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
注销核准登记
办事攻略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二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一)投资人决定解散;(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第三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解散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清算人于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十九条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二)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个人独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缴回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发给核准通知书;不予核准的,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个人独资企业终止。
办事流程
1.申请
1、窗口收件;
2、网络收件:http://gsxt.ynaic.gov.cn/webportal1/
2.受理
1.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2.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
3.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
根据规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4.决定
1.申请符合规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审批决定,需要颁发证件的,制作证件(含电子证照);
2.申请不符合规定条件、标准的,作出驳回决定。
5.送达
1.纸质营业执照:申请人可到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窗口领取或由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送达。
2.电子营业执照:申请人可在微信或支付宝中安装“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并在小程序中下载电子营业执照。
申请材料
默认情形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原件: 1份
复印件: 无需提供
是否电子材料: 无需提供
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原件: 1份
复印件: 无需提供
是否电子材料: 无需提供
准予核准登记通知书
原件: 1份
复印件: 无需提供
是否电子材料: 无需提供
本文来源:本文收集整理于网络
声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属原作者,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谢谢
编辑:sometime
编制:2023年10月31日
Copyright © 2024 妖气游戏网 www.17u1u.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