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转地球小新闻
12小时前
“西安高三毕业生小王,原本即将踏上出国留学之旅,可他在暑假里,居然把30万元学费“疯狂”地消费一空,消费项目包括桌游、酒吧、KTV、吃饭以及购物等等。
家长王先生反映说,自己家住榆林,是普通的工薪阶层,孩子在西安一家中学上学,高考结束后准备出国留学,因为留学要验资,钱必须存在学生名下,5月份就给孩子办卡存进了30万元,学校也已经确定好。高考结束后,孩子在西安住了一段时间,最近回榆林,他发现孩子穿的鞋不是普通款式,一问说一双鞋子8000元,当时就惊住了,随后发现准备上学银行卡里的钱却转不出来,再仔细一查,原本卡上的30万学费已经所剩无几。王先生把孩子最近3个月的银行卡支出打印了出来,足有厚厚的一本册子,四五十页之多。密密麻麻的消费涉及的项目非常之多。
有漂亮女孩陪着玩游戏 “女仆桌游”消费近17000元
其中,在一家名为“女仆桌游”的店里消费了大约17000元,去了五六次,最高一天就消费了6000多元。问孩子都干了什么,说就是有漂亮女孩陪着玩游戏。在王先生打印的银行卡消费记录上,有关“女仆桌游”的消费包括:6月26日1070元,7月1日两次各1500元,7月2日1000元;7月3日1000元、1076元;7月6日3000元,7月8日4000元、500元、888元、888元,消费支付时间都是晚上,有的是晚上11点多。“究竟玩的什么游戏,一天就能花六七千元?”王先生很不能理解,而且他说自己孩子是8月底的生日,这些消费都发生在7月初,当时他17岁,属于未成年人,商家不能这样不负责任,他认为商家有诱导未成年人消费之嫌,应该全部退还消费金额。“17岁的男孩子,涉世未深,又是青春期,被一群漂亮女孩围着,动不动打赏,想想都觉得不大健康。”王先生说,他追问孩子有没有什么不雅行为,孩子不肯说。
桌游店女仆打赏最高标价8888 店方称很委屈,明码标价自愿消费。记者陪同王先生一起来到南稍门中贸广场“女仆桌游”店,这是一个套间,除了大厅外,还有几个包间。里面除了一位男店长,其他都是年轻女孩,打扮时尚靓丽,有几位穿着年轻人中流行的“洛丽塔”服装。
一位女店长解释说,对于家长的心情能理解,但他们证照齐全明码标价,王先生的儿子看起来像20来岁,当时也不知道他是未成年人。桌游是一种健康益智游戏,有的需要几个人玩,所以小王就消费了“女仆助教”陪玩,收费是一个助教1小时100元,有一天小王找了4个助教陪玩了10个小时,所以收费4000元,还有一些比如添加微信1位500元,以及女仆打赏的费用,单次888元。这些消费在王先生打印的记录里都能看到。店方标价牌显示,业务包括“女仆桌游电玩影音聊天”,女仆助教100元1小时一位,晚22点后160元1小时一位,添加微信500元1小时一位。在“女仆打赏”一项中,最低199元,520、666、888、1314、3666、6666、最高级别“女王加冕8888”。店方表示,打赏的人很少,至于加微信1人500元,是“为了防止女孩们被*扰,收费了就没人加了”。但店长说,小王加了3位女孩的微信。家长找过来之后,店里本着人道主义,愿意退5000元,家长不接受。“工作人员提供了陪玩服务,总不能把钱要回来吧。”店长表示也很委屈,王先生的孩子是个正常人,都是自愿消费,明码标价,桌游并没有规定说18岁以下不能玩,也没有强制诱导,店里也有成本,凭什么就该全部还了?而且她认为家长也有责任,明知道孩子卡里有30万学费,为什么要把密码告诉孩子,为什么不监督起来?”
女仆桌游老板也挺蒙的,人家小孩儿霍霍了三十万,就在我这儿花了一万七,结果光曝光我了。其他的二十八万多呢?桌游老板是不是承担了太多不属于他的东西?
不过也不用上火,我国《民法典》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我来解释一下,17岁的孩子在民法典的规定里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认为他的民事法律行为需要其监护人同意或者追认。
什么是民事法律行为?我不多解释,百度上的定义我一个学法的都看不懂。但是我们要知道,花钱就算是民事法律行为,尤其是大额支付。
这就是为什么直播和游戏经常出现把小孩子已经充值的钱退还的原因,因为法律规定了八岁以下的孩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的民事行为是无效的,花的钱也是无效的,所以直播和游戏平台就把钱退了。
这个17岁的孩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由其监护人确定追认,才能生效。他一个暑假花了30万,他的父母怎么可能会追认呢?
如果父母去协商,协商不成去法院起诉,还是有机会把钱要回来的。
针对评论区的问题进行一些回应:
1.
《民法典》确实规定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要是去文具店买个铅笔、橡皮,那肯定是符合的,这种民事法律行为不需要监护人的追认,如果这都需要追认,那就乱了套了。
但是在一家桌游店消费一万七,真的是符合他一个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吗?具体符不符合,肯定要根据其家境来综合判断的。
据新闻报道,他家也是普通工薪阶层,不足以支撑其一个月三十万的消费。这三十万应该是不合其年龄智力的消费。
至于“善意第三人”,那是物权上的概念了,我们对其简单的解释一下:(不想看的可以跳过下两段)
简单的来说,A把一副名贵字画交给B保管,B瞒着A偷偷的把字画以市场价卖给C,并且已经把字画交到C手里了,而C不知道字画是A的,以为是B的,那么C就构成了“善意第三人”,字画就属于他了,A不再拥有字画的所有权,如果C不还给他,他只能向B要求赔偿损失。
其中有几个要点,第一C的确不知情,第二以市场价成交,第三字画已经交到C手里了,第四字画并不是不允许流通的物品。这样才能够认定为善意第三人。
善意第三人和这个17岁的孩子的消费没什么关系,这里可以不考虑。
2.
这肯定是不可能的。小孩把你的车搞坏了属于侵权行为,并不是民事法律行为,不是无效的。法律的确保护未成年,但是也没有到这种地步。
未成年的侵权行为可以找他的监护人,小孩有钱就用小孩的钱赔,小孩没钱就让监护人赔。法律依据如下: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我发现我没有把话说清楚,前文说“如果父母去协商,协商不成去法院起诉,还是有机会把钱要回来的。”
其实我个人在法院起诉和协商中是倾向于协商的,先不说走法院很麻烦,其次法律如何规定,和司法实践里的实现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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