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岐山检察院:如何认识“飞车拖拽”他人行为中的暴力性

宝鸡岐山检察院:如何认识“飞车拖拽”他人行为中的暴力性

首页动作格斗暴力飞车更新时间:2024-05-29

案情简介:被告人王某在商店购物时,趁店主不备,盗窃该店5包香烟离去,店主发现其香烟被盗,跑出来拦住王某的车,向其索要香烟,王某见势不妙,便发车准备离去,店主便冲上去打开其车副驾车门,一脚踩在车内不让其走,王某依旧将车发动,将店主拖拽一段距离后离去,店主未受伤。后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本案中关于王某的定性问题,引发了不同的观点,有观点认为,王某的行为是盗窃行为,且在逃跑时有抗拒抓捕的情节,但其是否有使用暴力的情节,有待商榷。因为其开车只是为了逃跑,而拖拽他人的行为并非其内心期望,将该行为确定为其当场使用暴力或暴力相胁有些牵强,因此难以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处罚。而若是单纯的根据盗窃罪处罚,本案中三包香烟的价值远远达不到盗窃罪的立案标准,因此不宜按形式盗窃罪处理而有观点则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转化性抢劫案例。

笔者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有盗窃、抢夺、诈骗,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处罚。该条便是转化型抢劫的规定。王某盗窃他人财物后,

为了抗拒他人的抓捕而开车将他人拖拽的行为,虽然最终未造成人员伤亡,但是笔者认为该行为只是量刑考虑的情节,而非定罪情节。王某行为已经具有使他人致伤或致残的可能性及危险性,虽然其开车本意是为了逃跑,但是其将店主拖拽一段距离,其本人也意识到将店主拖拽,但其未停止该行为,由此可明显看出王某已经具有放任致伤他人的间接故意,行为上是否具有暴力性,其实可以参考《两高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第6条,该规定中对于驾驶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行夺取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法律之所以这么规定,就是因为开车强行抢夺他人不放手的财物具有容易造成他人致伤致死的危险性,暴力程度已经非抢夺行为所能包容,因此为了罪责相适应,才将其规定为抢劫。所谓暴力性,就是行为人对被害人身体不法行使有形力,使其不能反抗,本案中,被告人在逃跑时开车拖拽他人有致使他人致伤致死的潜在危险性,应当将其认定为行为具有暴力性,且暴力程度严重,其行为构成盗窃后为抗拒抓捕而使用暴力,应当以转化型抢劫定罪处罚。

作者: 李亮 编辑:张阿妮

查看全文
大家还看了
也许喜欢
更多游戏

Copyright © 2024 妖气游戏网 www.17u1u.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