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法院对“同茂101”货轮上的19名被告人盗窃一案一审公开宣判。合议庭审理查实,19名被告人盗窃货物财产价值近40余万元。被告人徐玉峰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刘绍国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张毅、沈新虎等犯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七年零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一审判决后,14名被告人提起上诉。截至发稿,法院尚未作出二审判决。
船员矛盾带出案件线索
2016年6月30日15时许,青岛港公安局刑警队办公室里,一阵急促的电话铃声响起。电话里,一个自称“何宗瑞”的船员称,在他工作的船上有盗窃货物的情况发生。应警方要求,何宗瑞来到公安局,详细讲述了事情的来龙去脉。
何宗瑞所述盗窃案件,发生在他工作的、当时停靠于青岛港港口的“同茂101”货轮上。该货轮隶属于浙江永航海运有限公司,是中国籍货轮。被盗窃的货物是“同茂101”货轮装运的“铜精矿”粉,这些“铜精矿”粉都是由台湾台中港口装船运往大陆各地码头的。令警方感到意外的是,何宗瑞要举报的犯罪嫌疑人,竟是包括他在内的19名“同茂101”货轮船员。
何宗瑞自己也脱不了干系,怎么会来公安机关自首揭发呢?原来,最近何宗瑞与其他船员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他气不过,决心举报案件,和一帮人来个“鱼死网破”。据他供述,参与盗窃的19人,上至船长、大副,下至机工、水手,几乎涵盖了“同茂101”所有层级的船员。
船长默许助推盗窃猖獗
“同茂101”货轮装运的“铜精矿”粉,是一种用于提取铜的矿石,形态为黑色块状细砂砾。对它的盗窃行为具体是怎么发起,如何实施的呢?据何宗瑞交代,“同茂101”货轮的船员来自五湖四海,平时船上的工作环境比较艰苦,为了赚“外快”,有人提议盗窃“铜精矿”粉,由大副、机工长、水手长组织船员选择深夜时间偷盗,并瞅准合适时机销赃。为顺利实施盗窃,他们准备了铁锹、袋子和“电葫芦”等犯罪工具,并进行了周密的部署。
“2016年3月的一天晚上,机头徐玉峰进到我房间,让我上去装货干活,然后又去叫其他船员了。当我来到甲板上,发现除了高级船员不在,‘水头’水手长刘绍国、‘机头’机工长徐玉峰和船上其他船员都在。那一次,我们偷了大约120袋‘铜精矿’粉。装‘铜精矿’粉的袋子是徐玉峰事先买好的,一袋能装40公斤左右。这100多袋‘铜精矿’粉大约有5吨。”何宗瑞说,在“同茂101”货轮上还发生过类似多起盗窃“铜精矿”粉的事。
随着涉案人员陆续到案,该案案情进一步清晰。据徐玉峰交代,有了船长沈新虎的默许和纵容,从2015年底开始,短短半年时间内,“同茂101”货轮上就发生了7次盗窃“铜精矿”粉事件。大副张毅、机工长徐玉峰、水手长刘绍国和二副李占峰是主要人物。他们谋划并纠集李道锐等其他14名船员,利用不破坏铅封这一隐蔽手段实施偷盗。
该案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后,公诉人基于全部证据,还原了整个案件经过:
普通的一天,装运着“铜精矿”粉的“同茂101”货轮装货完毕后从港口出发,开始了又一次海上航行。入夜,机工长徐玉峰、水手长刘绍国和其他一些船员秘密集结在甲板上。货舱的安全门螺栓已被拆下,安全门的盖口被小心翼翼地开到另一边,铅封完好无损地挂在上面,安全门正上方高高挂着一个电动葫芦。几个船员跳入货舱内部,用铁锹将“铜精矿”粉铲进事先准备好的袋子里。随后电动葫芦启动,一袋袋“铜精矿”粉被吊上甲板。几个小时后,100多袋“铜精矿”粉被船员从货仓转移到货轮上隐蔽的地方。
在沿途某个锚地停船时,一艘小船悄悄停靠在“同茂101”货轮旁边。两个船上的人简单沟通后,“同茂101”货轮船员迅速将“铜精矿”粉从高边柜中搬出来,装到小船上。交易完成,小船匆匆离开。从货仓转移出来的“铜精矿”粉,就这样成为船员们腰包里的“外快”。而货舱的安全门铅封完好,整个货舱看起来一切如常,似乎什么事情都没发生过。
航海经验化为盗窃“妙招”
面对这起特殊案件,公诉人一直保持着审慎的态度。通过查阅航运规定方面的资料,公诉人了解到,在航运途中为防止运输的货物被盗,货舱是要采用铅封的。通常在始发港装舱并关闭舱门后,由第三方特定人员将舱门用一种由金属以及塑料制成的封条密封,上面有唯一编号,一次性使用,类似于我们常见的“封条”。经过铅封的舱门,除非外力破坏无法正常打开,破坏后的铅封无法重新使用,铅封完整可以证明在运输途中未经私自开箱。那么,铅封完好,“同茂101”货轮上的“铜精矿”粉是怎么失窃的呢?
