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5日,我有幸受邀参加青年律师辩论赛并担任评委。比赛辩题是“网络舆论对于司法公平是利大还是弊大”。可以说,这是一个常说常新的话题,十几年前我刚刚参加新闻工作,舆论与司法间的关系就是人们经常探讨的话题之一,而且那时的“舆论”因为网络尚未成势,所以基本是特指专业媒体机构的报道与评论。转眼十几年过去,如今仅手机网民的规模就逾七亿,网络社交工具的发达,自媒体的兴盛,已使得舆论的外延与内涵远不似当年。
探讨舆论与司法之间关系,语境已发生深刻而巨大的变化,网络舆论已日益成为一种强大的、如潮水般挟势而来的力量。它有时秉持正义之心,扬眉剑出鞘,不破楼兰誓不还;但有时它也表现得褊狭、粗暴、空穴来风、不可理喻。而且近年来从药家鑫案、李天一案、山东辱母案以至最近的鸿茅药酒案,这些无论在舆论界还是司法界都具有标本意义,它们对于司法公平的推动或损害,都显示在出新的语境下,再来探讨网络舆论与司法公平之间关系的强烈的现实意义。
关于网络舆论,我觉得不能笼统地一概而论,而要有所区分。过去我们说两个舆论场,一个是线上,一个是线下。那么现在对于网络舆论,我认为同样也存在两个舆论场的问题,套用商界谈到商业模式关于B2C或C2C的说法,网上的这两个舆论场一个是B,即专业媒体平台的发声,像以传统媒体为背景而建立的网站、两微一端等;另一个是C,指的是以自媒体、社交工具平台等为主要渠道,以发帖、发微博、发朋友圈及转发、跟帖、留言等为主要形式,由个人操控和发布信息、观点而形成的舆论场。之所以要对网上这两个舆论场区别开来,是因为其各有特点。
首先说专业机构的舆论场。它们往往是传统媒体的网络形态,或者是传统媒体内容的聚合、延伸和拓展,在内容监管上也延续了传统媒体的自治型思维,更注重内容的合规性和自律性,并有垂直分工和岗位责任明确的把关人,在议题设置上也更具专业性和可控性。所以这个舆论场更强调舆论导向,更注重新闻专业精神,但是涉及司法领域,也难免会出现一些对司法公平产生消极影响的报道,这往往是得咎于采编人员法治素养和法律专业知识的不足,有的出现报道失衡,有的对新闻事实和法律事实把握不准,有的过于追求时效而忽视事实的发展和变化,有的在客观报道中夹杂个人私见,甚至出现舆论审判。
而由无数网民“散户”形成的舆论场,也具有两面性。一方面,人人都有麦克风,移动互联网更使得这种发声变成随时、随地,社会中许多以往可能被掩盖、忽视、淹没的有损公平、公德、公序的事件,现在不乏依靠这个舆论场发现、发掘、发酵并推动解决的,它在提升社会能见度、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彰显民意力量等方面发挥了越来越强、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同时也要看到,在这个舆论场中,也有一些发声者因为既无新闻专业素养,又缺乏法律观念、法律常识,而形成良莠混杂的局面。其中不乏一些偏激、粗鄙、非理性、非建设性、捕风捉影、情绪渲泄的杂音,将个人成见、偏见、邪见强加于人,有的甚至还使用人身攻击、人肉搜索、造谣污蔑的非法手段。在一些热点事件中,这些声音有时借民意、正义之名甚至会形成舆论暴力,形成一种不可忽视的裹挟性力量。这样一种力量,很难说不会影响到司法者在案件中对事理、情理、法理的判断和裁判。
综上所述,当前网络舆论场所存在的主要矛盾,应是社会治理对于高质量舆论环境的需求与网络舆论在理性、建设性、专业性的表达上不平衡、不充分之间的矛盾。
信息公开对于社会治理的必要性、公民意见表达的权利与自由、舆论监督对于公平与正义的促进与推动,这些如今都已是任谁都不能否定和逆转的大势和共识。但是,之所以“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是利大还是弊大”这个话题于今仍然还存在争议,恰恰是因为就现阶段来说,网络舆论仍然还是一部既有黄钟大吕又有瓦釜雷鸣的多声部混响。就像论辩正反双方均能从近些年的现实生活中找到能证明己方观点的典型个案一样,网络舆论恰似一柄双刃剑,利弊互现。就宏观而言,网络舆论不可少,不可堵,不可废,不可置若罔闻,它是从政府部门到司法部门察民情、解民意、促公平、强监督的窗口,同时也是公民表达意见、诉求、主张权利以及获得司法救济的重要渠道。
但具体到某个具体事件或案件来说,网民的知识结构、年龄结构等(如高年龄、低学历人群比重相对较低)也决定了网络舆论既一定程度能反映民意,但又决不等同于民意。网上一些非理性、非专业性、非建设性的意见表达,也常常会凭借人多势众,或者仇官仇富等思维城建,而能一呼而群应,形成舆论绑架,对那些客观、理性的发声进行打压、排斥或使其被淹没和边缘化,对司法部门对案件的正常审理和裁处形成干扰,进而可能影响到这些案件公平正义的最终实现。
因此,着眼于最大化实现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积极作用,我认为,网络舆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净化、完善和提高。一是专业媒体机构及信息发布平台要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充分发挥“守夜人”的作用,加强内容的监管,从供给端提升内容的品质,尤其是要能经得住法律层面的审视和推敲,不能僭越法律程序,违背法律常识。同时专业内容生产者要注意新闻专业精神和法律专业素养的“内外兼修”,不能光讲“文法”不讲“国法”,既要保证舆论导向,又要考虑法律层面的严谨与合规;既要积极发声,又要谨慎发声。二是网络舆论不是法外之地,网络舆论场也不是偏见集散地、情绪渲泄场,公民个人意见表达也要遵守法律规范,体现公民素养。要知道,网络舆论里有财产万千,有毁誉忠奸,有是非曲直,有人命关天。我们一定要负责发声、理性发声,而不能挟利贩私、不问是非、颠倒黑白、跟风起哄、抹黑搅局。
谈到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利与弊,首先应来探讨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发生机制。因为利也好,弊也好,都是一种作用力的结果,那这种作用是如何产生的呢?
