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血传奇》诉《传奇世界》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热血传奇》诉《传奇世界》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首页角色扮演传奇续章更新时间:2024-04-15

《热血传奇》诉《传奇世界》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娱美德、传奇IP与数龙公司、亚拓士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合规提示】

在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通过和解的方式解决纠纷是非常常见的争议解决路径。和解协议要怎么签呢?从大方向来看,一般包含两个目标,其一是解决目前的纠纷,另外一个则是避免后续纠纷。为了达到这个目标,在律师设计条款之前,需要排摸清楚目前纠纷的产品对象,侵权内容,时间界限,和解的范围以及所涉企业等信息,同时,律师还需要了解双方企业的发展,产业的可预期变化,在此基础上进行条款设计。

【关键词】

类电影作品;游戏整体画面;游戏改编;虚假宣传

【案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民初83817号民事判决书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20)沪73民终505号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娱美德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原告):株式会社传奇IP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数龙科技有限公司

原审原告:亚拓士软件有限公司

【涉案法条】

《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四项,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八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第十一项

【案情简介】

原告娱美德是一家在韩国注册成立的游戏软件开发公司,2000年9月1日完成网络游戏“THE LEGEND OF MIR 2”(以下简称《传奇2》)的创作、开发,并于2000年11月10日 与原告亚拓士作为共同权利人在韩国进行著作权登记,共同享有该游戏的全部知识产权。该游戏也称《热血传奇》。2001年,亚拓士与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大公司)签订《软件许可协议》,授权盛大公司独占运营《热血传奇》PC客户端网络游戏中文版,后娱美德加入协议作为共同授权方,协议的被授权方陆续变更为盛大公司的其他关联公司(以下统称盛大游戏)。2017年5月23日,娱美德分立成立原告传奇IP,根据分立安排,传奇IP自分立完成之日起承继《热血传奇》网络游戏相关的全部知识产权,娱美德、传奇IP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关于被告的著作权侵权行为。2016年3月,原告发现被告擅自开发《传奇世界》手游并进行封测。经比对该游戏与当时版本的《热血传奇》游戏(包括2010年《传奇续章》及2015年版《热血传奇》),该游戏的角色设定、武器、服装、项链、手镯、戒指、技能、道具、怪物、NPC、界面、地图等各方面均与《热血传奇》游戏高度近似,在游戏形式、内容、核心要素、操作等多方面均全面抄袭《热血传奇》。原告认为,《热血传奇》游戏具有独创性,

构成作品,应受著作权法保护。若要将该作品进行归类,则优先主张该游戏视听界面构成“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下简称类电影作品)。被告未经原告授权,擅自使用《热血传奇》游戏元素开发并运营《传奇世界》手机游戏,侵害了原告对《热血传奇》游戏享有的改编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关于被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沙巴克是《热血传奇》游戏中的重要地图名,《传奇世界》手游将此改为跃马平原,但在发布该手游的盲订宣传时仍使用"热血攻沙",还使用了《热血传奇》游戏的经营时间。腾讯游戏运营《传奇世界》手游的网站中也宣传“13年传世荣耀""再战沙城""原版复刻端游经典设定""热血攻沙"。可见,其目标群体不是新玩家,而是要吸引2001年开始玩《热血传奇》的老玩家的注意,使老玩家误以为《传奇世界》手游和《热血传奇》游戏存在复刻关系,以上宣传内容构成虚假宣传。此外,若法院认为游戏的玩法、框架不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其也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保护。《传奇世界》手游在玩法、框架上整体抄袭《热血传奇》,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数龙公司辩称:

1.原告不享有诉权。(1)原告对《热血传奇》游戏并不享有完整的著作权。(2)《热血传奇》游戏在长期的运营过程中版本不断更新迭代,新增了很多具有独创性的元素,原告并不享有对所有《热血传奇》版本的完整著作权,对其中新增的具体单个元素也不享有著作权。(3)即便原告有诉权,由于传奇IP继承了娱美德就《MIR2》 游戏享有的权利,二者也不应共同提起诉讼,娱美德的主体不适格。

2.本案纠纷已在第11013号调解书中解决。(1)该调解书第一条和第二条明确约定互相"承认并确认"著作权,确权范围是完整的著作权,并未附加任何限制。(2)根据调解书第三条,原告已放弃对涉案《传奇世界》手游的诉权。

3.《传奇世界》手游未侵犯《传奇2》游戏的著作权。(略)

4.原告主张的不正当竞争不成立。(略)

【判决观察】

一审法院认为:

娱美德、传奇IP、亚拓士主张数龙公司的行为侵害其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系侵权之诉。娱美德、传奇IP、亚拓士均系在韩国登记成立的企业,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在中国,故本案法律关系属涉外民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本案的被请求保护地及法院地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娱美德、传奇IP的诉讼请求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提出,其他当事人亦未对适用中国法提出异议,故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因被诉侵权行为均未停止,故就被控不正当竞争行为,应适用2019年4月23日起施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在于:1.涉案《热血传奇》游戏的整体画面是否构成作品及其作品类型;2.娱美德和传奇IP是否有权提起本案诉讼;3.娱美德和传奇IP指控的著作权侵权是否成立;4.娱美德和传奇IP指控的不正当竞争是否成立。

