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七匹狼”和“饿狼传说”的商标纠纷案的终审判决终于下来了。从2012年七匹狼公司提起诉讼开始,到如今已经有8年时间。
那么案情究竟如何,我们一起来看。
1. 饿狼传说,成为被告
提起“饿狼传说”,很多人第一时间想到的就是1994年张学友张天王的那首流行歌曲《饿狼传说》。
这首歌在当年可谓风靡一时,到现在也是摇滚乐中的经典,而这首歌的歌名“饿狼传说”,也被许多人看上,注册了商标。
柯北在商标局官网查询,最早的“饿狼传说”商标在2001年就被人注册,国际分类为第25类服装、鞋、帽之下。
截止到2019年6月,在商标局官网上共查询到61件“饿狼传说”相关商标,可以说“饿狼传说”是很受欢迎了。
然而,并不是每一匹“饿狼”都能成为“传说”,2012年,七匹狼就将其中一个“饿狼传说”告上了法庭。
2012年7月,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将汕头市初雨化妆品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原因是对方在2006年申请的第5156694号商标连续3年停止使用,故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撤销该商标的申请。
初雨公司成立于2006年,是一家经营化妆品。日用百货。洗涤用品、服装鞋帽、五金交电、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等的公司。从2006年起,便开始申请“饿狼传说”商标,到2017年为止,从申请了8项相关商标,分别在第3类、第24类和第25类上。
初雨公司在收到被诉通知后,准备了各项证据,包括: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原件、商标发布合同原件、实际广告发布照片打印件、广告费发票原件、收款收据原件以及产品销售发票原件等证据。
其中广告费发票存在争议,因为其出票时间不在指定期间内。但一审法院结合其他证据,认为虽然发票存在争议,但广告发布合同内容显示广告时间涵盖了指定期间,所以综合各种因素,认定初雨公司的诉争商标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而驳回原商评委所做出的复审决定,维持“饿狼传说”商标继续有效。
2. 终审判决,“七匹狼”败诉
这样的判决结果,七匹狼公司当然不服,于是提起上诉。
这一次双方争论的焦点在于初雨公司提供的证据是否具有效力,尤其是广告费发票原件。
负责二审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初雨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实际发布的广告照片都属于自制证据,不具有证明效力;能够作为真实有效的关键证据就是发票,因为发票才可以进行查验核对。
因此法院认为,虽然初雨公司虽然提交了大量证据原件,但很多证据无法证明诉争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的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但结合所有全部证据链,法院还是做出了维持一审判决的决定,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部分事实有效,但不影响一审判决的结论。故驳回七匹狼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商标继续有效。
这一次,七匹狼公司又败诉了。
3. 商标连续3年不使用可被注销
为什么那么多“饿狼传说”商标被注册,七匹狼公司不告其他公司,偏要告初雨公司呢?这就要提到商标注销的其中一个条件。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因为商标的主要功能在于识别商品的来源,如果经过注册的商标长期不使用,就会切断商标与商品的联系,失去了商标最重要的功能。注册的商标具有排他性,如果注册商标长时间搁置不用,不仅其他人不能合法使用,造成商标资源浪费,同时也会造成商标管理机关管理资源的浪费。
那么如何判定商标进行了实质性使用呢?主要在一下五点上:
(1)采用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商标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上;
(2)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使用在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等上;
(3)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使用商标的商品进行的广告宣传;
(4)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品的印刷品以及其他资料;
(5)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
“七匹狼”和“饿狼传说”的商标诉讼案中,初雨公司所提供的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真实使用。
但柯北还是想提醒各位商标注册人,商标是拿来用的,而不是用来囤积的。企业在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注意不去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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