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游戏的司法保护建议

网络游戏的司法保护建议

首页角色扮演古剑江湖传更新时间:2024-04-25

作者:周洁、梁庭、孟洋

感谢作者授权!

2018年,中国网络游戏市场的销售收入突破2000亿,占全球游戏产业市场近三分之一。用户数量已达4.8亿,占全国网民总数的60%。中国的网络游戏产业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已经成为文化产业市场的重要支柱之一。在这样的产业背景下,深入探讨如何加强网络游戏的司法保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中国的网络游戏产业经历了漫长的发展历程,网络游戏的运行载体也发生了较大的演变。八九十年代,日本任天堂公司推出第一代家用游戏机FC(即红白机,Family Computer),出品了《超级马里奥》《坦克大战》等经典主机游戏,这些游戏可能是大多数80后中国游戏玩家的启蒙游戏。随着电脑的使用和普及,中国大陆首款图形化网络游戏《万王之王》于2000年上市,开启了中国网络游戏的产业时代,2000年也被誉为中国网络游戏元年。近些年,伴随着网络技术的进步和手机技术的创新,市场上也出现了《王者荣耀》《阴阳师》等现象级手游,受到了国内及海外玩家的认可和喜爱。中国的网络游戏产业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历经端游、页游和手游时代,也迎来了网络游戏发展的黄金时期。

随着网络游戏产业的发展,在利益的驱动之下,出现了网络游戏侵权现象频发的问题,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产业的健康发展。近些年,爆发了多起网络游戏侵权案件,网络游戏的司法保护方式也发生了变化。早在十几年前的端游时代,司法实践开始涌现出网络游戏的侵权纠纷。在2006年的《泡泡堂》诉《QQ堂》著作权纠纷案中,原告诉称《QQ堂》在游戏形式、内容和美术编辑等诸多方面抄袭了《泡泡堂》游戏,不仅侵犯了原告对《泡泡堂》游戏作为整体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也侵犯了原告对该游戏中独立存在的文字作品、美术作品和操作方式等多种作品的著作权。最终,法院在该案中并未对《泡泡堂》游戏整体是否构成作品进行回应,而是将原告主张的37个游戏运行画面拆分成美术作品和文字作品,分别进行比对。

网络游戏侵权纠纷频繁,关于网络游戏整体是否应得到司法保护的讨论也越来越多,司法实践中也陆续出现了一些将网络游戏整体作为类电作品进行保护的案例,包括《奇迹神话》侵权《奇迹mu》案中,网络游戏画面首次被认定为类电作品。在2017年的YY直播《梦幻西游》案中,法院亦认为运行《梦幻西游》所形成的连续画面构成类电作品。上述案例可以看出,我国对网络游戏的司法保护正在不断加强,经历了从最初将角色扮演类网络游戏分割成文字、美术作品进行保护到目前将网络游戏整体视为作品进行保护的转变。

网易游戏在多年的发展中出品了诸多经典游戏,包括《梦幻西游》《大话西游》《阴阳师》及《逆水寒》等,笔者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尤其是维权工作中办理了一些典型的网络游戏侵权案件,在实务中探索如何更好地保护网络游戏的知识产权。关于网络游戏整体、元素及规则等是否应受法律保护及该受何种法律保护的问题,是目前司法界、学术界及产业界所共同面对的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拟就上述问题提出一些司法保护的建议,以期推动文化产业繁荣健康发展。

01

网络游戏整体的法律保护

“网络游戏产生的连续动态画面,符合类电作品构成要件的,受著作权法保护。”

网络游戏由三部分构成,即游戏引擎、游戏资源及游戏创新设计。如果将网络游戏的创作的过程类比造房子,游戏引擎则类似于房子的基本框架,包含了游戏开发过程中所需要的基本功能,比较常用的游戏引擎包括unity、unreal等。除了基本框架(游戏引擎)外,游戏开发者还需要在房子的基本框架上进行添砖加瓦,砖和瓦就是游戏资源,包括了文字、图片、音频、动画等。游戏在运行时,游戏引擎通过调用游戏资源形成连续可交互的游戏动态画面,形成游戏的创新设计。

依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类电作品是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具体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笔者认为,网络游戏所产生的连续画面完全符合上述类电作品的要求。从网络游戏的创作过程来看,它综合策划、美术、程序、音频等多种创作,与电影摄制中综合导演、摄影、编剧、作词作曲等进行创作类似;从最终在屏幕终端所呈现的影像来看,游戏画面是具有连续性的,同时具有一定故事情节和人物关系。