就司法审判来讲,法官在就一个案件做出裁决前,他可能要有三个方面预期的考虑与衡量:第一是裁判的政治效果,即从讲政治的角度去考虑,如对发展大局、社会稳定的影响;第二是裁判的法律效果,即裁判是否合乎程序正义、实体正义,适用法律是否准确,法律事实认定有否有瑕疵等,能否经得住法学专业的推敲;第三是裁判的社会效果,即裁判在社会上产生的影响,再通俗点儿来说,就是裁判在公众中赢得的是掌声,还是嘘声、呛声甚至是骂声?
就网络舆论与司法的关系来说,网络舆论之所以能对司法产生或利或弊的影响,很大程度上就是源于司法者对于司法行为社会效果的考量。在网络已日益成为公民意见表达主渠道的当下,网络舆论很大程度上已成为各种公共行为社会效果的晴雨表,而且在体制内从上至下各个层级也对网络舆论给予了高度重视,这也是司法者在对一些敏感性强、争议性大尤其是法理与情理冲突性明显的社会热点案件裁决时,到底是悖法理而顺“民意”还是循法理而逆“民意”面临着艰难抉择。这样的关口,一定程度上也恰是司法者专业精神、职业定力与综合素质的试金石。
那么我们就来思考一下,从司法者角度而言,如何才能正确面对网络舆论,而最大化的保证和实现司法公正呢?我想最重要的是司法者需要从三个方面去要求和提升自己。一是专业精神。《论语》中,子贡曾问孔子说,“有一言而可以终身行之者乎?”孔子的回答是“恕”。而我想,对于司法者来说,“一言而可以终身行之者”的应是一个“忠”字,法律界常讲的一句话叫“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工作者就应当忠于事实,忠于法律,以此作为做出裁决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我想这样他才能经得住职业良知、法律规定以及历史的检验。二是职业定力。司法者对于司法裁判具有主体责任,所以在面对多元、多样、多变的网络舆论时也应建立和强化自身的主体性,王阳明心学的一个核心观点是“不动心”,司法工作者也应修炼这样一种面对网络舆论杂音“不动心”的功夫,即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充分听取和参考网络舆论的各种声音,但是要有强烈的主体意识,以我为主,不能被网络舆论牵着鼻子走。三是正义情怀。司法者是法律天平的掌控者,也是社会公平的最后防线,因此掌司法之公器,内心当有一份正义情怀在。在面对众议汹汹之时,尤其是那些非理性的网络杂音时,应如曾子所言:“自反而不缩,虽褐宽博,吾不惴焉;自反而缩,虽千万人,吾往矣。”
我注意到,一些政府官员以及司法人员往往对网络舆论抱持着或鄙视不屑,或忿忿不平,或心有所忌,或对立排斥的情绪。这些年来网络舆论在一些个案上的表现确实不仅对社会公平的实现构成干扰和损害,而且也伤害了一些当事人及司法者的感情。
但是,社会总是包容性发展的,从长远与大局的角度来看,这些网络舆论也是社会包括司法进步进程中必然的成本。而广开言路、信息公开、舆论监督却是任何人不能阻挡的大势,我们不能一叶障目,更不能因噎废食。我们的思考应围绕如何适应、善用网络舆论,与舆论形成良性互动,这样不但网络舆论的消极作用可以化解,而且司法者还可以将网络舆论作为一种重要的“咨政”“鉴政”的资源善加利用。
《国语·周语上》中说,“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川壅而溃,伤人必多,民亦如之。是故为川者,决之使导;为民者,宣之使言。”这说明,舆论如水,一味防堵,非智者之为,且有可能扩大事态,陷己于被动。但是众议滔滔,泥沙俱下,良莠混杂,若无所措手足,纵其所为,任其恣意漫流,则很可能善心结恶果,或导致事态发展失控,使其偏离法治轨道,出现公平缺位、正义失声的多输局面。因此,舆论之水,虽不可堵,却可以导之引之,一方面从制度建设层面和技术层面要加强对网络舆论的规范和监管,另一方面,事件各方包括司法部门,要根据舆论传播的规律,因应网络舆论发生、发展的关键节点,及时公开信息,以权威发声、理性发声引导舆论、回应质疑。我注意到,在辩论赛中反方摆出了最高法开通官微的事实论据,最高法的微博发布,就既构成了网络舆论的一个组成部分,但同时它又决然不同于寻常的细流、浊流,而是舆论海洋中的一支干流、清流,起着引导、释疑、匡正、净化的作用。
最后,落归到网络舆论与司法之间到底是一种什么关系?我认为,舆论与司法应是两个各有其专业精神与特点、各有其规则与规律,同时又各有其担当与使命的“频道”,它们应各秉专业精神,各守其土,各负其责,各尽其用,各美其美。同时,它们又都有着共同的社会角色与担当,那就是它们同为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守夜人,殊途同归,公平与正义就是两者的最大公约数和共同的价值追求。因此,二者应互为补充,来实现“美美与共,相处以洽,共匡正义,共促公平”的共同目标和理想状态,则民幸甚、国亦幸甚,无论是网络舆论还是司法的公信力也将越来越强,人民于公平正义的获得感也将越来越厚重、越来越强烈。(编辑:解轶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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