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用平台仅提供网络技术服务,还是已经涉及内容提供、构成侵权,需要基于个案事实进行查明。今天看一个平台不担责、开发者担责的案例。
2015年6月,插画师姚某在新浪微博发布了一张女性古装造型CG图片,图片中女子为长发古装造型,右手持剑,左手抬高,衣服和图画底色均偏蓝色色调,女子周围有多柄透明长剑围绕。
2016年9月,姚某发现九游平台中的游戏“魔灵修真”未经授权、擅自使用该图片,遂将九游平台运营主体九游公司诉至法院(没有起诉游戏开发者)。
九游公司辩称自己仅提供网络信息服务,依法可适用避风港原则,不构成侵权,具体理由如下:
法院基于以下情形,判定本案被告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
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控侵权行为由被告直接实施,因为:
在网络服务提供者主观是否存在过错,并进而判断被告是否构成帮助侵权的问题上,法院查明事实如下:
第一,被告在网站上表明了九游平台属于阿里游戏开放平台,被告在网页下方标示了其主体信息和联络方式,著作权人可以通过公告的联系方式联系被告并查找真正的侵权人,或通知被告删除侵权作品。
第二,根据《阿里应用分发开放平台》中对于创建游戏的相关要求,游戏图片系开发者自行上传,被告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并未主动对案涉图片进行了选择、编辑、修改和推荐。
第三,九游平台为游戏应用分发平台,涉及大量图片的使用,被告提供的《阿里应用分发开放平台开发者协议细则》中已经对知识产权相关事项进行了约定,属于对于预防侵权采取的措施。根据被控侵权图片的类型、侵权信息的明显程度,在权利人无证据证明的情况下,被告没有合理理由知道或应当知道被控侵权图片涉及侵权。且本案原告在诉前并未向被告发出过符合法律规定的侵权通知,故可以推断被告在本案中对于服务对象或网络用户的侵权行为并不明知。同时,本案被告主张在收到本案起诉状和相关证据后,已通知图片上传者,相关图片已经删除,原告对该事实予以认可。
第四,综合全案证据来看,被告并未从侵权作品中直接获利。
基于上述情形,法院认为被告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其仅提供网络服务,主观上亦无过错,其行为不构成帮助侵权,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最终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不清楚原告事后有没有继续起诉上海HD公司。
参考:2020年6月15日(2018)云01民初546号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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