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
日读一判,系法律商业双驱动的万程通商团队的每日固定学习会。本文分享的案例,系我们于2022年3月10日集体学习的案例。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即日起,我们学习分享的案例,将隐去主体及案号信息。给您带来不便,我们深表歉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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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网络服务提供者试图证明其经营的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应承担举证责任。行为人提供部分证据证明其确实具有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功能,不能据此推断其面对所有用户的服务都是仅提供技术服务。不排除网络服务提供者径行提供内容的可能性。
因此,网络服务提供者拒不提供有效、真实的网络用户信息用以排除二创短视频作品系平台的发布行为,法院对其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抗辩不予采信,其涉案行为构成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应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
【关联法条】
著作权法T53: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
【诉讼主体】
原告:甲公司。
被告:乙公司。
【基本案情】
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甲公司请求】
1. 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在其运营的“乙网站”(域名:www.【】.com)对涉案作品《大话天仙》进行网络传播服务;
2. 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6000元以及合理支出10000元(律师费),共计56000元。
庭审中,原告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经合法授权,原告依法对涉案作品享有独家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以自身名义向侵权第三人主张权利。经查,“乙网站”(域名:www.【】.com)系被告开发运营,拥有庞大的粉丝群,影响力较大。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为其商业目的将未获取使用授权的涉案作品在网络上予以传播,其主观上具有过错,客观上给原告造成了损害后果,被告的行为构成了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相应的民事责任。故此,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此纠纷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乙公司辩称】
本案所涉及的作品并不是整篇,涉案大概有130多条分段式视频,本身只是电影片段,片段累计次数再多没有可能转变为质变,按作品的使用方式,故事的完整性,涉案作品不是传统的影视剧作品,对短视频的使用经济价值和商业价值不可能替代,对于这两部电影是比较热门的电影,有传统电影的经济补偿,观众在手机app或短视频网站对短视频的片段进行点播,这种观赏形式不能作为引流,短视频可观的经济价值相对来说是微末的经济价值,在本案中,通过日常经验,热度期过后,对于线上的售价来体察了解涉案两部作品的经济性,涉案作品的独立片段经济性在行业内不存在明确的经济属性,从消费者角度看片段式不可能替代影片的。从作品的具体使用形式看涉案短视频存在形态消费方式不会对原告的作品产生侵权性的独立效果。有关本案在经济索赔方面的诉讼请求,片段作品远远不及完整一部作品,不要对数量所影响,要从经济性,和权利价值平衡点进行公平性体察。如果再高额判决会迫使原告不能调解,会形成不公平。
涉案的视频全部由用户上传,我们仅仅为用户提供服务平台,因此对于侵犯原告并没有故意,本案所涉及的作品事实上是用户行为与原告作品相结合的二次创作作品,我们直接使用的是二次创作的成果,并没有直接对原告作品进行直接全部影片的侵权,网站的运营商,确实已经相对尊重网络现状和政策。因此在本案中我们不应该承担原告所诉请的高额的经济赔偿。
【法院查明事实】
一、关于权属的事实
涉案作品《大话天仙》,该影片署名显示出品方为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学者国际多媒体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诚信联盟国际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南京仙中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北京永旭良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华强方特影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盛世天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管理局出具电审故字[2013]第092号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片名:大话天仙。
2013年11月18日,北京永旭良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盛世天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南京仙中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共同将涉案影片在中国大陆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制止侵权的权利,以及上述权利的转授权独家授权给学者国际多媒体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诚信联盟国际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授权期限:自2013年11月18日至版权保护期终止之日止。
同日,华强方特影业投资有限公司将涉案影片在中国大陆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制止侵权的权利,以及上述权利的转授权独家授权给北京诚信联盟国际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授权期限:自2013年11月18日至版权保护期终止之日止。
2013年11月18日,学者国际多媒体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诚信联盟国际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共同将涉案影片在中国大陆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制止侵权的权利,以及上述权利的转授权独家授权给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授权期限:自2013年11月18日至版权保护期终止之日止。