一、关于《热血传奇》游戏的整体画面是否构成作品及其作品类型

娱美德、传奇IP主张《热血传奇》游戏的整体画面构成类电影作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第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网络游戏的整体画面作为连续且动态的画面,其表现方式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类型中的电影作品类似。因此,对于具有独创性且符合类电影作品构成要件的游戏整体画面,可作为类电影作品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本案中,《热血传奇》网络游戏系一款大型多人在线角色扮演类游戏,玩家扮演一个虚构的游戏角色,控制该角色进行游戏任务和互动活动,随着玩家的操作,游戏引擎(即计算机软件)按照其预先设计调用游戏资源数据库中的素材,在屏幕端形成由各类游戏界面、角色形象、场景、怪物等组成的连续动态画面。从该游戏的创作过程来看,游戏开发商需要在对游戏进行总体策划(包括选择游戏引擎、确定游戏的风格、世界观等开发方向)的基础上,分别由程序设计人员负责软件开发,美术等设计人员负责故事情节、各类文字、图片、音乐等游戏素材的设计,期间不断磨合、测试,最终形成一款游戏。在上述创作过程中,会创作出大量的人物角色、装备、道具、技能、NPC、怪物、地图、场景等各类游戏元素,还需为上述游戏元素设计各自的属性、彼此间的组合关系等,这是一个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的非常复杂的创作过程,具有极高的独创性。以上各类游戏元素共同构成游戏画面的主体内容,故涉案游戏生成画面亦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有形形式复制,属于应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从表现形式上看,该游戏最终显示在屏幕上的画面是由一系列具有独创性的游戏元素以特定方式呈现的连续、动态画面。这些游戏元素相互间存在复杂的对应关系,如特定人物角色与可使用的技能、可穿戴的装备等之间存在对应关系,特定NPC、怪物与其可出现的地图间亦存在对应关系。随着玩家根据游戏预设的玩法和规则进行操作,各类游戏元素被程序调用而形成游戏画面内容,玩家的连续操作使得游戏叙事情节被推进,最终在屏幕上呈现出一系列连续、动态且体现一定故事情节的画面。因此,网络游戏并不是各类静态游戏元素的简单堆叠,而是由各类元素以一定的逻辑有机组成的完整、独立的作品。从玩家体验层面来看,玩家通过体验角色选择、开展对战、经历成长等一系列游戏事件和剧情,能够获得视听体验,与电影作品的欣赏体验存在一定的类似性。综上,一审法院认为,可将《热血传奇》游戏的整体画面认定为类电影作品。

当然,在确定游戏整体画面的著作权保护范围时,应当将其中不具有独创性的表达、有限表达和公有领域的表达内容过滤出保护范围。数龙公司认为,娱美德、传奇IP比对的大部分游戏内容属于有限表达或公有领域的表达。一审法院认为,在娱美德、传奇IP比对的游戏内容中,关于游戏角色、技能、地图、场景、装备、道具、怪物、NPC等各类游戏元素,虽然有些元素的名称或造型来源于现实生活,但《热血传奇》中的相应元素是在现实基础上进行的艺术再创作,与现实生活中的形象或在先设计并不完全相同,这一创作过程包含了开发者的选择和独创性设计。虽然部分元素的名称与其他游戏相同,但游戏元素的造型或属性等设计并不相同。就其中的技能、装备、道具等游戏元素,虽然为其设置攻击、防御等属性系游戏开发的通用安排,但《热血传奇》中的属性设置及组合与其他游戏并不相同。即便《热血传奇》游戏中有个别元素与其他游戏相同或类似,但通过角色职业、技能组合、属性设置及组合、外观等各方面游戏元素的有机结合,形成了与其他游戏不同的选择和安排,这并不属于有限表达或公有领域的表达范畴。因此,上述内容可以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对于娱美德、传奇IP就游戏界面、操作方式和玩法所提出的主张,一审法院认为,娱美德、传奇IP主张的上述设计主要是基于游戏界面的一般空间布局习惯、游戏功能设计需要、玩家操作习惯等而形成,各种玩法也是网络游戏的常用设计,在剔除了其他具有独创性的设计内容后,仅就关于游戏界面、操作方式和玩法的设计而言,属于有限表达或公有领域的表达,娱美德、传奇IP不能仅就这类设计本身享有著作权。

二、关于娱美德和传奇IP是否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娱美德和传奇IP基于《热血传奇》的游戏画面提起本案诉讼。一审法院认为,网络游戏系由计算机软件及其生成的画面组合而成的综合性作品,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游戏生成画面的相关权利亦应归属于游戏软件开发者。娱美德、亚拓士于2001年5月24日作为共同著作权人在韩国就“传奇Ⅱ”游戏软件完成著作权登记,共同享有对该游戏软件的著作权,故该游戏生成画面的著作权人亦为娱美德和亚拓士。根据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该法保护。中国与韩国均为《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成员国,根据该公约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娱美德、亚拓士对该游戏享有的著作权受我国法律保护。

