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于1997年的蜜雪冰城,在一杯奶茶动辄20元的时代创造了奇迹,它以低价优势力压一众品牌成就了其超过200亿的市场估值,被外界戏称为奶茶界“隐形巨头”。
4块的柠檬水、6块的大王圣代、7块的满杯百香果,低廉的价格也导致了蜜雪冰城长期处于奶茶鄙视链的底端,但这并不妨碍蜜雪冰城在二三线城市的大火。
蜜雪冰城从2007年开放加盟后就进入高速扩张期,据了解,目前蜜雪冰城全球门店数量已达10000 ,2020年一年的营收达到65亿元能抵两个鸿星尔克。
但蜜雪冰城走到今日也并不容易,一方面,蜜雪冰城在应付新旧同行竞争的同时仍需保持品牌核心竞争力,另一方面,蜜雪冰城在挖空心思做品牌营销的同时还得做好品牌、商标保护工作。
“密雪时光”撞脸“蜜雪冰城”?检索发现,蜜雪冰城早在2007年就开始搭建商标体系。截止目前,蜜雪冰城共提交1355件商标注册申请,其中“蜜雪冰城”商标申请记录达200次。
此外,蜜雪冰城还为“吉祥物”雪王申请注册多件商标,包括“雪王”、“雪王伯爵”、“雪王魔法铺”、“雪王霸汽”等,其中多件商标已成功注册。
或许是出于商标防御的目的,蜜雪冰城还申请注册了大量的“蜜雪”相关商标,包括“蜜雪时光”“蜜雪皇后”“蜜雪约”等商标,目前多件商标已成功注册。
好巧不巧,李某在2017年3月申请注册了第23122762号“密雪时光”商标(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方便食品饮料)上。
随后,该商标被提了无效宣告,2020年5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以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为由做出裁定将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一审二审皆败诉,“密雪时光”构成近似李某不服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诉讼。
2020年10月29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构成2014年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的裁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故驳回了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李某再次向北京市高院提出上诉,2021年7月,北京市高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市高院认为,诉争商标“密雪时光”与各引证商标包含的“蜜雪”二字发音相同,且“密”与“蜜”二字上半部分相近,“雪”的设计高度相似,故构成近似标志。
因此,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若共存市场易造成公众混淆误认,且原告提交证据无法证明诉争商标经宣传使用能够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故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随着品牌知名度的提高,各种搭蹭、碰瓷商标的行为就时有发生,品牌建立不易,企业及早进行商标布局对保护品牌来说尤为重要,企业要时刻牢记商标保护的重要性,要把主动权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
只有这样,企业才能在遭遇侵权问题时以此作为有力的维权武器,给侵权者重重的一击,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从而降低因仿冒产品的出现而给企业带来经济及品牌上的损失。(图片来源中国商标网、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截图及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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