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盛世的女子如何选择另一半?婚前婚后都有一定“活动空间”

大唐盛世的女子如何选择另一半?婚前婚后都有一定“活动空间”

首页角色扮演大唐皇妃更新时间:2024-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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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唐朝是一个红妆时代。

这一历史时期,出现了中国历史上首位女皇武则天,还出现了像太平公主、韦皇后这样的柄国女主。

那时的女衫薄透凝姿,慢束罗裙半掩胸,婚外之情更是常见于史*载,无处不透露着女性自我解放的愿望与尝试。

在这种开放无拘、诗酒交融的社会氛围下,虽然女性的婚姻大事主体上仍受宗礼国法、父母命媒妁言的主导,但女性自身也获得了相对宽阔的活动余地与回旋空间。

能觅得何样郎君,半由天命半由己。

待字闺中非等闲,红妆亦自有抉择

当然,和所有朝代一样,为人子女之人都无法完全意义上做主自己的婚姻大事。

哪怕时至今日,没有双方父母首肯,两情相悦之人也未必终成眷属。

即便是不顾父母之命自行闯关,拿不到各自家庭户口本的一对子女,也无法登记结婚。

不同时期婚姻嫁娶的自由程度,主要体现在父母对子女意愿的尊重上。

唐朝时期,纵然当时社会有很强的门第观念,大唐律也对结婚年龄做了规定,“男年二十女年十五已上”,逾期未嫁甚至面临经济处罚。

但史料中仍留下了很多关于唐代女子自主择夫的趣闻佳话。

比如李林甫的六个宝贝女儿,据说各个姿色俊美,多少富贵之家上门求亲而不得。

为了照顾女儿们的感受,李林甫在相府中的议事厅墙壁上凿了一个小窗格,用轻纱与珠宝巧妙掩饰,是为“选婿窗”。

每有勋贵子弟上门拜谒,他就让府中千金们在窗子后观看,有中意者,相爷随即下帖求亲。

这还算是门当户对的婚姻,如果富家千金看上了穷小子,父母会不会阻拦呢?

中唐德宗时期,魏博镇领兵大将聂锋的女儿偶然间遇到了为家里打磨擦拭铜镜的少年小厮,内心悸然。

她毫不掩饰内心的想法,直接对父亲说“此人可与我为夫”

史*载了她将军父亲的反应,“不敢不从,遂嫁之”

虽然这位小厮除了擦镜子之外别无他长,还是被岳父给予了丰厚的嫁妆,另赐别墅和小姐过起了如梦的新婚生活。

也有的唐代少女出于感恩之心,对真心实意帮助过自己的男子生起爱慕之情,以身相托。

唐穆宗长庆年间,有位叫张无颇的书生,赶考途中路遇一位刚满15岁的女孩,华艳动人但却面露病容。

书生遂为女孩诊脉,判断出她的病源于”心之所苦”, 当场以补血固元的龙膏配以美酒为其医治,女孩的”心病”立时消解,熟视眼前的少年良久。

临别时,女孩摘下头上所戴双鸾玉篦赠予少年,称这只是略表谢意,此后家父还有额外礼物相赠。

没想到女孩实为县主,父亲是王爷,不久即再次召见少年,称”寡人窃慕君子之为人”,欲以爱女相托,这额外的礼物竟是女孩自己。

除了豪门贵女,民间出身的唐朝女孩对终身幸福的追求也毫不手软。

有一位叫崔韬的蒲州人士,旅行途经历阳县。

刚一回到住处,就见一只老虎盘踞中庭,他马上躲避起来,于暗中观察。

没多久,竟见”老虎”脱去兽皮,一位打扮精致的女子走了出来,径直步向崔韬床铺坐下。

问其缘故,她称自己出身猎人之家,家境贫寒,虽一直想嫁给一位大丈夫,却苦于没有门路。

于是她便在此旅人络绎之地假扮老虎,等待真君子的出现。

其他人看到老虎都被吓破了胆,“自怖而殒”,唯独崔韬镇定自若,姑娘终于“幸逢达人”,愿意终生侍奉左右。

崔韬也颇解风情,当场答应了姑娘的”求婚”: ”诚如此意,愿奉欢好”

只要有心,唐代女子在婚姻之路的起点,还是有充分的空间去做足”准备活动”。

只是在迈过婚姻的起跑线之后,想要脱离”跑道” ,就有些难度了。

两情不悦可和离,红颜再嫁畅无阻

在任何时代,婚姻都是一座围城。

进去容易,四平八稳的出来却非易事。

若感情不顺,产生龃龉,夫妻双方是可以协商和离的。

但唐代女子主动提出和离,必须得到夫家与娘家的双重认可,才能生效。

如果丈夫不同意,即便妻子已对这桩婚姻不抱希望,对丈夫完全丧失感情,大唐律也是禁止你离开这个家的。

不过,如果丈夫想要休了妻子,除了和离之外,还可借助于女方的过错完成离婚,是谓“七出”。

如果唐代女子在婚后有了符合“七出”的情形,丈夫以此“起诉离婚”,则妻子只能被动的接受。

“七出”包括: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

因为在当时的人看来,不顺长辈属于逆德,盗窃属于反义,淫逸将会乱族,妒忌可以乱家,口多言会离间亲朋,无子会与世隔绝,有恶疾则不能一起参与祭祀,这些都是会影响到婚姻稳定性的因素。