娱美德、传奇IP在本案中以2015年版本的《热血传奇》和2010年的《传奇续章》为基础与数龙公司的《传奇世界》手游进行比对。数龙公司以娱美德、传奇IP对汉化版的《热血传奇》游戏及用于比对的游戏版本不享有完整著作权,及娱美德和传奇IP之间的分立承继关系为由,对娱美德、传奇IP的诉权提出异议。根据一审审理查明的事实,盛大公司通过与亚拓士签订《软件许可协议》获得《传奇2》游戏在中国的独家运营权,“传奇”或“传奇2”是该游戏名称的直接翻译及最初在中国运营时使用的名称,2002年由盛大公司变更为“热血传奇”。根据《软件许可协议》第2.01条的约定,授权方授予被授权方使用、推介、经销、营销、改编或修改和转换本软件中文版本的独家、专营许可证,软件翻译应由授权方完成。根据上述约定,游戏的汉化应由授权方完成,但被授权方亦有改编、修改、转换该游戏软件中文版本的权利。现娱美德、传奇IP与数龙公司对于游戏的汉化由谁完成作出不同陈述,但均未提交证据。即便游戏汉化由盛大公司完成,也只是将游戏中涉及的元素名称及其他文字由韩文翻译为中文,汉化后的名称等内容成为游戏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即便汉化过程不是韩文到中文的直译,但就整个游戏而言,无论是后台的计算机软件,还是前台的游戏生成画面,汉化后的游戏内容并未产生实质性变化,并未因此而形成一个新的游戏,相应权益仍应由原权利人所有。事实上,在娱美德等主体与盛大游戏多年的争议中,盛大游戏亦承认娱美德、亚拓士对于《热血传奇》游戏享有著作权。数龙公司关于该汉化版游戏是韩文原版游戏的演绎作品,著作权归属于盛大公司的意见不成立,一审法院不予采纳。《热血传奇》游戏在中国运营期间,经升级、更新而演化出多个版本,并以《热血传奇》的英雄、内功等核心玩法为基础适当简化后推出《传奇续章》。网络游戏的版本升级和内容更新是游戏运营中的常见现象,一般是在保持游戏基本内容不变的基础上,增加部分新的游戏元素,以丰富玩法、提升体验。根据现有证据,2003年纠纷中的《热血传奇》、本案中比对的2010年《传奇续章》及2015年版《热血传奇》的游戏内容基本相同;游戏运营官网所显示的审批文号也表明该游戏自审批以来并未就不同版本均单独进行审批。虽然各版本的《热血传奇》游戏内容会存在一定差异,但其核心内容一直在延续,并非独立的新的游戏。关于游戏更新、升级后的权属问题,相应主体亦进行了约定。根据2003年8月19日《修改协议》第1.5条的约定,被授权方同意,在授权有效期内对“传奇”的补丁和/或升级版本的所有权和知识产权,不包括第1.5(3)条款中所规定的技术解决方案(主要涉及黑客攻击等技术解决方案),应当属于授权方,无关该等补丁和/或升级版本是授权方还是被授权方提供的。因此,在《热血传奇》基础上对该游戏内容所作的更新或升级后形成的游戏内容,无论更新、升级由谁完成,其著作权均归属于娱美德和亚拓士。数龙公司以2001年《软件许可协议》第2.05条的约定为由,主张权利应归属于完成方。一审法院认为,该条约定的内容是指“更新、修改或升级的材料”的权利归属,而非游戏版本的权利归属;且即便是“更新、修改或升级的材料”,该约定已在2003年8月19日《修改协议》第1.5条被新的约定所变更。综上,无论是娱美德、亚拓士开发的韩文版游戏,还是许可盛大公司在中国运营的汉化版游戏及更名后的《热血传奇》游戏,以及之后历经更新、升级的包括本案比对版本在内的《热血传奇》各版本游戏,均属于同一网络游戏,其权利归属于娱美德和亚拓士。数龙公司的抗辩不成立,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娱美德作为《热血传奇》游戏的共同著作权人,有权提起本案诉讼。传奇IP系由娱美德根据韩国法律分立设立的公司,其《分立计划书》明确载明,与《热血传奇》游戏有关的一切权利义务均转移至传奇IP,并在韩国完成了著作权变更登记。因此,传奇IP通过法人分立的方式从娱美德处承继了关于该游戏的著作权,成为该游戏的共同著作权人。娱美德和传奇IP分别有权对分立前后的涉嫌侵权行为提起诉讼。本案被诉侵权行为跨越了分立前后的时间段,且根据《分立计划书》,娱美德未将本案诉讼所涉争议转移至传奇IP,故娱美德、传奇IP均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三、关于娱美德、传奇IP指控的著作权侵权是否成立

