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三国》:法史界的一场“三国革命”

《知三国》:法史界的一场“三国革命”

首页角色扮演三国革命更新时间:2024-04-26

在20年代到来之际,一本叫《知三国》的文史著作横空出世,不仅震惊了热闹已久的文史界,更震惊了沉寂已久的法史界。震惊文史界尚有可说,震惊法史界该当何论呢?




《知三国》


第一,《知三国》打破了法史界长期占统治地位的“八议”入律的“定论”。

在当今的三国法史届,有一个所谓的“定论”,就是八议写进了《曹魏律》,而且将之称为中国历史上八议首次入律。有人将其编成了顺口溜:“明帝《新律》18篇,具改刑名置律首,八议此时入法律,等级特权昭昭然。”“八议入律”这一“定论”长期统治着法史界,而且被编入大学《中国法制史》的教材。在过去的司法考试和当今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被作为“参考答案”。

但是本书的作者孙正宇老师经过周密地考证提出:

《曹魏律》早已失传,但在《晋书·刑法志》中对《曹魏律》做了概括性介绍,例如篇目结构、主要内容;而且在介绍结尾处《晋书·刑法志》还写了一句话:“斯皆魏世所改,其大略如是。”就是说曹魏(含《曹魏律》)对原《汉律》的修改,大略就是这些。可是很奇怪,《晋书·刑法志》没有提到八议写进《曹魏律》这一点。如果《曹魏律》中真有八议,这么重要的内容,《晋书》会不介绍吗?

《曹魏律》编撰于三国时代,可是《三国志》和《资治通鉴》中都没有提到曹魏时期八议入律。

《唐律疏议》中在介绍八议中讲:“今之八议,周之八辟  也。”也没提这跟《曹魏律》有什么关系。

总之,八议写入《曹魏律》的事,必须有充足的史料、考古发现(如古代的书简)等作为支撑,否则是不能成为定论的。




第二,打破了《蜀科》是蜀汉制定的“定论”。

《蜀科》带个“蜀”字,在大学《中国法制史》教材中,常被误认为是蜀汉政权制定的。《知三国》一书经过周密地考证发现:

《三国志·伊籍传》记载:“(伊籍)后迁昭文将军,与诸葛亮、法正、刘巴、李严共造《蜀科》;《蜀科》之制,由此五人焉。”

这里边提到了一位《蜀科》的制定者法正,法正去世于公元220年。这时,刘备还没有称帝,蜀汉还没有建立。况且刘备称帝时,国号是汉,不是蜀,而是史称蜀汉。所以,如果是蜀汉政权制定的,肯定不会叫《蜀科》。

制定《蜀科》时,刘备的职位是益州牧,占据蜀地,割据一方。当时汉朝的中央政府控制在曹操手中。所以,《蜀科》中的“蜀”指的不是蜀汉政权,而是指刘备管辖下的蜀地益州。《蜀科》的制定反映了军阀割据纷争中,地方割据势力的法度与朝廷的法度之间的法律冲突。







第三,打破了曹操是“重刑主义者”的所谓“定论”!

在部分人看来,曹操执法严明,法令严酷,是个地地道道的“重刑主义者”。《知三国》一书经过严密考证,发现:

曹操曾提出:“治定之化,以礼为首。拨乱之政,以刑为先。” 据《晋书》记载,“魏国初建”,曹操下令制定《甲子科》,“又嫌汉律太重,故令依律论者听得科半,使从半减也。”

由此可见,与原有的汉律相比,曹操下令制定的《甲子科》,将原有的刑罚减轻了许多。

曹操制定《甲子科》时,魏国已经建立了。魏国建立时,北方已经基本统一,曹操统治区域内总体已经比较安定。

在曹操看来,在这种情况下,已经没有必要像战乱时期那样用非常严厉的刑罚去管理社会,所以他进行了减轻刑罚的改革。这与他提倡的“拨乱之政,以刑为先”并不矛盾。

《吕氏春秋·察今》记载:“故治国无法则乱,守法而弗变则悖,悖乱不可以持国。世易时移,变法宜矣。”“因时变法者,贤主也。”

曹操就是根据社会现实的变化去调整刑罚政策,以达到好的社会治理效果。所以,准确地说,曹操是“因时变法者”。

像这种打破“定论”的例子在这本书中还有许多。总之,《知三国》一书的问世,在法史界引发了“三国革命”!让我们一起揭开历史的迷纱,共同领略崭新的三国法史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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