但如果丈夫在“七出”范畴以外,完全因个人喜好及感情淡化而休掉了妻子,依据大唐律,要判处一年半的徒刑。

还有一种情形,就是虽然符合“七出”,但同时又在“三不去”范围之内,这时丈夫休掉妻子,要被“杖一百,追还合”

“三不去”即是:“经持姑舅之丧,娶时贱后贵,有所受无所归”。

凡是为公婆守过孝,与丈夫同甘共苦然后富贵的,或者已经没有娘家可回的,这样的妻子丈夫都没有休妻的权利,这也是当时的律法对婚后女性的一种保护。

除了和离、休妻之外,丈夫的离世也会造成婚姻关系的结束。

在唐代,失婚妇女可以选择守节或再嫁。

根据现有史料可以看出,当时的社会对妇女再嫁持非常开放的态度,既不以妇女再婚为耻,也不会因娶再嫁女受到讥讽。

如果子女立功受到朝廷封赏,已经再嫁的母亲也会得到恩荫。

离家再嫁的母亲去世,子女也必须严格按礼制为其服丧,不容怠慢。

而唐代妇女在失婚再嫁时,在夫婿的选择上还会比婚前未出阁时拥有更多的自主权,所谓“初嫁由父母,再嫁由己”

唯一的限制是不能在丧期再嫁,不能嫁给前夫的亲族,包括五服以外的远亲。

也正因在失婚再嫁时的主动地位和宽松限制,唐代妇女的再嫁人数远远高于其他朝代,这其中又以亡夫后再嫁者居多。

唐中期之前的皇家公主们,从唐高祖到唐代宗的所有女儿,竟几乎没有一位是一生只嫁一次的。

倒是安史之乱以后,从唐德宗开始,公主们才开始安分下来。

当时还有许多失婚女子再嫁入宫,成为嫔妃,寿王妃杨玉环就是其中之一。

当然,杨玉环的失婚是他曾经的公公、未来的夫君,唐玄宗李隆基一手策划的,这里姑且不论。

但唐玄宗能够大费周章,苦等一年半载去得到一个已婚主妇,足见当时社会对再婚女性并无歧视、轻贱之见。

这是父纳子妻,还有子娶父妃的情形,最有名的就是唐高宗李治、武则天夫妇了。

为了名正言顺的迎娶前朝妃子武媚娘,还要布告天下册封为后,李治不惜与舅舅长孙无忌翻脸,最终让这位凌烟阁头号功臣命丧他乡。

当然,即便再嫁成风,能够做到“从一而终”的女子,还是会受到当时社会的破格尊重。

李隆基就曾亲自下诏,统计全国的贞孝之女,并于各地专建祠堂以彰其德。

唐朝律法也保障这些妇女的”不嫁权”,规定除其父母与祖父母之外,其他族亲家长如果违背她们的守节意志,强行许配人家,将被处以一年徒刑。

不过,需要指出的是,唐朝律法所保障的女子婚嫁权利,多向正妻倾斜。

身份是姬妾、奴婢以及教坊之女,想要从一而终,反而成为一种奢望了。

能托终身是幸事,为奴为婢常飘零

妾是低于正妻的存在,一级只差地位悬殊。

一位唐朝丈夫,即便对妻子已无感情,想要解除婚约尚且需要遵守”七出三不去”的原则,而对妾室,却可以买卖甚至转赠。

妻的地位再低,尚且被视为女人,而在当时富贵男人的眼里,妾甚至只是物件。

白居易的《夜宴醉后留献裴侍中》一诗中,有”九烛台前十二姝,主人留醉任欢娱”这样的句子。

“翩翻舞袖双飞蝶,宛转歌声一索珠”,和妻子尚负家庭之责任相比,妾的任务只是供主人欢娱、消遣。

当时的妾,本就属于家庭的财产,而非主人。

美妾可以置换马匹、财帛,负债之时还可抵偿欠款,豪赌之时甚至会沦为赌资。

“一掷赌却如花妾”,主人对妾不必当真,妾对主人如果产生感情,人生的苦楚则可想而知。

婢的地位比妾更低,不仅是男主人任意使唤的工具,时常受到身心蹂躏,还随时有可能成为女主人欺辱撒气的对象。

唐太宗曾赐给兵部尚书任瑰敕两位绝色的宫女,让任瑰敕的妻子醋意大发,找借口对二人施以私刑,“烂二女头发秃尽”

除了妻、妾、婢以外,当时还有一批靠“色艺娱人”的特殊女子,属于妓娼之列。

这些可怜的女子不仅存在于市井街头,当时的士家、官府、宫廷也都有私畜的乐妓、舞妓。

她们之中,出自宫廷教坊司的地位最高,基本衣食无忧。

而如果是私人豢养,则饮食起居完全依附主人,失去了主人的垂爱与庇护,就只能“日抱乐器而哭”了。

结语

无论豪门高第的大家闺秀,一般百姓的小家碧玉,还是漂泊无根的婢妾娼妓,都是盛世唐风、红妆时代的一片瓦砾、一朵落花。

虽命运不同,但都在有限的花期里竭力绽放,流香四溢。

以今人视角看去,唐代女性的生活范围仍会因自己的性别与出身而受到种种来自父母、夫家甚至主人的条条设限,距真正个性解放去路甚远。

但唐朝社会独一无二的雄浑气象与开放氛围,也为这些人间花朵们注入了史无前例的超脱勇气,在有限的夹缝中绽放得异常绚烂。

参考文献

《开元天宝遗事》

《太平广记》

《全唐文》

《杨柳枝二十韵》

《逢邻女》

《夜宴醉后留献裴侍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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