娱美德、传奇IP主张《传奇世界》手游的整体画面构成对《热血传奇》的改编,数龙公司开发、运营该游戏的行为侵犯了其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数龙公司辩称娱美德、传奇IP比对的全部元素均来自《传奇世界》端游,根据第11013号调解书,娱美德、传奇IP已放弃对《传奇世界》手游的诉权。因此,娱美德、传奇IP指控的著作权侵权是否成立,需要就《传奇世界》手游是否构成对《热血传奇》游戏和《传奇世界》端游的改编,以及数龙公司根据第11013号调解书所作抗辩是否成立进行审查认定。

(一)关于《传奇世界》手游是否构成对《热血传奇》及《传奇世界》端游的改编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改编权是指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改编行为是指在保留原作品基本表达的情况下,通过改变原作品的具体表达内容,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行为,接触和基本表达的实质性相似是判断改编行为的标准。《热血传奇》是在中国连续运营十多年的经典网络游戏,由数龙公司的关联公司在中国运营;《传奇世界》端游系数龙公司关联公司在运营《热血传奇》期间开发的网络游戏;《传奇世界》手游系数龙公司开发后于2017年开始运营的游戏;本案中比对的2010年《传奇续章》及2015年《热血传奇》的发表时间均早于《传奇世界》手游的开发时间。因此,数龙公司具有接触《热血传奇》游戏元素的可能性。若《传奇世界》手游的基本表达与另2款游戏构成实质性相似,则可排除独立创作的可能,认定《传奇世界》手游构成对《热血传奇》及《传奇世界》端游的改编。

判断作品间是否存在改编关系,一是要对作品内容进行比对,分辨出其中是否存在基本表达的实质性相似;二是要判断二者的差异部分是否符合独创性的要求,从而构成新的作品。在网络游戏整体画面的比对中,由于画面繁多,且需要依赖于玩家的操作而产生,故难以进行一帧帧的比对。但游戏画面由各类游戏元素以一定的逻辑有机组成,尤其是在角色扮演类游戏中,各游戏元素之间并非割裂的关系,而是彼此间有着各种对应关系。如前所述,不同的角色职业对应着不同的装备、道具和技能等,共同形成游戏画面中的人物要素;不同的地图对应着不同的怪物、NPC和建筑物等,共同形成游戏画面中的场景要素。人物要索和场景要素在玩家操作过程中,统一构成了角色扮演类游戏画面的核心内容。因此,可通过对游戏角色、各类装备、道具、技能、地图、场景、NPC、怪物等游戏元素的逐一比对,来判断2款游戏整体画面的基本表达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

本案中,娱美德、传奇IP主张《传奇世界》手游在50级前的游戏画面中出现的相应游戏元素与《热血传奇》游戏中相同或相似。经比对,除个别比对元素差别过大外,其余游戏元素在《热血传奇》游戏、《传奇世界》端游及《传奇世界》手游中存在以下对应关系:(1)3款游戏均有战士、法师、道士三种职业,且分男、女。游戏角色的技能设置中,5个战士技能、7个法师技能、6个道士技能在3款游戏中存在一一对应关系。对应技能在3款游戏中的名称彼此间相同或存在相似性,其中《传奇世界》端游有部分技能名称与《热血传奇》相同,部分进行了改动;《传奇世界》手游有一个技能名称与《传奇世界》端游相同,其余均进行了改动;《传奇世界》手游与《热血传奇》中的对应技能名称均不同。对应技能在3款游戏各自的技能描述中的基本效果相同或相似,但具体数值不同。(2)3款游戏中有19个武器类装备(分别对应三种角色)、12对服装类装备(分别对应三种角色,且分男、女)、13个项链类装备、9个手镯类装备、14个戒指类装备存在一一对应关系。对应装备所适用的角色类型在3款游戏中均相同。关于装备名称,少数装备在3款游戏中的名称相同;部分装备名称在《热血传奇》和《传奇世界》端游中相同,《传奇世界》手游中则有改动;部分装备名称在《传奇世界》端游和《传奇世界》手游中相同,但与《热血传奇》中不同;部分装备名称在3款游戏中均不同。关于装备的等级要求,《热血传奇》与《传奇世界》端游中对应装备的等级要求相同或区别不大,但《传奇世界》手游中对应装备的等级要求多数与前两者不同。关于装备属性,除部分装备在《传奇世界》端游中的属性类别有所增加外,其余装备的属性类别在3款游戏中基本相同;《热血传奇》与《传奇世界》端游中对应装备的属性值相同或区别不大,但《传奇世界》手游中的属性值有很大的增加。关于装备的造型,少部分装备在3款游戏中的造型相同或相似度较高,大部分装备在《传奇世界》端游和《传奇世界》手游中相同,而与《热血传奇》中不同。(3)85个NPC、30种怪物及近20个道具存在一一对应关系。以上几类游戏元素中,无论是游戏元素的名称还是造型,除少部分有一定改动外,《传奇世界》手游中的其余游戏元素名称和造型均与《传奇世界》端游中相同或高度近似;其中部分与《热血传奇》中相同或相似,但大部分差别较大或完全不同。(4)3个地图及其中建筑物的造型、布局等在3款游戏中具有相似性,但《传奇世界》手游中的设计与《传奇世界》端游中相似度更高,且地图名称与《传奇世界》端游中相同,而与《热血传奇》中不同。

