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上映以来,《哪吒之魔童降世》(下称“哪吒”)的票房一路走高。与此同时,电影出品方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光线传媒”)在近一个月内提交了1800余枚商标申请的举动也引发了争议,因为其中大量商标内容与“哪吒”有关。有网友质疑,“哪吒”源自中国经典神话故事,以当中的神话人物注册商标是否合规?
实际上,将哪吒的电影形象和相关称谓作为商标注册,和对哪吒这个概念作商标注册,完全不是一回事,很多人觉得不合适甚至不合规是把两个概念搞混了。就算光线传媒申请成功了,也只能将申请的商标在特定的商品和服务上使用,并不是哪吒就成了光线的了。律师也说了,以描述为主地使用“哪吒”是不会构成对神话经典故事中哪吒的侵权的。
当然,也有人担心,光线传媒申请注册了一千八百多种商标,看起来也太多了,会不会是恶意的?其实,商标分类特别细致,一般来讲,电影出品方批量注册和电影相关的商标,通常保护性注册的可能性比较大。例如,很可能是为了后续推出周边。这当然也是一种赚钱的形式,同时是合法的,也是为正版的周边产品推出铺路。否则,如果电影里面的形象或者称谓被人恶意抢注用来牟利,出品方再想用反而变成盗版了。
根据可见的“哪吒”商标申请类别,可以侧面为保护性注册提供一些佐证。光线传媒大多数注册的哪吒相关商标,都是电影里的吒儿、魔丸、灵珠魔丸等称谓和图形商标。就拿“灵珠魔丸”来说,光线申请的主要是第20类、第10类、第14类、第43类等,分别对应的是家具类、医疗器械、首饰珠宝手表等金属制品,以及食物和饮料服务,这些类别和周边商品的猜想是十分吻合的。
当然,现在还不能断言光线的批量申请是不是属于恶意的,只能说可能性很小,而且,恰恰相反,光线这么做很有可能是为了抵抗和预防他人的恶意抢注。因为恶意的判断标准是不以使用为目的而是为了转让获利,甚至抢注他人知名品牌商标及近似商标。不少知名品牌被抢注的现象,最近发生了不少。知名博主敬汉卿名字被抢注勒索要求改名,最后由于是人家的身份证上的本名而不是艺名才得以申诉成功。电商平台上一度批量出现正规外国知名软件官方授权代理被恶意抢注软件著作权,甚至被不法分子投诉为盗版。这类代注册专利权或商标的中介公司已经形成一条产业链,著名P图软件Photoshop被一家公司以相似的名字注册了一百多个著作权。这些都是钻法律空子牟利的流氓,而出品方提前全方位申请商标,可以最大限度地防止日后被勒索,保护自己也是间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哪吒固然是中国经典神话故事里的大IP,但也不必太敏感,电影出品方更多的也许只是想保护往后推出周边产品的利益,更好地赚钱而已。反而是在现实中怎么定义商标注册是否恶意,又怎么完善商标被恶意注册的“售后”问题,更迫切地需要关注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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