有一种观点认为,类电作品要求创作方法必须是“摄制在一定的介质上”,而网络游戏不符合“摄制”的条件,不能被归入类电作品。笔者并不认同上述观点,随着时代的发展,计算机与互联网技术已经让电影的制作方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电影作品或类电作品的制作早已不局限于传统的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电影胶卷)这个条件,比如:迪士尼出品的大片《疯狂动物城》《超能陆战队》等大片都是用电脑技术完成。网络游戏画面制作与其完全类似,玩家所看到的游戏中每一个人物、画面、场景等均是由游戏公司通过电脑和互联网技术制作完成。

司法实践中已有多个案例,将角色扮演类的网络游戏所运行的连续画面归入类电作品进行保护,具体包括:2017年年初,上海知产法院判决的《奇迹神话》侵权《奇迹mu》案;2017年末,广州知产法院判决的YY直播侵权《梦幻西游》案;2018年初,苏州中院判决的《花千骨》侵权《太极熊猫》案;以及2019年初,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的《昆仑墟》案等。在《昆仑墟》案已生效判决中,明确认定通过非摄制的方式创作出来的游戏画面可构成类电作品。

目前,虽已有多起案件将网络游戏归入类电作品进行整体保护,我们认为此举仅是权宜之计,类电作品的保护有其独特的构成要件,在侵权判断时,法院在较大程度上会受到画面中所涉美术及文字等视觉元素的影响,但对于游戏中具体的玩法设计、数值平衡等方面,则很难从类电作品的角度去认定。笔者希望:立法方面可充分考虑网络游戏在著作权保护方面的困境,将网络游戏作为一个独立的作品类型予以保护。

02

网络游戏元素的法律保护

网络游戏由软件程序、游戏名称、游戏规则、游戏界面、游戏icon、故事情节、场景地图、人物形象和文字介绍等多种元素组合而成,是多种元素组成的综合体。下文将以《梦幻西游》等游戏为例,结合游戏的下载运行过程及实务中的司法案例,对网络游戏中涉及的主要元素分别进行介绍:

(1)游戏icon

游戏icon又称为游戏app图标,是游戏的一个“标志性”内容,能够吸引用户的注意力,体现游戏的属性和主题设计等。icon的设计能够直接影响游戏吸量的程度。

玩家从应用商店下载游戏的过程类似于顾客到商店内选购商品,货架相当于应用商店的展示栏,游戏icon则相当于商品的包装装潢。注册为商标的游戏icon可以用商标法保护,未注册为商标的游戏icon如构成美术作品可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若网络游戏本身具有一定影响力,且游戏icon长期固定的使用在游戏的下载页面中,也可以选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商品包装装潢寻求保护。司法实践中,同一游戏icon不能同时获得美术作品与包装装潢的保护,比如在创梦天地诉北京某公司“全民消灭星星”著作权侵权与不正当竞争案中,原告针对游戏icon同时主张了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不正当竞争,法院对该图标给予了著作权法的救济,未再重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保护。

(2)游戏名称

游戏开发者为使自身开发的游戏具有辨识度,通常会为游戏的命名投入大量的智力劳动。游戏名称经过长期的使用和宣传,凝结了游戏的商业价值。热门游戏的游戏名称知名度非常高,玩家也会通过搜索热门游戏的名称来下载热门游戏。

正是因为玩家通常会通过搜索游戏名称来下载游戏,在司法实践中针对游戏名称的关键词侵权现象较为普遍。从目前的司法案例来看,已经注册为商标的游戏名称可获得商标法的保护,也可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商品名称寻求反法保护。2014年,在网易公司诉某公司“梦幻西游”关键词侵权一案中,某公司将“梦幻西游”文字设置为百度推广关键词,导致在百度网以“梦幻西游”为关键词进行搜索时,某公司的网站链接出现在搜索结果首位,使用户误入某公司网站,从而吸引网络用户对其公司网站的注意力,法院判决某公司构成商标权侵权。

(3)游戏界面

玩家通过搜索关键词或在应用商店下载游戏后,点击游戏icon即可进入游戏。与现实世界中可触摸的有形商品或服务不同的是,游戏是一种虚拟环境中的消费品,玩家接受游戏服务时只看到一幕幕游戏界面。

游戏界面可以构成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若网络游戏具有一定的影响力,游戏界面形成独特的装饰风格,能够产生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也可以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商品包装装潢获得反法保护。在暴雪《魔兽世界》诉某公司《全民魔兽》侵权案中,判决认为:具体到涉案标题界面、登陆界面、人物创建界面,其界面构成与《魔兽世界》特定游戏元素紧密结合,通过色彩、线条、图案及构图形成独特风格,相关公众接触到该界面时能够建立起与《魔兽世界》的联系。该案体现了从作品智力成果到公平有序竞争秩序的立体保护模式,首次回答了游戏界面能否构成反法意义上特有装潢的问题,体现了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