根据以上比对结果,《传奇世界》手游与《热血传奇》游戏在低等级部分的游戏画面中,并非只有个别或少部分游戏元素相同或相似,而是在大部分元素均具备对应关系的基础上,部分元素的具体设计相同或相似;以上元素间并非彼此孤立的关系,而是存在特定的组合关系,这种组合关系在2款游戏中亦相同。以上相似度导致2款游戏低等级游戏画面核心内容的基本表达构成实质性相似。从游戏动态画面的视觉体验上看,2款游戏的低等级画面内容虽存在差别,但能看出彼此之间在主要游戏元素方面的对应关系。可见,《传奇世界》手游低等级游戏画面中的游戏元素对《热血传奇》游戏中的游戏元素进行了对应性使用,但在游戏元素的名称、造型等方面存在较大区别,从而导致在游戏画面上既存在联系,又存在可被识别的、并非太过细微的差别,且差异部分亦具备独创性。因此,《传奇世界》手游构成对《热血传奇》游戏的改编。同理,根据以上比对结果,《传奇世界》手游和《传奇世界》端游在低等级游戏画面之间也存在以上关系,故《传奇世界》手游亦构成对《传奇世界》端游的改编。一审法院还注意到,根据以上比对结果,《传奇世界》端游亦构成对《热血传奇》游戏的改编;且无论是游戏元素的名称,还是影响游戏画面效果的造型设计等方面,《传奇世界》手游均更接近于《传奇世界》端游。结合3款游戏的开发、运营时间及开发、运营主体间的关系,一审法院认定,《传奇世界》端游系对《热血传奇》游戏的改编,《传奇世界》手游系在《传奇世界》端游基础上的进一步改编,但同时仍构成对《热血传奇》游戏的改编。

数龙公司提出以上比对内容只是《传奇世界》手游50级之前的元素,该游戏达到高等级后,游戏画面中会出现更多的技能、装备、道具、怪物、NPC、地图等内容,据此认为比对内容在整体游戏元素中占比过小,不构成改编。对此,一审法院认为,低等级游戏内容是每个游戏玩家必经的体验,玩家即便升级至高等级,低等级时出现的游戏元素仍会在高等级的游戏场景中存续,如角色在升级至高等级后,仍可配备等级要求较低的武器、服装等装备。因此,低等级游戏内容是吸引玩家并留存玩家的游戏核心内容。如前所述,数龙公司手游在低等级画面中的核心内容虽未完整使用《热血传奇》的全部画面元素,但对构成画面内容的绝大部分游戏元素进行了对应性的使用,各元素间的组合关系亦基本相同。虽然部分元素在造型的细节设计方面进行了变化甚至改头换面,相应属性数值的设置亦区别较大,但二者在游戏画面基本表达的层面仍构成实质性相似,构成对《热血传奇》画面核心内容的改编。诚然,在比对的元素之外,《热血传奇》游戏和《传奇世界》手游中均还有大量的其他不同元素,但并不影响对二者之间构成改编关系的认定。

(二)关于第11013号调解书的解释

根据现有证据,娱美德、亚拓士于2003年10月针对盛趣公司开发的《传奇世界》网络游戏提起诉讼,认为该游戏在角色、道具、技能、场景、怪物、游戏操作方法、功能设置、界面设置等方面抄袭《热血传奇》和《传奇3》,侵犯了其著作权,且相应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2007年2月,相应主体就该案达成调解协议,法院据此出具第11013号调解书,其中关于争议解决部分的主要内容为前三条:一、盛大公司承认并确认娱美德、亚拓士共同拥有《热血传奇》的著作权;二、娱美德和亚拓士承认并确认盛趣公司拥有《传奇世界》的著作权;三、娱美德、亚拓士,包括受其控制的子公司、关联公司、被许可公司、公司高级官员、董事、*、继任公司、受让公司、律师以及代理人,同意放弃对于盛大公司、盛趣公司,及受其控制的子公司、关联公司、公司高级官员、董事、*、继任公司、受让公司、律师以及代理人就与该案诉讼有关的全部诉讼请求。各方进一步同意并确认,在任何时候和任何法域内,均不会基于任何与该案诉讼相同或实质上相同的事实及/或理由针对任何其他一方提起任何诉讼、争议解决程序、仲裁或政府或管理机构的调查,或是任何类似程序。

关于以上调解协议,娱美德、传奇IP认为,该调解协议中的《传奇世界》指的是《传奇世界》端游,其确权及放弃诉权的范围亦仅针对《传奇世界》端游,并不包括本案的《传奇世界》手游;数龙公司认为,娱美德、亚拓士确认盛趣公司享有对《传奇世界》游戏画面的完整著作权,且未对盛趣公司行使著作权的方式进行任何限制,故游戏画面来自《传奇世界》端游的《传奇世界》手游亦已在娱美德、亚拓士放弃诉权的范围内;亚拓士认为,其与娱美德在调解协议中认可了盛趣公司对《传奇世界》端游的著作权,放弃了对该游戏的诉讼请求,但对于调解协议第三条“与本案诉讼相同或实质上相同的事实及/或理由”的含义未作出解释。

