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部委《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第(四)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处理:······(四)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但其对何为“关联”及关联的认定标准,均缺乏明确规定;致使司法实践中,任意适用该条,将风马牛不相及的案件、当事人进行人为“关联”,并以此作为确定管辖和并案处理的依据。司法实践中滥用“犯罪关联”规定确定“管辖”“并案”的做法相当普遍,其是对《刑事诉讼法》的僭越,严重影响公正司法和民众对法律的尊崇和信仰,有对其进行规制的现实必要性和紧迫性。
为有效遏制滥用“犯罪关联”确定“管辖”“并案”乱象,为公正司法提供程序保障,特建议如下:
一、修改《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增加“犯罪存在关联”的概念及认定标准等内容;
二、建立当事人“管辖”“并案”决定异议机制度。明确当事人的异议提出方式、异议提出时限、异议受理机关及异议审查时限等。
三、建立当事人对“管辖”“并案”异议结果不服的救济途径。
四、修改《刑事诉讼法》,建立法院对““犯罪关联性司法审查机制。对“犯罪存在关联”不成立,及时做出“变更管辖”或“撤销并案”的裁定。
Copyright © 2024 妖气游戏网 www.17u1u.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