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与拆迁方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拆迁方在拆邻居家房屋时,把杜先生家二楼楼板搞塌陷了,还将放置在院内机械设备及物品砸坏。他诉至法院,法院一审、二审均判确认政府损坏房屋的行为违法。
事情发生在河南郑州,惠济区政府要对南阳寨村进行城中村改造,杜先生家的房屋在改造范围内。不过,杜先生一直未与拆迁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2019年6月18日,拆迁公司施工人员在对杜先生相邻房屋进行拆除时,造成杜先生家二楼楼板塌陷,还将放置在院内机械设备及物品砸坏。
杜先生不服,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杜先生家房屋损坏是拆迁公司所为,根据委托关系,该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应由惠济区政府承担。
法院还称,造成杜先生家房屋损害行为发生在惠济区政府实施城中村改造时,因杜先生家庭未与改造指挥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论该损害行为是否出于故意,均不影响认定该行为的违法性。由此引起的诉讼属于行政争议,不属于民事纠纷。
一审法院判决确认惠济区政府损坏杜先生家庭房屋的行为违法。
区政府不服,上诉称南阳寨村委会委托拆迁公司依照拆迁补偿协议约定具体实施拆除杜先生邻居家的房屋,这是一种民事委托关系,并非行政委托关系。
区政府还称,拆迁公司在具体操作时不慎将杜先生家的院墙及院内物品毁坏,房屋整体依然完好且在正常使用,该情形显然属于拆迁公司拆除房屋时造成的他人财产受损的情形,不属于区政府及其下属机构履行职务过程中的行政行为,杜先生应当按照《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寻求救济。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杜先生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惠济区政府损坏其房屋没有法律依据,故应当确认区政府损坏涉诉房屋的行为违法。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此,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表示,本案中,杜先生房屋被损坏行为系改造指挥部委托拆迁公司对房屋实施拆除工作过程中所为,而改造指挥部是由惠济区政府成立的承担区域内拆迁改造工作的临时机构,惠济区政府是辖区内拆迁改造工作的职能部门,被诉行为后果应当由惠济区政府承担相应责任。
“另外,在拆迁户未与拆迁方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房屋就被拆迁方损坏,无论是否出于故意,明显都是违法的。建议有类似情况的拆迁户,咨询专业律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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