一审法院认为,该调解协议本质上为所涉主体签订的合同,现相应主体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虽然第11013号案件中被诉侵权游戏为《传奇世界》端游,但根据该调解协议的行文,双方签订调解协议的目的并不仅仅在于解决该案纠纷。(1)关于该调解协议前两条的内容,系协议双方相互确认著作权。虽然当时涉诉的《传奇世界》游戏为端游,但网络游戏市场除端游外,还存在页游和手游的游戏细分市场。在一种游戏形式成功经营的基础上,基于该游戏画面内容改编其他形式的游戏较为常见。在游戏画面完全相同的情况下,端游、页游和手游之间仅仅是游戏画面呈现手段和终端的区别。调解双方均为游戏行业从业者,不可能不知道以上情形。娱美德、亚拓士在起诉《传奇世界》端游的游戏画面侵犯《热血传奇》游戏画面的著作权侵权纠纷中,确认盛趣公司享有《传奇世界》的著作权,但并未对该游戏画面的呈现手段和终端作出任何限制,亦未对盛趣公司行使《传奇世界》著作权的方式作出限制,应视为其认为无需作出限制。(2)关于该调解协议第三条的内容,系娱美德、亚拓士放弃与该案有关的全部诉讼请求,并进一步确认各方均放弃将来提起相同或实质上相同的争议解决程序的权利。可见,该调解协议所解决的争议范围远远超出了该案的争议范围。若该调解协议仅解决涉诉的《传奇世界》端游的侵权责任,在行文上有更为简单、清晰的表达方式,并无必要在调解协议第三条将尽可能多的主体纳入其中,亦无必要将当时尚未发生的与该案“实质上相同的事实及/或理由”纳入调解范围。因此,从行文的整体表述来看,双方意在通过该调解协议解决《热血传奇》游戏和《传奇世界》游戏之间现有的和可能的全部争议。网络游戏之间的争议本质上是对游戏市场份额的争夺,该调解协议表面上看是协议主体间的相互确权及将来不起诉的承诺,实质上是确认了双方游戏的市场运营格局。也就是说,双方意图通过签订该调解协议,使得双方均能在没有争议的情形下充分利用各自的游戏盈利。从这个意义上,才能解释双方在调解协议第三条将尽可能多的主体及争议事项纳入调解范围的意图。根据现有证据,在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前,数龙公司的关联公司已经开发、运营多个基于《传奇世界》端游改编的手游,而娱美德、亚拓士并未对其主张权利,该情形也从侧面印证娱美德、亚拓士认可所涉争议已在第11013号调解书中一并解决。娱美德、传奇IP称达成调解协议时,游戏市场的手游与智能手机时代的手游是具有本质区别的新型商业形态,故不应将智能手机时代的手游纳入调解协议的范畴。一审法院认为,双方作为游戏行业的头部企业,对于网络游戏市场的发展应有预见性。在网络游戏市场已存在手游的情况下,双方均应能预见到随着手机硬件和网络技术的发展,手游也会有新的发展。网络游戏行业是一个发展极为迅速的行业,若在每次出现新的游戏形式或载体等游戏内容使用方式的基础上,均要对双方已经确定好的市场格局重新作出划分,既不符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时全面解决纠纷的目的,亦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因此,关于《热血传奇》和《传奇世界》游戏各自行使著作权的行为,该调解协议划分的市场范围不仅包括争议当时已有的游戏市场,还应包括随着技术发展而必然会出现的其他游戏细分市场。根据以上解释,盛趣公司有权行使其关于《传奇世界》游戏的完整著作权。现数龙公司经盛趣公司授权,利用《传奇世界》端游中的游戏元素开发《传奇世界》手游,虽然《传奇世界》手游的画面同时构成对《热血传奇》游戏和《传奇世界》端游的改编,但仍属于盛趣公司根据前述调解协议行使《传奇世界》端游画面改编权的范围。同时,数龙公司作为盛趣公司的关联公司,《传奇世界》手游作为经《传奇世界》端游权利人授权、从该游戏改编而来的手游,娱美德、传奇IP在本案中主张的著作权侵权事实及理由属于与第11013号案件实质上相同的事实和理由,亦在该案调解协议第三条约定的娱美德(及从娱美德处承继《热血传奇》权利的传奇IP)、亚拓士放弃诉权的范围内。

综上,数龙公司的《传奇世界》手游虽系对《热血传奇》游戏的改编,但并未侵害娱美德、传奇IP、亚拓士的改编权。娱美德、传奇IP关于数龙公司侵犯其对《热血传奇》游戏享有的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诉讼请求不成立,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四、关于娱美德、传奇IP指控的不正当竞争是否成立

