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康 封面新闻记者刘彦谷
日前,四川旺苍20余尊千年摩崖石刻造像(佛像)被盗,引起了热议。据了解,被盗的摩崖石刻造像(佛像)均出自唐代,距今有1000多年历史。
案发后,旺苍警方为征集线索发布悬赏通告,对提供线索并对破案发挥重要作用的,将给予最高5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8月17日,封面新闻记者探访这批文物被盗现场发现,这批文物坐落深山中,当地为保护它们曾修建围墙。
白色围墙在山林中若隐若现。
广元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党组成员、市文物局局长俞天喜则回应称,这批失窃文物是今年一月份例行巡检时发现被盗的。
实地探访
被盗佛像坐落深山中
8月17日下午,封面新闻记者驱车2个多小时赶到普济镇佛子岩村。佛子岩摩崖石刻造像(佛像)坐落在茂密深山之中,与公路旁民居隔河相望,径直走过一条泥巴小路,便依稀可见隐藏于河对面山腰处的白色围墙。
“佛像在当地有一定名气,山上和山下没有路可以到达那里。每逢一些民间习俗,人们会在河边进行祭拜。”当地一名侯姓大爷介绍说,多年前,为保护文物,当地还组织修建了围墙进行保护,他当时还参与了围墙的修建。
侯大爷说,目前,佛像四周安装了监控摄像头,大门紧锁,已禁止任何人出入现场。
被盗佛像位于河对面的山林中。
编号三一九
佛子岩摩崖造像属省文保
据《四川文物》杂志曾刊载的一篇《旺苍县佛子岩唐代摩崖造像》内容显示,1984年冬,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文化馆为编篆《文物志》,对全县文物迸行了普查。调查中,在远景乡(现普济镇)佛子岩现唐代摩崖造像群,共编号1—30龛,220余躯。
图据《四川文物》杂志曾刊载的佛像分布图。
2004年,该杂志又刊登了一篇《旺苍县佛子崖摩崖石刻造像调查简报》,对佛子岩的文物情况进行了补充:2001年10月,广元皇泽寺博物馆、成都市文物考古研究所联合对旺苍境内的石窟进行了考古调查,佛子崖是该县境内规模最大的一处唐代摩崖石刻造像。
简报称,佛子崖摩崖造像位于旺苍县普济镇佛子岩村东南150米处的一座山崖上,当地人俗称“佛子崖”。山崖呈东北、西南走向,崖前有一条从普济流经木门的小溪清江河,崖面北上方横刻:“天竺飞来”四个楷书大字。因地震、塌方等缘故,许多龛像被损坏。现在崖前树林中仍散落着许多残龛断像,有的还保存较完好,此次调查时也进行了编号,现存编号的龛像共41个。编号先从崖面开始,从北至南,最后编散落于崖前树林中的龛像。龛窟基本上开凿于盛唐时期,旺苍县虽属广元地区,但龛像却具有巴中地区造像的特点,对研究两地区造像之联系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014年10月,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川府函〔2014〕199号,公布了四川省第七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其中,旺苍县佛子岩摩崖造像在列,编号三一九。附件显示,佛子岩摩崖造像保护范围:以佛子岩摩崖造像外缘为基线外延20米。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外延30米。
22条被盗信息
县文旅体局称“此事较敏感”
8月17日,封面新闻记者在公安部和国家文物局合办的中国被盗(丢失)文物信息发布平台上查询到,3月8日,旺苍县公安局将旺苍佛子岩被盗佛像发布在平台上。
整尊被盗的佛像。
记者注意到,平台上现有22条旺苍佛子岩摩崖造像被盗文物信息情况,意味着有22尊佛像被盗,其年代均在唐朝(公元618-907年)间,被盗文物中,有的摩崖石刻造像(佛像)整尊被盗,有的是头部被盗,图片显示现场留下明显的切割痕迹。
这批文物何时被盗?封面新闻记者相继向旺苍县普济镇和旺苍县文化旅游和体育局了解情况。普济镇相关负责人称,此事需向警方了解。而旺苍县文旅体局何姓副局长表示,此事较为敏感,容易引起反面宣传效果,采访需向相关部门备案,其拒绝透露佛像被盗情况,并声称有事后便挂断了电话。
封面新闻记者随后从广元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党组成员、市文物局局长俞天喜处了解到,唐代摩崖石刻造像是沿蜀道线走向分布,在广元市内造像丰富,如广元市境内的皇泽寺、千佛崖等,皆是唐刻。
“旺苍县佛子岩摩崖造像是属于四川省第七批文物保护单位,我们文物局每年会专门组织人员对市级以上保护文物进行巡检。这批失窃文物是今年一月份例行巡检时所发现被盗的。”俞天喜说,除每年市上组织巡检,根据规章制度,县里也会定时组织人来巡检。
俞天喜还称,由于佛子岩文物属不可移动文物,造像小,并在河边上,不利于开发旅游景区,因此便采取了修建围墙、安装摄像头、雇佣当地居民看守文物等保护措施。
被盗的文物。
悬赏通告
公安奖励5万征集线索
8月9日,旺苍县公安局发布悬赏通告称,2021年1月29日,该县普济镇佛子岩数尊摩崖石刻造像(佛像)发现被盗。为尽快破案,特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案件线索。提供线索并对破案发挥重要作用的,将给予最高5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通告还称,公安机关将对线索提供人严格保密,依法保护其人身安全,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从严惩处。对隐瞒、包庇、纵容犯罪以及为犯罪提供条件的,一律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公安机关敦促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
律师说法
按照盗窃文物价值定罪量刑
四川力发律师事务所唐法广律师认为:盗窃文物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第264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等相关规定认定犯罪事实并作量刑处理。
盗窃罪通常是以财物价值大小来确定量刑幅度,根据司法解释,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文物不同于商品,本身是无价的,难以货币价值衡量,故司法解释以文物的级别确定其价值。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三级文物、二级以上文物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盗窃多件不同等级国有馆藏文物的,三件同级文物可以视为一件高一级文物。 盗窃一般文物、三级文物、二级以上文物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盗窃文物,无法确定文物等级,或者按照文物等级定罪量刑明显过轻或者过重的,按照盗窃的文物价值定罪量刑。
唐法广还认为,本案所盗文物形成于唐朝,年份久远,文物价值颇高,建议侦查机关委托鉴定部门明确其文物级别,以便准确定罪量刑。(被盗文物图据中国被盗(丢失)文物信息发布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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