公诉人发现,在本案的19名被告人中,大部分都是具有长期航海经验的船员,对于航运和船舶操作可以说相当精通。其中,机工长徐玉峰、水手长刘绍国和大副张毅是组织盗窃和销赃的核心人员。盗窃中遇到的问题,对熟悉船舱结构的他们来说,都不算难事。为避开铅封,他们卸下货舱梯口处的螺丝,然后把盖在梯口的盖子拿掉,这样就能自由进出货舱。“铜精矿”粉被运出货舱后,他们会把铅封完好的安全门熟练地关上,做到不留任何痕迹。
被移出货舱的“铜精矿”粉,用袋子盛装好后,分别藏在货轮上的高边柜、废旧厨房、卫生间等隐蔽处。在货轮航行途中,徐玉峰等人会利用抛锚的时机,与提前联系好收赃的买家确定会合位置,在海上将“铜精矿”粉卖掉。前来收赃的船运走“铜精矿”粉,徐玉峰等人拿到销赃钱款。
不仅如此,他们还曾利用污水井进行盗窃。在最初装货时,他们先将船舱底部的污水井盖打开,“铜精矿”粉就会流入污水井内。等船到达目的港卸货完毕并离开码头后,他们会清理舱底,将污水井内的“铜精矿”粉装入袋内运出。通过种种“巧妙”方式,“海盗”们在货轮航行途中一次次“雁过拔毛”。
精研法理明确案件性质
该案之所以与众不同,是因为案情涉及大量航运规则和专业知识。为办好此案,公诉人马菁专门向海事院校的专业老师和有多年工作经验的老船员请教,不仅掌握了大量专业航运知识,还熟悉了货轮的组织结构、船上工作关系、货物装载方式。现在的她,说起“老轨”“机头”“水头”等“行话”来头头是道,这也为此案的成功办理打下了基础。
为确保所提问题的针对性,在提审中节约时间,公诉人还通过实地调查等方式学习了解了泊位的设置、取费方式,掌握货轮内部构造、货物运输方式,模拟转移赃物的手段,了解存放赃物的位置和空间,争取做到知己知彼。鉴于本案人数众多,审查过程中部分主要被告人对案件事实存在一些异议,公诉人特别准备了两套开庭预案,可以根据庭审中对各位被告人的法庭调查情况予以调整,做到准备充分。
案件开庭审理时,首先接受庭审调查的是“同茂101”货轮原机工长徐玉峰。徐玉峰虽然认可检察机关指控的盗窃事实,但对起诉书中指控他提议并组织其他人员盗窃,以及联系人员销赃等内容提出异议。他辩称:“我虽然是‘机头’,但也不过是普通船员,平时都是服从上级指挥,我没有权力组织其他人盗窃。”对此,公诉人结合事实证据,就徐玉峰在案件中的具体作用、行为定性提出了针锋相对的辩论意见。
在罪名认定上,公诉人和辩护人分歧较大。辩护人主张本案中的犯罪应定性为职务侵占,理由是:本案不是外人上船偷盗,涉案人员均是船上工作人员,是在履行职务时侵占货物的,认定职务侵占罪更合理。
针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公诉人在精研法理的基础上对案情进行了深入剖析:在这起案件中,有这样一个不能忽视的前提——虽然货物的主人把这些“铜精矿”粉交给“同茂101”货轮负责运送到目的地,但在开船的时候,装货的船舱是用铅块封起来的,铅封的目的就是为避免货物被盗。这说明,“同茂101”货轮的船员们虽然每天与货物朝夕相处,但对货物是不能任意控制和支配的。由于铅封的存在,货主并没有失去对船舱内“铜精矿”粉的控制。因此,从法律意义上讲,运输途中,货主对于船舱内“铜精矿”粉的占有支配权依然存在。被告人之所以能够顺利地秘密获得“铜精矿”粉,利用的是其易于接触到“铜精矿”粉的工作便利,而不是职务上对“铜精矿”粉的管理职权。
检察机关的意见,被一审法院采纳。
案后说法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检察院检察官 马菁
本案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是船舶在航行途中船员明知货舱打上铅封后是不能被损坏的,但为了盗窃货舱内的货物,仍通过卸下螺丝等手段盗窃货物,货物转移完成后,再将螺丝、舱门归位,使铅封保持完整。这是一种典型的秘密窃取行为。货主将货物交付船东航运时,是由第三方验货后整箱托运,船员对该货物的管理是一种概括的管理,而非职务上的管理,相当于一个整体物件借用轮船这个交通工具从一地运至另一地,船员并不具有支配该货物的权利,而仅仅是为货物的运输提供动力而已,故该行为应认定为盗窃,而非职务侵占。
一般来说,船长是船舶航行中的第一权力人和责任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35条、第36条也规定了这一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24条的规定更加明确:“船长在保障水上人身与财产安全、船舶保安、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方面,具有独立决定权,并负有最终责任。”因此,船长有责任对货物进行必要的管理,应妥善接收、保管、交付货物,防止出现货损货差,保证货运质量。本案中,被告人沈新虎作为船长尽管没有实施、组织具体的盗窃行为,但他在了解到船上有盗窃行为后,却从未进行过制止,并且为销售赃物提供抛锚便利。其知情不举的行为,因其作为船长具有特殊的义务,应当构成犯罪。(检察日报 郭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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