(4)游戏主角等形象

玩家进入游戏后,选择游戏内的主角进行游戏,不同的游戏主角使用不同的武器装备,拥有不同的技能,也有不同的出身背景及故事主线。游戏主角等形象体现了游戏开发者特有的选择,也是吸引玩家游戏的重要原因。网络游戏上线运营后,侵权方在推广其网络游戏时,通常也会选择热门游戏中深受玩家喜爱的人物、宠物角色及技能图标等作为其宣传素材。

以网易公司《镇魔曲》游戏中的主角“圣修”为例,《镇魔曲》是网易游戏2015推出的一款2.5D网络游戏,游戏以“镇魔”为主题,打造了八部众的职业体系,每个职业都拥有一套特色技能。其中的主角“圣修”位列八部之首,最接近神的人,被视作人间最神圣的守卫者。2015年年底,网易花费千万制作的游戏概念电影《镇魔曲》开场CG动画上线,推广《镇魔曲》游戏及其主角“圣修”,使得《镇魔曲》中的“圣修”形象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商业价值。2015年以来,“圣修”被众多抄袭游戏用于自身的宣传推广。比如某公司就曾盗用《镇魔曲》主角“圣修”的美术形象,用于其手游《古剑江湖》和《剑侠江湖》的宣传封面,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判决该公司构成著作权侵权。

除使用主角形象外,侵权者也经常在游戏的开发中使用NPC形象、怪物形象、道具图标及技能图标等美术资源。早在2015年7月,《冒险岛》著作权人将《冒险王》开发者告上法庭,原告认为《冒险王》中九个游戏元素【包括四个游戏装备道具、两个非玩家角色(NPC)和三个怪物形象】,抄袭了《冒险岛》游戏中的相对应角色,侵害了其著作权,最终法院认定《冒险王》构成著作权侵权,判赔额为20万元。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在对判赔额进行计算时,因权利人很难证明侵权人的获利金额,法院往往会综合考虑权利作品的独创性、侵权者的恶意程度、侵权时间等等因素酌定判赔金额,并未在该类案件中适用惩罚性赔偿。

随着新技术及新媒体的发展,游戏行业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导量”侵权推广现象,网易公司今年针对数家公司发起了经济损失索赔额高达1.3亿元以上的系列诉讼,因该些游戏广告内容直接盗用网易公司头部游戏的美术资源,吸引《梦幻西游》等游戏的用户及其他同类游戏玩家点击广告下载侵权游戏。笔者认为,该种“导量”行为往往多次使用同一游戏中的特定美术资源,主观恶意极其严重,补偿性的判赔额远远不能达到惩罚侵权者的目的,司法实践中应当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5)技能描述

对于MMORPG游戏来说,玩家在战斗的过程中可以释放技能,不同的技能有不同技能效果,技能效果既可以通过文字表达出来,也可以直接体现在游戏中。技能体系的建立需要游戏公司不断地测试反馈及优化,最终达到不同技能之间相生相克的平衡关系,符合文字作品要求的具体表达与独创性。正如网易公司诉某公司《仙语》侵权案判决所述:《梦幻西游》手游中对游戏技能、门派、阵法系统和角色等作出的文字描述构成独创性表达,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据网易公司诉某公司《逍遥西游》侵权案判决显示,被告涉及侵权的行为,主要包括《逍遥西游》手游中上百处抄袭《新大话西游2》的四大种族设定、人物属性、种族技能、召唤兽技能、坐骑技能等文字作品,构成文字作品侵权。

03

网络游戏规则的法律保护

(1)游戏规则中区分游戏品类的基础规则不受法律保护

正如小说有玄幻、纪实和科幻等不同的风格,网络游戏也有不同的品类。网络游戏根据基础规则的不同,可以区分为MOBA、射击等多种类别。比如,射击类游戏的基础规则是“准确击中目标,躲避敌人攻击”而MOBA类的游戏基础规则是“玩家通常被分为两队,两队在分散的游戏地图中互相竞争”。MMORPG类游戏的基础规则是“玩家扮演一个角色,并控制该角色的许多活动”。

