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狱归来》连载(17)

《地狱归来》连载(17)

首页角色扮演地狱归来黑皇林寒更新时间:2024-05-09

编者按:这篇文章选自本人著作《地狱归来》第一章 跌入地狱 第三节 我的两个律师团(接上回:延请女皇律师 )。以下为文章全文:

被迫认罪

俗话说,饥不择食。我们老家有一句类似的说法:没有吃的,萝卜白菜也是正粮。由于以上背景,我只好继续使用以黄律师为主的律师团。既然不得不这么办,那当然就得接受他们的专业建议,即从已经准备了近8个月的无罪辩护改为认罪。虽然说我有一万个理由不愿意这么做,我又有什么选择呢?请想象:当将军正要突围时,他的军队劝他投降,还能指望强逼他们上战场打胜仗吗?

我的压力不只是来自检察官和律师方面。与此同时,我航油集团的一个女同事约我谈了一次。她对我说:“陈总,还是认罪吧!”我问她:“你是劝我去坐牢?她说:“我不是劝你去坐4年牢。但是……”我朝她看了一眼,我想从她的眼神里看出端倪,究竟这话是出自她个人,还是代表上级。见我一言不发看着她,女同事接着对我说:“陈总,你的夫人还在集团上班,你的儿子也在北京上学,他们都需要组织的关怀与照顾。”

与此同时,我在其他渠道得到一种承诺:我认罪后,即使被判坐牢——无论多长的刑期,我都会在被判之日后的三个月内“移管”到中国。而且,回到国内后,即可灵活处理——最起码不至于蹲在狱中。奇特的是,这种说法不仅来自政府官员,还来自我的同事甚至曾采访过我的一家上市媒体的记者。但是,我的那位女同事却没有说过这样的话。

任何一个精神正常的人都会比较:选择打官司,按检察官的说法,输掉15项指控中的任何1项都可能被判坐牢10年或以上;被迫认罪,按律师的说法,最多只会被判坐牢2年半。选择打官司,赢了回到国内还会受到更严厉的处罚,输了则可能无人帮助移管回国;被迫认罪,不管被迫多少年监禁,都会在3个月内移管回国。朋友,如果您处在我这么一个位置,您会做何取舍呢?须知,我个人的痛苦与耻辱事小,作为一个家长,难道我不要考虑我对家庭所承担的义务与责任吗?

我当然知道,以上的威胁也好,承诺也好,不应全听、全信,然而,人在屋檐下,岂能不弯腰?一个拥有警察、监狱的当权者,岂是我这种手无寸铁的善良百姓所能较劲的?即使拥有强大的实力,在面对不利的处境时,又能如何呢?昔日的岳飞虽拥有千军万马,不还是以“莫须有”的罪名受到迫害;在新加坡,反对党*——惹耶勒南、邓亮洪、徐顺全等,虽然都是人之精英,不照样被搞得倾家荡产吗?其中,惹耶勒南还是一位知名的高级律师哩!

面对十分不利的环境,我当时只有三条路可走:像项羽自刎乌江,以绝后路;像陈胜、吴广以卵击石、揭竿而起,不管后果;学韩信忍胯下之辱,以图长远。

我选择了第三条路,即学韩信,受胯下之辱,也学刘邦,屈就汉中。

2006年3月6日,黄锡义大律师再次对我说:“陈先生,你决定认罪了吗?再晚了,我怕来不及了。拖下去的结果,我担心认了罪却减不了刑。”

我沉默良久,答道:“黄先生,你能给我准备一份法律意见,说明我为什么要认罪吗?”

黄律师说:“好的!但是,你一定要快做决定啊!准备庭辩的材料和认罪的材料是完全不同的;而且,如果决定认罪的话,还得通知法庭延后审理时间,还要给检察官写认罪函等。”

我便又问他:“庭辩材料和认罪材料的差别在哪里?”

他答:“庭辩材料会证明你无罪,认罪材料将承认有罪但向法官求情轻判。”

我再问:“本来就没有罪,而且,你已书面向检察官证明了,现在又要认罪,这么大的跨度怎么衔接呢?”

黄律师答道:“我想过了。我准备用一个词来作为这种衔接的桥梁,这个词就是‘视野狭隘综合症’(Tunnel Vision Syndrome),意思是说,你本没有犯罪意图,却因为只顾及解决公司危机而忽略了法律上的责任。”

当我正在品味他这个词时,黄律师继续向我解释说:“通过使用这个词,我们便可以帮你说情,你在主观上没有犯罪动机,只是在客观上无意触犯了法律。这样,有可能取得法官的谅解,对你轻判。”

不久,黄律师的书面咨询意见通过电邮给了我。他所写的那些内容,与他本人于2005写给检察官的书面陈情函,简直大相径庭。在那封陈情函中,他列举了充分的证据和案例,证明我是完全无辜的;而在这个电邮中,他却向我表明,如果我不认罪将会面对怎样怎样的刑期。

看到这封电邮,再加上他几次催我快快决定认罪,让我产生了这样一种想法:律师们以及其他所有的有关人员与机构,都希望我立刻认罪坐牢,以便马上结束中国航油的整个案子。

其实,事后想起来,如果当时律师建议我既不打官司又不认罪,而是采取拖延的软办法,也许对我会是个好方案。因为在我认罪之前,另外受到指控的4名人员都已陆续认罪,我的案子不结束,整个中国航油的案子就会拖延下去。由于中国和新加坡方面都想尽快结案,我有意拖延的结果,可能迫使其中的一方找我谈条件。在那种情况下,我也许不会被判坐牢,因为事实对我有利,而且,售卖股票的协议签署人在我之前只被判罚款了事。而我认罪的结果,恰恰是因为控股*出售股票而被判坐牢4年。

令人遗憾的是,黄锡义作为资深律师,加上一个为我提供法律服务的庞大的律师团队,不仅没有为我提出这样的咨询意见,反而向我施压,促使我认罪。我当时便有一种强烈的感觉,我已四面楚歌。即使那些本应帮助我的人和机构,都受到有关方面的影响,站到了我的对立面。

在万般无奈之下,我只好暂时屈服于压力,于2006年3月15日去法庭“认罪”。我极不情愿的态度,在法庭上已经溢于言表。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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