化,而不能苛责市场主体。

“很多年里,商标注册部门只管类别,而不去考虑会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因为商标注册部门的注册,才有了后来的官司和竞争秩序的混乱。还有一个事实是,苏稻曾经两次授权北稻使用“稻香村”商标。双方签订许可合同,声明共同维护稻香村品牌。这说明北京稻香村认可这个商标是苏州稻香村获得的。”李明德说。

从市场竞争的角度来看,李明德认为,企业为了扩大自己的利益,可以采取一些竞争手段。“但是作为政府的主管部门,要为企业竞争划出一道比较明确的界线,从而规范市场主体的竞争。然而就北稻与苏稻之争来看,无论是商标注册部门,还是现在法院的两个判决,都没有划出这样的界线,考虑到双方当初曾经有过苏稻许可北稻使用的许可关系,建议还是回归到最初的商标许可关系上来解决目前的纠纷”。

北京理工大学副教授、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主任侯仰坤表示,“苏稻”“北稻”商标之争的案例,背后反映出一些问题,即当前的商标法理论、商标立法以及商标执法还存在一些不足。

他具体分析称,首先,商标这一类法律事物应当具备和彰显的最基本社会价值理念。但是,在我国现行的《商标法》法律条文上的规定存在一些模糊。

其次,在“苏稻”“北稻”商标之争的案例中,与其商品相关的分类有19个小类,在每一个小类里面再列出具体的商品。但是,在这些不同的小类之间,以及同一小类当中所包含的商品等问题上,它们的划分标准并不明确,容易导致消费者认知上的混乱,显然是商标法立法上的不足。

最后,对商标的执法问题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国家商标局对商标的核准注册、以及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的异议,二是各级人民法院对商标注册、异议、侵权保护等问题进行的审判和裁决。他建议国家相关部门应修改和完善商标注册和使用中涉及的商品和服务的分类问题。“对于这种问题,应逐步取消这种有关商品和服务的分类,最终实现一个企业拥有一个主要注册商标,对于消费者而言,看到某一商标就知道商标企业所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

“商标保护的本质包括保护商标的专用权,这种保护除了用于区别商品来源,更在于维护商标的信誉。商标信誉,从本质来讲体现为消费者对某种品牌的认可。除此之外,商标保护还包括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冯晓青说。

未注册的商标是不是不受保护呢?冯晓青介绍:未注册商标大致分为三种类型:第一,商标达到了驰名的程度,法律规定了禁止他人抢注的权利。第二,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他人也不可以抢注。第三,普通的、没有什么影响的商标,尽管没有获得法律上实质性的权益,但是具有值得法律保护的合法的利益,他人不能用不正当手段去使用。不管商标有没有注册,良好的商誉都是要经过使用才能获得的,这对企业来讲具有巨大的竞争价值。

“北京稻香村目前已经在粽子饺子等商品上形成稳定的市场,树立了一定的商誉。同时,苏州稻香村在自身注册指定商品范围内和自身注册商标权范围内使用该商标,苏稻在核准商品糕点上使用近似商标,属于商誉的延伸使用,也应当是合法的,不予注册不等于禁止使用。”冯晓青说。

建议:合力维护稻香村品牌

稻香村商标纠纷主要涉及到商品分类表中的第30大类的争议上,具体分布在第3006小类上和3007小类上。侯仰坤建议,把3006小类全部划分给苏州稻香村,把3007小类全部划分给北京稻香村。另外,两家之间再设立一些约定,如果苏州稻香村想要生产销售属于3007小类的产品,要与北京稻香村签订许可,苏州稻香村使用北京稻香村拥有的相应商标的权益,并支付许可使用费;同样,北京稻香村想要生产销售属于3006小类的商品,应当征得苏州稻香村同意,并要支付相应许可使用费。这是一个折衷方法,最终目的是让两家联合起来,把稻香村的品牌做得更好。

对于老字号之间的纠纷,张健认为,第一要尊重历史;第二要遵守契约精神和诚信原则;第三,遵守《商标法》中“保护在先权利”原则;第四,公平竞争,正当竞争。她呼吁,中华老字号企业应该团结合作,共同发展,商标之争不利于老字号企业的发展。要把更多时间和精力放在提升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上,把企业做大做强。

“希望苏稻北稻都能站在稻香村品牌保护的立场上,共同维护稻香村品牌,让企业在良性的营商环境下更加健康地发展。”张健说。

李明德则表示,两家企业应站在更高的层面上,尊重历史,尊重现实,共同规划,达成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合作。而对于商标注册,应该遵循一个原则,即谁先注册,就应该归谁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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