娱美德、传奇IP认为,数龙公司在对《传奇世界》手游进行宣传时,使用《热血传奇》游戏的时间,并在将“沙巴克”改为“跃马平原”的情况下仍使用“热血攻沙”“一起打过沙的兄弟”等进行宣传,会导致游戏玩家误以为《传奇世界》手游和《热血传奇》游戏存在关系,构成虚假宣传。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数龙公司2016年1月在对《传奇世界》手游的盲订宣传时,宣传内容包括“走过十二年青春”“一起打过沙的兄弟”;腾讯游戏经营《传奇世界》手游的网站在2017年时对该游戏的宣传包括“13年传世荣耀”“再战沙城”“原版复刻端游经典设定”“热血攻沙”等内容。根据现有证据,《热血传奇》于2001年开始在我国运营,《传奇世界》端游于2003年开始在我国运营,《传奇世界》手游改编自《传奇世界》端游,2017年1月在腾讯游戏上线,3月开始正式运营。在《传奇世界》手游的跃马平原地图中有名为“沙城皇宫”的地名,该游戏中的攻城战发生在该地域,且相应设定亦均来自《传奇世界》端游。基于以上事实,被诉宣传内容中的“十二年”或“13年”的游戏时间指的是《传奇世界》端游,“热血攻沙”等系对《传奇世界》手游内容的真实陈述,亦有其合法来源。因此,对娱美德、传奇IP认为被诉宣传内容构成虚假宣传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娱美德、传奇IP还认为,《传奇世界》手游全面抄袭《热血传奇》的玩法、框架,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该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该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关于娱美德、传奇IP所谓的“玩法、框架”的抄袭,其称包括地图的布局、升级系统方面的抄袭。但经审查,娱美德、传奇IP除就该两款游戏的部分游戏玩法、游戏界面予以比对外,并未举证证明其所谓的游戏玩法、框架方面的全面抄袭之处。娱美德、传奇IP在本案中比对的两款游戏在部分玩法和界面方面的相同或相似之处,如前所述,属于此类游戏的有限表达或公有领域的表达,其不能对该类设计享有垄断性权益。因此,对娱美德、传奇IP的该项主张,一审法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四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第十一项规定,判决:

驳回娱美德、传奇IP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对于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分别评述如下:

一、关于本案被诉行为是否违反第11013号调解书的约定

上诉人娱美德、传奇IP认为,一审法院有关第11013号调解书相关条款的解读与文义不符,且脱离签订调解书时的事实背景,并会造成权利冲突。对此,二审法院认为,有关被诉行为是否违反该调解书的相关约定,需要综合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及目的解释等方法,探究各方签订调解书真实的意思表示。

首先,基于文义解释。第11013号调解书并未对盛趣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是否有权开发运营《传奇世界》手游进行明确约定。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改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本案中,《传奇世界》端游系《热血传奇》的改编作品,而《传奇世界》手游系《传奇世界》端游的改编作品,根据上述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数龙公司开发《传奇世界》手游的行为应当经过上诉人的许可。从该调解书所涉条款文字的表述来看,尚不能由此得出上诉人对数龙公司实施的被诉行为已经放弃诉权的结论,还需结合其他解释方法进一步予以确定。

其次,基于体系解释。第11013号调解书分别约定“娱美德和亚拓士承认并确认盛趣公司拥有《传奇世界》的著作权”“娱美德、亚拓士,包括受其控制的子公司、关联公司、被许可公司、公司高级官员、董事、*、继任公司、受让公司、律师以及代理人,同意放弃对于盛大公司、盛趣公司,及受其控制的子公司、关联公司、公司高级官员、董事、*、继任公司、受让公司、律师以及代理人就与本案诉讼有关的全部诉讼请求。各方进一步同意并确认,在任何时候和任何法域内,均不会基于任何与本案诉讼相同或实质上相同的事实及/或理由针对任何其他一方提起任何诉讼、争议解决程序、仲裁或政府或管理机构的调查,或是任何类似程序。”综合上述约定,第11013号调解书约定“娱美德和亚拓士承认并确认盛趣公司拥有《传奇世界》的著作权”,该约定中的《传奇世界》应指该案所涉的《传奇世界》端游,但结合调解书后续条款的约定,该调解书所欲解决争议的范畴显然不仅限于涉诉争议,亦不限于该案当事人的关联公司或人员就该案所涉的争议,而是包含了与该案诉讼相同或实质上相同的事实及/或理由所产生的争议。至于本案被诉行为是否属于上述调解书所约定的“相同或实质上相同的事实及/或理由”的诉讼,需进一步考量各方签订该调解书的目的。

