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武侠手游《刀剑如梦》上线。
因游戏本身以及游戏宣传过程中存在大量金庸小说构成元素,完美世界在2016年3月对其涉嫌侵权的情况进行公证取证并采取维权措施:
- 2016年4月26日,游戏著作权人收到完美公司发送的《关于“刀剑如梦”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侵权事宜的警告函》。
- 2016年4月30日,游戏下线,但争议并未结束——对权利人而言,无论对方是否及时停止侵权,行动目标都是针对“历史侵权行为”和“未来继续使用”达成合意价格,无法达成和解条件,就可能会触发诉讼。
- 2017年3月,完美世界在北京立案起诉天津颐博公司和杭州遥望公司,案由是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
完美世界认为二被告存在以下侵权行为,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制作、宣传、运营或授权他人运营侵权游戏《刀剑如梦》,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0万元:
- 未经许可,擅自在《刀剑如梦》游戏中大量使用了金庸小说的知名人物、武功、武器装备、故事情节等元素,例如“无忌”、“芷若”、“东邪”、“西毒”、“蛤蟆功”、“左右互搏”、“乾坤大挪移”、“冰魄银针”、“圣火令”、圆真诈死逃走、六大门派围攻光明顶等等;
- 未经许可,在游戏官网宣传中突出使用“小昭”、“西毒”、“周伯通”、“无忌”、“芷若”等金庸小说中公众耳熟能详的武侠人物并详细介绍,借以宣传游戏。
在是否构成改编权侵权的问题上,法院认为:
- 涉案游戏在人物角色、人物关系、故事情节、武功及武器等元素方面与原告取得独家授权的涉案金庸小说具有高度的近似性与对应性,而这些元素正是涉案金庸小说具有表达独创性的重要元素;
- 涉案游戏以该等元素为基础改编成游戏表达形式的再创作,符合我国著作权法上关于改编权的规定;
- 颐博公司改编前本应获得相应的改编权授权,却没有;
- 其擅自改编并向公众进行公开传播获利的行为,主观上具有过错,客观上损害了原告的经济利益,超出合理使用范围,构成改编权侵权。
在是否构成反法第二条所述之不正当竞争的问题上,法院认为:
- 颐博公司从整体上将四部小说糅合,将经典的元素和桥段导入涉案游戏中,会让公众误认为该游戏系经过金庸授权,对完美公司今后开发运营相关游戏产生不利影响;
- 原被告双方间存在竞争关系,颐博公司已经在先将相关市场占有,并导致后续权利人经营困难,造成不必要的混乱,扰乱市场正常的经营秩序;
- 因此,其行为亦违背了诚实信用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在是否构成共同侵权、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上,二被告意见不一致:
- 遥望公司表示游戏开发、运营、发行方均是颐博公司,与己无关,自己只是新媒体运营公司,没有游戏上线业务;
题外话:现在的遥望公司属于横跨淘宝、抖音、快手三大平台的头部MCN机构,2017-2018年的它也是资本市场宠儿。在当年瀚叶股份拟作价38亿元收购微信公众号运营商量子云的背景下,不少新媒体运营公司估值飙升,遥望估值一度高达20亿。除了新媒体运营业务,创始人曾公开表示截至2017年1月,遥望网络“手游服务平台年游戏流水15亿元,服务用户2000万,合作渠道4000家……”。
- 颐博公司表示自己和遥望公司是合作关系,自己负责取得游戏著作权,遥望公司负责游戏上线;游戏开机画面出现两家公司的商标、对外宣传中也是称为共同开发,也可以证明这一点;
- 遥望公司表示不清楚开机画面中显示商标的事情,自己也没有给过颐博公司商标授权。
一审法院没有采信遥望公司的主张,基于以下因素判定二者应当对外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 涉案游戏开机画面中同时出现了颐博公司及遥望公司的商标,标注了该游戏商品的来源;
- 在游戏对外宣传中亦明确宣称系颐博公司及遥望公司共同首发;
- 遥望公司在事前与颐博公司就此进行过沟通,这表明遥望公司知晓此事,而且在游戏上线后亦未明确表示反对。
在侵权责任承担问题上:
- 因为颐博公司已经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停止涉案游戏的提供,完美公司因此撤回关于停止侵权的请求,法院对此不持异议,不再判令被告停止侵权;
- 在索赔问题上,本案和昨天写的上海“六大门派”案一样,都是在法定最高赔偿额内酌定赔偿金额,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0万元。原因也一样:
原告是根据其版权费支出及玩家充值的平均值估算出的经济损失,法院认为原告主张的计算依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侵权获利,最终综合考虑涉案小说作品的知名度、改编权许可费额度、《刀剑如梦》游戏运营的时间、游戏中对于涉案文字作品相关要素使用的规模、主观恶意、原告向被告发出警告函之后(被告)对涉案游戏的处理情况、原告在对涉案游戏取证时游戏充值支付未成功的情况等因素,依法酌定赔偿数额。
- 和“六大门派”案不一样的是,原告在本案中为证明被告侵权获利所提交的证据和尝试的手段更多一些。
关于游戏下载量:
原告提交了一张被告官网截屏,即涉案游戏官网下载页面,载明下载次数超过67万次,二被告对此均不予认可;
原告在2016年3月对游戏界面进行公证取证形成的公证书内容显示:截止2016年3月1日下午2:33的下载次数为5万次,被告认可公证书的真实性,但主张涉案游戏处于测试阶段,不收费。公证书也即在了原告在取证过程中支付游戏充值款198元但并未成功。
此外,庭审中现场勘验的情况是“说玩网”显示的游戏下载量为17万次,对此,二被告表示数据是随机变化的,无法判断下载者是不是玩家。
诉讼中,为了证明被告侵权获利,原告还分别提出调取二被告微信、支付宝账户流水信息的申请,法院先后向腾讯、支付宝、财付通公司发出《协助调查函》,对此:
腾讯公司回函称《刀剑如梦》并非腾讯公司产品,无法提供相关的收入支出信息;
财付通公司回函提供了微信支付账户余额及支付账户交易流水信息,但从该回复信息中无法确认涉案游戏的交易流水情况;
从支付宝公司的回复中也无法确认涉案游戏的交易流水情况。
在本案证据无法证明被告侵权获利超过法定赔偿额的情况下,法院在法定赔偿额内予以酌定。
参考:2019年6月24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京0108民初117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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