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民主与法制网 作者:□本社记者 哈隆
2017年,“雷公太极”创始人魏雷被现代搏击者20秒“KO”的事件让竞技江湖变得不再太平,传统武术和现代搏击谁更胜一筹更是众说纷纭,不少习武之人为给武术正名纷纷登上擂台与搏击者一分高下,由此引发的法律风险也引起关注。
其实,上述事件发生之后,中国拳击协会、中国武术协会便纷纷发声明,明确反对这种“约架”行为,称这种“约架”违背武德,涉嫌违法。
今年5月中旬,上述事件的现代搏击者前往郑州“约架”一龙,被警方批评教育。民警对其说:“你这算打架斗殴。通过正规程序才叫比赛。”
那么,哪种情况下的格斗比赛才算合法?
武术比赛无需审批,是否合法关键在比赛规则
根据《武术赛事活动办赛指南》第9条规定,群众性、商业性武术赛事无需审批,合法的法律主体均可依法组织和举办,自行确定或协商确定举办地点。
既然武术赛事无需报备,那合法与否的关键点在哪?
首都体育学院副教授韩勇告诉记者,这些项目的一对一的私下比赛切磋非常常见,也无法要求此类切磋必须报备,但比赛是否合法还需要看其是否遵守体育组织制定的项目规则。如果项目没有统一的规则,则看比赛中执行的规则是否足以保护参与者的安全。
例如,近日在山东淄博“演武堂”举办的一场格斗比赛中,浑元形意太极门掌门人马宝国被退伍老兵王庆民在30秒内击倒3次,最终被ko倒地不起。观者在质疑传统武术实战能力的同时,也有不少人认为参赛选手匹配不合理,马保国70岁,王庆民50岁,不符合选手配对要求。
“演武堂”创始人王建刚向记者透露,我国目前传统武术项目是表演性的,并没有对抗性的传统武术项目的规则文件。虽然“演武堂”具有多年举办搏击比赛的经验,但对于传统武术比赛的举办,还处于“试错”阶段。此次马保国和王庆民一战在比赛规则方面,采用的是在散打规则基础上加以修改的比赛规则;防护方面,护具有护裆、护齿、拳套,另外也购买了保险,现场也安排了救护人员。
然而,即使是正规比赛,也难免因死伤而引发法律纠纷。
正规比赛造成人员伤亡,
责任视参与者过错情况而定
拳脚无眼,死伤难免。虽然参与者在赛前都会签订“生死状”一类约定风险自负的免责协议,而且在即将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6条也新加入关于风险自负的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但在过往案例中,同样是参赛选手死亡,判决却不尽相同。
2017年4月8日,某搏击公司安排学员朱银杰参加自由搏击赛,下场后朱银杰感觉身体不适,在未通知现场救护人员的情况下,由教练及同学带回宾馆休息。当晚7时左右,朱银杰深度昏迷后被送医,最终抢救无效而死亡。朱银杰家属将其所在的学习教育机构、赛事主办方诉至法庭,请求给予赔偿。
此案中,法院认为朱银杰、朱银杰的教育机构、赛事主办方均存在过错:其本人下场后身体不适并未坚持主动就医,未做到足够审慎,承担20%责任;其教育机构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40%责任;主办方在运动员下场后未能及时主动查看运动员的身体状况,有疏忽之责,承担40%责任。
另一起事件发生在中山大学,法院作出了与上述事件不同的判决。2014年12月14日,王某代表学校参加由中山大学主办的“广东省第五届高校散打搏击交流会”。王某在与另一参赛选手比赛时倒地,经抢救无效后身亡。王某家属将中山大学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中山大学在赛前制定了比赛规则,同时根据参赛者的身高、体重、习武时长和往届比赛表现进行选手配对。赛中,中山大学为参赛者配置了护甲和拳套,在比赛场地上铺设软垫,同时配备了具有国家一级武术散打裁判员资质的裁判及专业医护人员。事故发生后,现场医护人员立即进行急救,工作人员也当即拨打120急救电话。从以上情况看,中山大学在组织比赛的过程中已经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王某对自己的死亡风险自负。
关于格斗比赛是否适用风险自负的约定,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梁帮辉律师告诉记者,司法实践中,法官通常会考虑对方选手是否存在恶意伤人的故意、裁判是否尽到谨慎注意义务、组织和主办方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等。过错方按过错程度划分责任比例,若都无过错,则倾向于按照责任自负的约定处理。
非正规比赛造成人员伤亡
免责协议不是护身符
记者并没有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找到格斗比赛中加害方承担刑事责任的相关案例。对此,韩勇教授告诉记者,在司法实践中,体育往往被视为一个特殊领域,加害方对其中一般伤害行为可以免除刑事责任。但如果格斗活动,完全置参与者生命健康于不顾,即使是双方自愿的、明知的,也构成违法,也应纳入法律规制的范围。
2017年12月30日,曹帅到添锦搏击俱乐部要求与拳馆教练吴添锦打拳击。吴添锦怕曹帅受伤而拒绝,后在曹帅多次要求下双方摔了一跤,致曹帅受伤。随后,曹将吴告上法庭。法院认为,吴添锦作为搏击俱乐部教练,双方的技巧存在差异,在摔跤过程中致曹帅受伤致残,存在过错。曹帅主动参与这项运动,理应预知可能存在的危险,并应承担相应风险。最终判双方各负50%责任。
2018年11月8日,被告人孙自龙因2000元工资被张某扣除引发纠纷。当晚二人电话约定在安徽省宣城市经济开发区金达小区门口斗殴,双方签订“后果自负,互不追究”的“生死状”后即开战。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孙自龙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上述两则案例,同样是私下格斗行为,但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了不同的判决。梁帮辉告诉记者,上述两个案例中,表面看都是与对方发生肢体冲突,但摔跤案例中,“搏击”的目的更多是切磋,加害方没有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不符合我国刑法关于故意伤害罪构成要件规定。斗殴案例中,虽然有后果自负的“生死状”,但本质上双方都是以斗殴及伤害他人为目的,并且表现为积极追求与付诸实施,该行为达到我国刑法立案标准后即可以予以刑事处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