再次,基于目的解释。如前所述,各方签订第11013号调解书所欲解决的纠纷不限于该案所涉争议。该调解书约定了有关上诉人不得就与该案“相同或实质上相同的事实及/或理由”向盛趣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提起诉讼的内容。上诉人认为,该调解书所约定的“实质上相同的事实及/或理由”可以包括盛大公司将《传奇世界》端游授权其关联公司数龙公司运营,但本案所涉数龙公司开发《传奇世界》手游的行为并非调解书约定的实质上相同的事实或理由。二审法院认为,该调解书已经明确约定了上诉人放弃对盛大公司、盛趣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与该案有关的全部诉请请求。除此之外,还另行约定了上诉人不得基于任何与该案诉讼相同或实质上相同的事实及/或理由提起诉讼。显然,该调解书中有关“相同或实质上相同的事实及/或理由”的约定不应包括盛趣公司的关联公司运营《传奇世界》端游的行为,否则另行作出该约定便无意义。《传奇世界》端游系《热血传奇》的演绎作品,但其亦是享有独立著作权的作品。从各方签订第11013号调解书的背景来看,《传奇世界》端游当时已经上线运营,各方互相确认对方分别享有《热血传奇》《传奇世界》的著作权,并确认未来不会基于与该案诉讼相同或实质上相同的事实及/或理由提起诉讼,其目的不仅在于保障各方可以享有基于相应游戏作品所获收益的权利,更意在实现两款游戏各自独立运营、发展的市场格局,保障未来各方可基于相应作品没有顾虑地行使其著作权的权利。因此,第11013号调解书中有关“实质上相同的事实及/或理由”约定,应当包含了盛趣公司有权自行或授权他人对《传奇世界》端游进行改编的权利,否则便无法实现各方签订上述调解书的目的。至于本案当事人所争议的《传奇世界》“手游”是否在各方签订调解书之时应当预见,在二审法院已经认定盛趣公司享有自行或授权他人对《传奇世界》端游进行改编的权利的情况下,何种形式的改编或改编后作品的呈现方式均不影响有关被诉行为的认定。

综上所述,数龙公司经授权开发《传奇世界》手游的行为已经包含在第11013号调解书的范畴之内,上诉人基于该调解书的相关约定,不得对此再行提起诉讼。因此,对于其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上诉人所指控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成立

上诉人认为,数龙公司在对《传奇世界》手游进行宣传时,使用了“原版复刻端游经典设定,战法道三职业,热血攻沙”“对于很多2000年初期,传奇代表了一段热血和青春回忆”“一起打过沙的兄弟”“重温传奇经典”等攀附《热血传奇》游戏的表述,上述行为构成虚假宣传。二审法院认为,首先,《传奇世界》手游是《传奇世界》端游的演绎作品,两游戏的名称相同,故上述宣传内容中的“原版复刻端游”基于相关公众一般理解,应是指《传奇世界》端游,该宣传内容属实,并不构成虚假宣传。其次,《传奇世界》端游上线运营时间为2003年,与“对于很多2000年初期,传奇代表了一段热血和青春回忆”宣传内容中的时间吻合,且该表述不足以显示攀附《热血传奇》游戏,故不构成虚假宣传。再次,如一审法院所述,《传奇世界》手游中有名为“沙城皇宫”的地名,游戏中的攻城战亦发生在该地域,且相应设定来自于《传奇世界》端游,故“一起打过沙的兄弟”宣传内容与相关游戏内容相符,不构成虚假宣传。综上,对于上诉人的相关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这是笔者代理的“最辛苦”的案件之一。

本案虽然是著作权侵权案件,并且有大量的侵权比对,但是本案的亮点和难点并不是在侵权认定上,而是在不侵权的认定上。

是否构成侵权的核心证据是原被告于2007年签署的《调解协议》,《调解协议》的条款的非常简洁,核心条款只有三条:一,盛大公司承认并确认娱美德,亚拓士共同拥有《热血传传奇》的著作权;二,娱美德和亚拓士承认并确认盛趣公司拥有《传传奇世界》的著作权;三,娱美德,亚拓士,包括受其控制的子公司,关联公司,被许可公司,公司高级官员,董事,*,继任公司,受让公司,律师以及代理人,同意放弃对于盛大公司,盛趣公司,及受其控制的子公司,关联公司,公司高级官员,董事,*,继任公司,受让公司,律师以及代理人就与该案诉讼有关的全部诉讼请求。各方进一步同意并确认,在任何时候和任何法域内,均不会基于任何与该案诉讼相同或实质上相同的事实及/或理由针对任何其他一方提起任何诉讼,争议解决程序,仲裁或政府或管理机构的调查,或是任何类似程序。简单总结一下,第一条和第二条是互相承认著作权,第三条是放弃诉权。

当时涉案的侵权游戏是《传奇世界》客户端游戏,然而随着技术、产业的发展,《传奇世界》游戏已经不仅局限于客户端游戏,陆续推出了《传奇世界》页游,手游等适配各类平台设备。那么2007年的《调解协议》是否涵盖了手游、页游以及其他将来可能会结合新的设备平台的《传奇世界》呢?这方面,一审和二审法院都注意到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调解协议》文字上确认了《传奇世界》的著作权以及“相同或实质”的表述,另一方面签署协议时游戏产业的现状以及合理预期,最终认定了符合产业不断发展的认定结果。

来源:知识产权那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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