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世纪,对于英格兰庄园自营地,领主会采用什么方式进行管理?

13世纪,对于英格兰庄园自营地,领主会采用什么方式进行管理?

首页战争策略庄园领主中文版更新时间:2024-05-04

领主自营地通常分布于领主住宅周围留做自己使用的土地,用来维持家庭生活与财务支出,是庄园的主要部分,十四世纪之前领主自营地一直占有重要地位。

领主自营地是领主在庄园上为自己保留的土地,主要通过农奴的劳役进行耕种与维护,有时也需要雇佣农工(特别是在负担劳役的劳动力不足的庄园上),农奴则根据持有份地的大小来负担自营地上的劳役。

持有小份地的佃农也是被需要的,他们可以负责维护自营地和在农活繁重的季节充当帮工来作为他们提供的劳役,还有一些特殊的工作也需要他们担任,比如木匠、铁匠、纺织工等,此外他们可以受雇于领主或大佃农提供雇主所缺的劳动力,这也是在每个庄园中不可或缺的。

是供应全家包括扈从们生活所需的根本,庄园管家、庄头等职主要服务于领主自营地,自营地通过农奴的劳役进行耕作,这就是带有剥削性质的的超经济强制,在十一、十二世纪,领主在自营地上的收入主要用于自家消费,拉蒙德提出的一份庄园地产管理册是经典的大封建主对多个庄园生产的消费,简单来说就是说明拥有多个庄园的封建主要在合适的时间去往有某些特产的庄园消费庄园的谷物与其他产品,既不浪费各庄园的储藏,也要注意不在一个庄园过多地消耗以保持各庄园的收支平衡。

十三世纪后的领主自营地就不只是对于粮食的需求了,有些领主开始以盈利的目光来看待自营地的生产,这可能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口增长甚至是自然灾害有关,但是自营地的性质也改变了,也可以说通过这庄园主体的变化使得庄园的性质也改变了,此后庄园管理的强化和工资劳动也将在英格兰各个庄园中扩散,这都是文章后面要说明的内容。

有趣的是对于利益的追求是社会经济贸易发展的推动力之一,但庄园这一系统的封闭性被打破后庄园逐渐地参与到了社会贸易与生产中,也使得推动庄园运作的必要条件之一即被束缚在庄园上的农奴的人身依附关系也越来越松动。

对于拥有多个庄园的大封建主来说分散的封地不容易管理,许多贵族巡回流动于各个庄园之间,使得管理的成本始终居高不下,因此出租庄园、将整块自营地租给其他承租人成了领主们的一个选择。早期的出租对象通常是封臣阶级,租给农民阶级的情况很少,出租的主要目的是获得比庄园产值更高的租金,为此需要承租人在管理能力和耕种生产方式上的尝试与改进。

不过出租土地尤其是长期出租很容易就租约到期后的归属问题产生纠纷,中世纪英国法律是偏向土地的实际占有者的,长期出租的租约租金不会改变对占有者有利,这与中世纪英国地产的法律概念相关,长期出租的租约可能会成为世袭的占有这是一个对原领主来说真正的风险,奥弗(剑桥郡)的拉姆齐修道院庄园被承租人占有并继承了四代人,经过长时间的诉讼后修道院才将土地收回。

土地上的私人财产概念十分模糊,在法理上英王是英格兰所有土地的主人,封臣通过服义务领受封土,农民通过履行土地附加义务得到份地,他们都不是土地法律上的所有者(英格兰土地的所有者是英王),英国法律对于封土的归属通常使用“占有”“所有”等词汇以作区别。

自营地出租的进程还远未结束,十三、十四世纪领主开始将自营地出租给管家、庄头等熟悉庄园情况的人,后又开始将土地出租给富裕农民,自营地出租对于劳役折算是影响深远的。荒地是农民生活的另一项保证,荒地保证和支撑了许多庄园农民的生活水平。

荒地一般指庄园外未开垦的土地,在土地范围狭小的庄园也指预留给庄园内人口的未开发土地。公共草场就位于各庄园的荒地,草地是英格兰古老的放牧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饲养大型牲畜草地是必不可少的,但要注意的是草地属于公地,由人专门管理,负责在牧草生长时期将草地用围栏封闭,一般称为农事官。

驮运重物、翻沟犁地、肉类或奶类供应(肉类供应有限,耕牛是中世纪的主要劳力)都需要牧场,后兴起的养羊业更是在十六世纪后促使部分耕地变为牧场,农村公社对于公地的规约里大量涉及放牧的规范,开田制在中世纪中期还涉及到耕地与牧场的结合,即在条田的收获季节后撤除份地间的障碍进行集中放牧等,这与荒地上缺少草地或农民家养牲畜的增加有关,公地放牧的牲畜数目,是根据自己占有的份地决定的,最初有耕作用的牛或马,之后母牛、羊和鹅等也加入到了公地放牧中一些在公地上无地的小农也被允许享有这项权利,这是对共同放牧这一古老规约的延展,补足了庄园中的放牧需求。

在荒地上并不只有草地,还有一些比如水塘、森林等对农民有重大作用的资源,采野菜、折树枝、拾柴火等都是对农民使用荒地资源维生的最好体现,农民的房屋也需要一些沙土来搭建或修缮,对公共设施和领主住宅的维护也需要在荒地寻找材料,有的荒地还有一些珍稀资源,比如伦敦西北的白垩土公地。农民收集荒地上的零散资源维持生存,是对生活的一定补充,在一些地区比如兰开夏郡的罗森代尔地区采集荒地资源甚至是村民的重要谋生方式。

荒地对庄园和村民的重要性还不止于此,十二、十三世纪英格兰的人口不断增加,加重了庄园的生产压力,也导致一些农民失去了土地、入不敷出,不仅出现了不少无地农,同时份地的面积也在不断减少,十一世纪时一户维兰(持有土地较多的农奴)平均持有份地112威尔格特土地,即45英亩。

而到了十三世纪几乎全部的维兰持有份地都在1威尔格特以下,也就是30英亩,另外有74%的维兰持有份地在15英亩以下,这表明了庄园份地的再分配与缩小,加剧了庄园生产管理的混乱,失去土地和份地缩小的佃农生活更加依赖荒地,一些农民开始在在荒地上开垦新地,从个人的在荒地上的开垦到领主招揽劳力开辟新居住地的这一过程,在英国历史上称为垦殖运动。

新垦地需要经过领主的允许,垦殖者要交纳一笔罚金并为新垦地缴纳新的地租来得到领主的许可。不过在荒地上过度开垦和过度放牧是不被允许的,1235年《默顿法案》规定领主必须保证庄园留出足够的牧场,以保证不对荒地资源过度破坏,不影响到公地佃农们的放牧与耕作和领主对森林的维持与狩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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