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孩子的救赎之道

熊孩子的救赎之道

首页角色扮演报应之道觉醒更新时间:2024-05-11

作者:张鸿巍 暨南大学少年及家事法研究中心教授

近期,未成年人弑母、弑父的悲剧接连发生,引发公众不安情绪,同时亦再次引发主张“保护为主”与主张“惩戒为主”两大阵营的冲突与对决。扼腕叹息之余,如何防患于未然,有效减少未成年人犯罪与偏差,对问题少年进行惩戒、救助和辅导,日益成为摆在政府和司法部门、非政府组织及学者面前亟待解决的难题之一。

一如所有犯罪发生时所面对的博弈,面对个别生理早熟和心理不稳定的未成年人,在其屡屡触及社会控制防线之时,在一众以暴制暴的报应刑主张中,要求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呼声一直此起彼伏。此时,社会与刑事司法都将面临双重抉择的两难境况:其一,是否可以将未成年犯罪人绳之以法,及时还被害人及其家属一个公道;其二,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处理是否应同时秉承与兼顾“儿童最佳利益原则”“社会利益最佳原则”及“最佳司法利益原则”,重新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之所以引发尖锐的冲突,实则基于两个现实的博弈:一方面是鉴于未成年人身心发展速度远非昔日可比的现实,随着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大众传媒的扩张及未成年人吸收模仿能力的增强,十四岁以下未成年人身触红线的案例时有耳闻。这一现实引起民众对未成年人偏差行为及其后续犯罪衍生的日益担忧,亟须采取及时、切实且有效的措施予以对抗、矫正和防卫。主张借鉴通过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等来削减未成年人犯罪与偏差所带来的社会负面后果,实有一定民意基础,不宜视而不见。而另一方面则是多年以来因城市化与工业化而来的社会支持、家庭扶持及亲子互动欠账不断积累,且又相互叠加,共同推就了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与家庭悲剧,故而不宜将未成年人犯罪的全部责任均放在未成年人肩膀上。

早在1924年9月26日,国际联盟第五届大会通过《日内瓦儿童权利宣言》,明确“所有国家的男女都应承认人类负有提供儿童最好东西的义务”。1959年11月20日,第十四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儿童权利宣言》,敦请各国“有责任给儿童以必须给予的最好待遇”。此处“最好东西”及“最好待遇”并不限于儿童福利,更不是宠溺得毫无原则与底线,亦非无原则加大惩处力度,而是引导儿童特别是问题少年迁善自新,成为对社会有积极贡献之一分子。

未成年人犯罪看似简单至极,实则如一颗颗水滴,其发生、处置、矫正皆不同程度折射出社会发展中的万般无奈。各国诸多实证研究已反复印证,对问题少年简单施以威吓或报应刑,或者单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并不能从根本上降低其犯罪与偏差率,且此方式对矫正未成年人效果不彰,实有饮鸩止渴之嫌。故而,构建预防、监控与矫正未成年人犯罪的机制迫在眉睫,而非一而再、再而三地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空余司法公正悬而未决。

与简单言语谴责及责罚相比,如何锁定未成年人越轨动机尤为重要。因此设身处地,从问题少年与被害人两方面入手考虑建构未成年人司法,对于后续处理亦可有的放矢、对症下药。“未成年人司法”一词直译自英文“juvenile justice”,而“justice”本身具有“司法”“正义”及“(大)法官”等多重涵义;换言之,“juvenile justice”亦可被译为“未成年人正义”,即通过未成年人司法来实现对涉案少年的正义。但需要说的是,这并不意味着未成年人司法只以实现未成年人之正义为唯一目标而不顾其余。未成年人司法或未成年人正义,不但需要以制度性推动未成年人的自新,还要使得个案中每个受其影响的参与方都能合乎比例地感受正义的现实存在。从践行司法真知和公正公平这个角度来说,“司法”与“正义”并不是矛盾的,而是暗合于推进未成年人自新和个案公平的,这些都是需要相关组织机构通过一系列制度与程序假以时日等看得见或看不见的投入来实现的。

近30年来,恢复性未成年人司法在欧美地区势如破竹,竭力于被害人保护、社会防卫及犯罪人自赎等多个维度予以关系重塑。该理念要求未成年犯罪人、被害人与社区及政府各方在有关司法机关参与、调停并认证的情况下,以犯罪人认错为契机,责令其以各种不同方式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来尽可能恢复遭其破坏的社会关系。这些对于重塑我国未成年人司法都具有较大借鉴价值,亦为熊孩子实现最终救赎之道提供了一些路径。(张鸿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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