2014年2月20日,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将涉案影片在中国大陆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内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该片的权利和维权的权利独家授予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授权期限:自2014年1月1日起至版权保护期终止之日止。
2014年1月28日,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将涉案影片在中国大陆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其分许可权(不含央六电影网www.m1905.com,包括但不限于网络、IPTV、手机、PAD、数字电视、互联网电视等)授权给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2016年3月4日更名为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授权期限:50年,自授权节目院线首次上线之日起至版权保护期终止。
2019年1月1日,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将电影《大话天仙》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其分许可权(不包含央六电影网www.m1905.com,包括但不限于网络、IPTV、PAD、数字电视、互联网电视等)授予甲公司,同时甲公司有权通过诉讼或非诉讼手段排除任何其他方以相同方式使用授权节目的侵权行为,授权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64年2月1日止。授权区域:中国大陆地区,不含港、澳、台。
二、关于侵权的事实
原告提交了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截图显示在电脑端浏览器里输入“东方头条”,进入“头条新闻_东方咨询”首页,查看页面,点击“视频”,进入“头条视频”,查看页面,在搜索框输入“大话天仙”,显示搜索结果页面,点击标题为“大话天仙:孙俪这造型是史上最丑吧,千万不要给邓超看到发布时间:2020年6月25日来源:黄萍萍影视剪组”,显示时长00:09:18并播放视频,画面右上角显示有“东方头条”,点击进入“黄萍萍影视剪辑”,并浏览查看页面;点击标题为“大话天仙:孙俪的琴声真是古怪,听到的人都会说真话来源:笑看婆媳斗”,显示时长00:02:58并播放视频;点击标题为“大话天仙:金陵终于说出毛松的身世,原来他不是人是神仙!来源:好看映画中介”,显示时长00:09:02并播放视频;点击标题为“盘点《大话天仙》:郭德纲反串演赵夫人,不料胡歌的反串更辣眼睛来源:卓一聊影视”,显示时长00:06:40并播放视频;点击标题为“大话天仙:胡歌惊喜现身,这装扮也太娘气了,真是辣眼睛!来源:尖叫影视圈”,显示时长00:03:06并播放视频,点击进入“尖叫影视圈,并浏览查看页面”……依次播放了多个视频。
三、其他事实
庭审中,被告认可涉案网站为其公司运营的,认可涉案短视频系涉案影片《大话天仙》的片段。但被告主张涉案短视频均为用户上传,并提交了东方号管理后台登录操作演示视频,输入账号密码登录,进入账号查询界面,输入“娱乐八小妞”,浏览查看账号详情,并查看账号“娱乐八小妞”的后台注册信息。
被告提交了一份东方号媒体平台用户协议。
原告主张涉案电影在西瓜视频中对应出现,系被告通过接口形式内容抓取的结果,并非网友上传,被告运营管理的“东方号”中并无上传短视频的通道,仅有上传文章及图集的通道。
原告提交了涉案影片《大话天仙》在被告平台上发布的短视频以及网友名称、标题,共46个视频。
原告为证明被告经营状况良好,营收利润较高,提交了天眼查报告、2019年财报及新闻截图、广告报价、天眼查网页截图及分析表格。
以上事实,有授权书、《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截图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法院认为】
根据法律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符合行业惯例的权利人声明等可以作为证明权利归属的初步证据。
本案中,原告提交了涉案影片片尾截图、《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授权书》等证据,可以认定甲公司已经获得授权,在授权期限内取得了对涉案影片《大话天仙》的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有权以自己名义就侵权行为提起诉讼。根据原告取证显示,被告是乙网站(域名:www.【】.com)的运营者。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涉案的平台有多个涉及涉案影片《大话天仙》片段视频,时长大部分为两至三分钟,经比对涉案短视频,仅是每个短视频附有一个标题,内容与完整版影片对应的片段基本一致。被告辩称其提供的是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涉案短视频系网络用户上传。对此本院认为,首先,根据被告提供的用户协议及对账号“娱乐八小妞”后台信息的展示等证据,可以认定被告提供的服务具有信息存储空间的功能,结合其提供的“娱乐八小妞”的注册信息及发帖情况,可以认定由该网络用户发布的涉案短视频系其发布,被告提供的是信息存储空间服务,被告在接到本案诉讼材料后,删除了该短视频,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被告应知或者明知该短视频存在或者与该网络用户存在合作关系的情况下,不宜认定其具有过错,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关于涉案的其余短视频的提供情况,经本院释明,被告明确在本案中只提供“娱乐八小妞”一个账号主体信息,其余短视频发布者信息其公司因为后台原因决定不再提供。对此,本院认为,根据著作权法及司法解释规定,被告欲证明其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应承担举证责任,从目前证据来看,其经营的平台确实具有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功能,但是不能据此推断其所有服务都是仅提供技术服务,不能排除网络服务提供者径行提供内容的可能性,故在其经本院明确释明的情况下,仍拒不提供有效、真实的网络用户信息,故对其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抗辩不予采信,其涉案行为构成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应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根据在案证据不能确认涉案侵权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情况,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影片被截取为多个视频片段、涉案电影的知名度、被告的侵权性质情节等各类因素,对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酌情予以支持。有关律师费,原告未提交相应票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甲公司经济损失30000元;
二、驳回原告甲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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