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游戏产业繁荣发展,但网络游戏抄袭的侵权行为也更为复杂多样。网络游戏作为包含音乐、剧本、情节、视频、图画和角色等多种艺术形式的作品,具有交互性、多样性和不可分割性的特点。因此,目前对于网络游戏的抄袭行为也从以往抄袭外部美术效果逐渐演变为 “换皮”抄袭行为。
“换皮”行为是指在后游戏使用与在先游戏不同的IP形象、音乐等元素,而在玩法规则、技能体系、界面布局等核心内容上与在先游戏相同或实质性相似。
2020年,《著作权法》修订,将“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及其他视听作品”“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统一改称为视听作品,无疑是对网络游戏等产业迅速发展作出的回应。
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换皮”游戏诉讼整体上呈现出规制“换皮”侵权行为的倾向。
杭州游卡公司与广州常游公司关于《三国*》游戏的著作权侵权案中,浦东新区法院认为,应运用“抽象-过滤-比较”法和整体观感法综合判定实质性相似,充分重视玩家的相似性体验和操作感受。1
在上海菲狐公司与霍尔果斯侠之谷公司关于《昆仑墟》游戏著作权纠纷案中,广州互联网法院提出,对于游戏规则有机结合形成的具体表达的保护应当慎重,必须是相同或者具有高度相似性时,才可认定为构成实质性相似。由于《昆仑墟》和在后游戏《青云灵剑诀》会给人带来相似的体验,构成整体观感上的实质性相似,法院确认《青云灵剑诀》构成换皮侵权。2
但在“换皮”行为的侵权认定这一问题上,举证难点在于如何证明“换皮游戏”与原游戏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需要对于游戏的玩法规则、技能体系、界面布局等核心内容录屏取证,进行比对。
而该类电子证据在诉讼中,法院需要审查载体的真实性、数据的真实性以及内容的真实性。所以,确保证据不被篡改尤为重要。
根据《证据新规》第94条,利用区块链技术的第三方平台所保存和提供的电子数据由于能够采取技术手段确保电子证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可以推定这类电子证据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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