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乐公司冒用《大侠2》名称被判构成不正当竞争

可乐公司冒用《大侠2》名称被判构成不正当竞争

首页角色扮演大侠2更新时间:2024-07-31
案情简介

  近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就上海萌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萌果公司)诉广州可乐游戏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可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腾讯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可乐公司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萌果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60万元。

  2016年2月15日,国家版权局向萌果公司发出《萌果大侠2》软件(下称《大侠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为《大侠2》发出《网络游戏出版物号(ISBN)核发单》,载明审批文号。

  2022年7月6日,萌果公司代理人分别通过安卓系统及 IOS系统登录微信,搜索“大侠2”显示存在《大侠2》小游戏,登录界面、加载界面下部位置显示著作权人为萌果公司,并标注了《大侠2》的审批文号等信息,进入“选择服务器”后显示最新服数目为1870服,介绍显示:“《大侠2》是一款3D国风仙侠唯美修仙手游,放置挂机!”“账号主体:广州可乐游戏科技有限公司”。

  萌果公司认为,可乐公司冒用《大侠2》名称及其企业名称等信息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其他被告未尽审查义务应承担连带法律责任。萌果公司诉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下称海珠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可乐公司立即停止冒用《大侠2》信息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原告500万元,腾讯公司对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可乐公司辩称,其从萌果公司授权的运营者处获得授权使用《大侠2》名称,被诉软件本体实际是《九州仙剑传》。被告因被诉软件支出巨额广告费致使亏损。

  腾讯公司答辩称,其已对可乐公司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在获悉被诉软件涉嫌侵权后及时采取了措施。

  海珠法院经审理认为,可乐公司称其从原告授权的运营者处获得授权但未能提交真实有效的授权材料,且其明知被诉软件本体非《大侠2》,应认定其构成不正当竞争。腾讯公司已对涉案软件的权利来源进行形式审查应视为已履行审查义务。可乐公司辩称广告费用300多万元,远高于查明的被诉软件收入,所以不应采纳。综上,海珠法院一审判令可乐公司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萌果公司60万元。

  可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判决作出后,被告表示会尽快履行赔偿义务。

 法官释法

  该案中,腾讯公司对可乐公司提交的授权资料进行了形式审查应认定已尽审查义务。可乐公司作为实际运营者,对来源于原告的授权中所有环节的真实有效性均负有审查义务,且其明知运营的本体并非《大侠2》,应认定存在侵权故意。对平台企业与平台内企业的审查义务划清界限,能有效保护知识产权,亦能提高平台企业审查效率,激发市场活力。该行业的重要特点是广告费占运营成本比例高。对侵权人主张支出了巨额广告费用的审查认定,应以必要性为限。该案中,可乐公司的收入流水查明为90多万元,却称支出了360多万元广告费用,即使其确实支出了巨额广告费用,也应以行业必要广告费考量,否则不仅损害权利人权益,也容易导致侵权人以广告费为“合法外衣”掩盖侵权获利。

  (陈文超 作者单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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