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理 | 米哈游诉三七互娱等侵权案简评

说理 | 米哈游诉三七互娱等侵权案简评

首页角色扮演云上城之歌勇者传说手游更新时间:2024-04-11

2022年7月29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上海米哈游天命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火山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案(案号:(2021)沪0107民初3448号)”一审判决书,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广州火山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构成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赔偿原告米哈游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3万元。

【原告主张】

1. 原告是一家从事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经营的知名企业。“原神”是原告研发的一款3D开放世界冒险游戏,先后于2019年6月、2020年3月两次测试。

2. 原告创作的美术作品《西风骑士团》是游戏“原神”的宣传图,画面包含4个游戏角色形象,于2019年6月12日在游戏“原神”的官方网站发表。

3. 原告发现,由火山湖公司运营的微信公众号“新游速递工厂”投放的微信朋友圈广告中,擅自篡改并使用美术作品《西风骑士团》的画面,配以文字“次时代手游,公测预约日韩畅销大作,IMAX级战斗,《云上城之歌》iOS火爆预约!”。点击该广告,展现手机游戏“云上城之歌-勇者传说”的介绍页面并引导用户进入AppStore下载安装游戏“云上城之歌-勇者传说”,该介绍页面中也同样使用了经篡改的《西风骑士团》画面。

4. 涉案广告严重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同时混淆了游戏“云上城之歌-勇者传说”与“原神”及原告之间的关系,误导了消费者。涉案广告为游戏“云上城之歌-勇者传说”游戏带来了额外的下载量,三被告借此获取了不正当的利益三被告的行为显然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基本的商业道德,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5. 原告要求停止发布涉案网络广告,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

【被告抗辩】

1. 火山湖公司自己对涉案广告进行了公证,显示投放时间为2020年3月26日至28日,广告成本1249.24元,点击率0.49%

2. 被告火山湖公司认为,其在微信公众号“新游速递工厂”发布的广告的时间为2020年3月26日至28日,而直至2020年9月15日《原神》游戏PC上线,2020年9月28日全球同步公测;在其游戏上市之前的内测针对的仅是资深玩家,不会造成混淆,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3. 被告三七网络公司、被告嘉趣网络公司均认为,被告火山湖公司投放广告,两被告均不知情,无共同侵权的故意,且两被告均为独立民事主体,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认为】

一、法院部分支持了原告的著作权侵权主张:

1. 在被告火山湖公司运营的微信公众号“新游速递工厂”上,刊载了与原告作品《西风骑士团》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图片。故确认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2. 被告火山湖公司、被告嘉趣网络公司均为个人独资企业,*均为被告三七网络公司。被告三七网络公司提供游戏的服务,与传播涉案图片的微信公众号无实质关联,被告嘉趣网络公司为“37手游俱乐部”的运营方,该微信公众号并未刊载涉案图片。故不予支持原告针对此两被告提出的诉请。

二、法院部分支持了原告的不正当竞争主张:

1. 被告火山湖公司的侵权行为恰恰对于资深玩家会造成混淆,误以为《原神》与《云上城之歌》有关联,且被告火山湖公司经营范围与原告有重合,故其侵权行为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

2. 被告三七网络公司虽为被告火山湖公司的*,但原告并未举证其参与了侵权。

3. 被告嘉趣网络公司为“37手游俱乐部”的运营方,其目前亦运营游戏《云上城之歌》,但原告亦未举证其参与广告投放,故本院对于原告主张上述两被告与被告火山湖公司共同构成不正当竞争不予支持。

【责任承担】

1. 被告火山湖公司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对于已认定构成著作权侵权的行为,如存在法律关系竞和,基于《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系专门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在知识产权专门法已经保护的领域,一般情况下,《反不正当竞争法》不再给予重合保护

2. 关于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因原告难以证明其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或被告的违法获利,且主张法定赔偿,故本院综合考虑涉案美术作品的知名度及商业价值、创作的难易程度、侵权行为的方式、侵权时间的长短、被告的主观过错、涉案美术作品对商品价值的贡献度等,酌情确定相应的赔偿金额

3. 至于赔礼道歉,原告并未举证因被告的侵权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商誉,或对原告造成不良影响,故本院对于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简评】

一、本案法院实质上支持了被告之一的火山湖公司构成著作权侵权,并基于此综合考虑各项因素计算法定赔偿

二、在认定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时,法院援引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款、第八条的规定:

第六条第四款: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法院重点关注了被告火山湖公司的以下方面:

1. 被告使用照片会对目标受众造成混淆,误以为二者存在关联;

2. 被告火山湖公司经营范围与原告有重合。

基于此,法院认定被告火山湖公司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图片,会使得他人误认为二者存在关联关系,引发混淆,引人误解,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但对于被告三七网络公司和被告嘉趣网络公司,法院既未认定构成著作权侵权,亦未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此观点可能存疑,理由是:三七网络公司是嘉趣网络公司和火山湖公司(个人独资企业)的唯一*,本次侵权案件中使用涉案图片也正是为三七互娱旗下手机游戏“云上城之歌-勇者传说”进行宣传推广,可以预见三家公司只是通过不同的微信公众号渠道对游戏进行了推广,意图“蹭热度”,难言三七网络公司和游戏实际运营方嘉趣网络公司对侵权人火山湖公司的行为不明知或应知,可能具有共同侵权的故意。

三、本案判赔金额相对较低,原因在于:

被告主动对广告内容进行了公证,可以证明其广告投放的时间很短(3天),广告成本很低(1249.24元),广告收益也很低(点击率0.49%),法院对此证据予以认可,并基于此进行了综合考虑,最终判决损失及合理支出3万元。

此种自主侵权公证的策略对于被控侵权人主动控制法院判赔损失上限方面具有一定的效果。

判决书官方原文如下: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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