网络游戏的基础规则与小说的风格类似,属于思想的范畴。正如任何人都不能垄断一种小说风格,上述区分游戏品类的基础规则也不应获得法律的保护。

(2)游戏规则中具备独创性的具体规则属于表达的范畴,应受法律保护

与区分游戏品类的基础规则不同,具体规则是凝聚了游戏公司巨大的劳动投入的智力成果,同时也是吸引玩家游戏的最重要因素,是一款游戏成败的核心。以《梦幻西游》游戏阵法规则为例,《梦幻西游》游戏阵法规则包含了细节设计、界面设计、数值设计等复杂的设计,并以可视化的表达呈现在玩家面前,《梦幻西游》中每个阵法的站位及效果均不同,阵法之间又相互克制,是《梦幻西游》战斗系统的核心。如此复杂精巧的具体玩法设计,不仅需要游戏公司进行反复的开发测试,更需要对市场的反馈进行实时调整,才能在推出市场后获得的巨大成功。而对侵权者来说,其可以通过抄袭具体的玩法设计,减少策划、测试及运营试错成本并能够轻易获得权利游戏的用户及潜在用户。目前,已有多个司法案例认为网络游戏的具体规则应受到法律保护。

1)具体规则受著作权法保护

在《太极熊猫》诉《花千骨》手游“换皮抄袭”案中,法院明确详细的游戏规则构成作品表达的,属于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法院认为:涉案游戏运行动态画面整体构成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游戏界面设计体现的详细游戏规则,构成对游戏玩法规则的特定呈现方式,是一种被充分描述的结构,构成作品的表达,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被诉侵权游戏在游戏玩法规则的特定呈现方式及其选择、安排、组合上整体利用了权利人游戏的基本表达,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美术、音乐、动画、文字等一定内容的再创作,侵害了著作权人享有的改编权。笔者赞同法院的看法,具体玩法设计属于可视化的表达范畴,凝聚了游戏公司巨大的投入,同时也是吸引玩家游戏的最重要因素,是一款游戏成败的核心。在司法实践中给予具体玩法设计直接的法律保护,将有利于激励游戏产业的创新,促进游戏产业的长远发展。

2)具体规则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早在暴雪《炉石传说》诉某公司《卧龙传说》侵权案中,法院即认为游戏的开发和设计要满足娱乐性并获得市场竞争的优势,其实现方式并不是众所周知的事实,而需要极大的创造性劳动,游戏的具体设计应受到反法的保护。法院确认《炉石传说》游戏规则如下:

“1.卡牌及套牌组合规则。每个职业有 25 张专属卡牌,157 张中立牌,任何一方从九种职业中选择一个职业,在 382 张卡牌中选取 30 张的套牌组合,玩家在组建套牌时只能从本职业专属卡牌和中立牌中选择,上述规则由原告运用数学逻辑组合计算得出。2.《炉石传说》战斗规则,不会有任何一方玩家轻易占取优势位置。具体体现为:

(1)出牌顺序,每个玩家先手抽出三张牌,后手四张牌,双方轮流出牌;

(2)回合制竞赛,第一回合每人有一点法力值,根据法力值每个玩家可以驱使和法力值匹配的牌,法力值增加为 2、3、4、5 的时候,玩家可以驱使对应法力值的牌,卡牌呈现一定变化,至第十回合时法力值达到上限;

(3)场上随从数和手牌数量,最多七个随从和十张手牌;

(4)疲劳伤害制度,30 张套牌抽完游戏未结束触发一个掉血效果;

(5)其他规则,攻击值消耗生命值,最先将对手生命值攻击到 0 点的玩家取得比赛胜利。”

法院认为《卧龙传说》使用了与《炉石传说》基本相同的游戏规则,包括卡牌数量及构成、卡牌数值、卡牌使用方法等卡牌规则及回合制竞赛模式、疲劳伤害制度、场上随从数和手牌数量限制、出牌顺序等战斗规则。

目前,司法界仍有观点认为游戏的玩法规则一概不受法律保护,实际上是混淆了区分品类的基础规则与应受法律保护的具体规则。以《新大话西游2》的大雁塔封妖玩法为例,《新大话西游2》的大雁塔封妖任务设计内容包括了组队人数限制、领取任务地点及NPC、大雁塔各层地图及敌人设计、任务奖励设计、每日任务次数限制。如将上述复杂具体的游戏设计均都简单地概括为“走迷宫 打怪”,则目前市面上大部分回合制游戏均将不受法律保护,显然有悖常理,也将严重打击整个游戏产业。

上文即为笔者针对网络游戏司法保护所做的思考,笔者相信在司法界、学术界及产业界的共同努力之下,网络游戏的知识产权必将获得更加全面的保护,必能激励原创者创作出更优秀的文化产品,推动文化产业的持续发展。

(编辑:江俊文)

查看全文
大家还看了
也许喜欢
更多游戏

Copyright © 2024 妖气游戏网 www.17u1u.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