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页游戏中独创性表达的认定

网页游戏中独创性表达的认定

首页角色扮演烈火武尊更新时间:2024-04-09

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恺英科技)是网页游戏《蓝月传奇》的著作权人,浙江盛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和科技)是该游戏独家授权的发行运营公司,亦享有著作权使用许可权。

恺英科技、盛和科技发现苏州仙峰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仙峰科技)运营的《烈焰武尊》在整体上复制了《蓝月传奇》网页游戏的基本表达,侵害其游戏著作权,故将其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烈焰武尊》包含了大量与《蓝月传奇》相同或近似的具体情节,且其部分游戏界面与《蓝月传奇》的游戏界面在外观上基本一致,故应认定仙峰公司侵权行为成立。

判决仙峰科技恺英科技、盛和科技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000元,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1148739.5元,合计11148739.5元。

随后,仙峰科技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著作权法中的独创性表达,应当首先是一种表达,即已经表达出来,可被感知,而非存在于思想之中;其次,该表达需符合“独”的要求,即应是独立创作出来,源于作者本人;最后,该表达还需符合“创”的要求,即智力创造的高度达到一定水准,具备最低限度的创造性。该三个要件相互联系,有机统一,不可机械割裂判断。一部作品之中,既有可受保护的独创性表达,也有不受保护的思想。在对二者进行界分时,需要结合具体个案事实,对具体到某一层面的表达是否已经具备了独创性进行判断。

就角色扮演类电子游戏而言:(1)其最终呈现在用户面前的是连续的动态画面,可被感知,无疑属于表达的范畴。该连续动态画面是由游戏开发者独立创作出来,且智力创造已经达到相当高度,具备独创性。至于在游戏过程中因玩家的不同操作而使得画面呈现出非唯一性、非固定性的特征,但无论玩家如何操作,都只是在游戏所设定的场景中、操作人物完成设定好的动作、表现出设定好的视觉效果,而不会创造出超出游戏开发者设定的新的场景、新的动作、新的视觉效果。故因玩家的操作而产生的画面仍处于游戏开发者独创性智力劳动创造的成果范围之内,不应影响游戏连续动态画面独创性的判断。因而游戏最终所呈现出的连续动态画面属于独创性表达。(2)就游戏所包含的情节而言。角色扮演类电子游戏均有一定的情节,从抽象的“打怪升级”到相对具体的“通过打怪,获得宝物与经验,提升角色各种属性”,再到更具体的“在什么级别可以打什么样的怪物,可以在哪些场景中打怪,可以获得怎样的宝物、多少经验,宝物分别具有什么样的功能,除打怪获得宝物与经验之外游戏有无安排充值或其他渠道供玩家提升属性”,再到具体呈现在连续动态画面中的“角色的级别设置,每一级别所对应的各种属性及其数值,各种怪物所在的副本情节及其可掉落的装备与属性数值,各种宝物所可提升的属性及其数值,宝物升级所需的材料名称及数量值,玩家通过充值可获得的内容及其功能和具体属性数值,地图的形态……”等。通过情节的推进,展现出游戏人物从出生到不断成长、发展的历程。这些情节体现出创作者对多种不同创作元素的选择与安排,从游戏类型,到游戏中人物设置,到人物成长发展所需要的各种配套条件(宝物、装备等),到获得这些条件的具体要求(副本场景设置)等。而随着情节从抽象到不断具体化,创作者可以选择与安排的空间也越来越大,最终完成的成果也便越能体现出创作者的独创性。当创作者所选择与安排的情节具体化到一定程度之际,体现出创作者富有个性的选择与安排,便可构成独创性的表达。易言之,游戏情节并非绝对属于思想的范畴,而是在情节从抽象到具体的过程中,存在着思想与表达的分界线。只是对于不同的游戏而言,界线的具体位置存在不同,需要个案判断,以确定其具体怎样的情节属于独创性表达。

本案中,认定在后游戏是否实质利用了在先游戏的独创性表达,应先判断两者单个子系统的特定呈现方式是否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再看整体游戏架构中对于单个子系统的选择、安排、组合是否实质性相似。《烈焰武尊》与《蓝月传奇》均由三大系统架构组成,两者在角色养成系统的17个子系统、消费奖励系统的10个子系统、场景(副本)段落的6个子系统的设置上存在对应关系。其中,角色养成系统的装备、技能属性及属性数值、等级功能开放节奏、阶星架构、升级所需材料等与《蓝月传奇》的对应设置存在相同或相似。消费奖励系统的活动类型和内容、等级提升所需条件的设置,材料的属性构成及数值、获得路径等与《蓝月传奇》的对应设置存在相同或相似。场景(副本)段落的任务条件、副本类型、等级开放条件和节奏、任务奖励经验值与《蓝月传奇》的对应设置存在相同或相似。相应的,呈现以上内容的操作界面和动态画面视觉效果也存在部分相似性。以上与《蓝月传奇》相同或相似的内容覆盖了《烈焰武尊》游戏的绝大部分子系统,数量和程度上已经明显超出了借鉴或参考的合理范围。从整体游戏架构来看,《烈焰武尊》对于子系统的选择、安排、组合方式与《蓝月传奇》构成实质性相似。

因此,《烈焰武尊》对《蓝月传奇》游戏特定玩法规则的独创性表达进行了照搬和复制,侵犯了《蓝月传奇》的著作权。关于具体侵权形态,仙峰公司系在利用《蓝月传奇》独创性表达的基础上进行再创作,开发出新的作品《烈焰武尊》游戏,该行为构成对《蓝月传奇》改编权的侵害。仙峰公司开设多个服务器并将《烈焰武尊》拷贝至服务器中,供玩家下载获得该游戏,其中包含了《蓝月传奇》的独创性表达,分别侵害了《蓝月传奇》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一审判决关于仙峰公司侵权行为性质的认定并无不当。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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