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汉法律体系演进(汉代法律体系的两个部分)

西汉法律体系演进(汉代法律体系的两个部分)

首页冒险解谜律法之地手机版更新时间:2025-06-22

西汉法律体系演进,汉代法律体系的两个部分

自秦朝建立后,中国古代开始进入由"封建制"转向中央集权制的轨道。秦朝由商鞅建立的严苛律法致使秦王朝黯然覆灭。身为后起之秀的西汉王朝勇于吸收教训,在西汉的法律体系建设时积极变革。

西汉初期的法律以"尊黄老"为中心创制汉代律法,其后随着诸子百家思想的流行,推动法律制度的改革,尤其是儒家学派的影响,致使律法出现集百家之长的特点。

"无为而治"和"与民休息"成为汉代律法"尊行黄老"的首选

说到黄老之学,其实从字面的意思出发,就是黄帝和老子的学说。但为何黄帝和老子这两个毫不相*人,会在一起并称呢?这或许就要从春秋之时谈起,初秋春秋战国之时,社会的思想处于大变革时期,诸家学派都提出自己的思想主张。

其中显著的就是儒家的"祖述尧舜",墨家自称其为"禹之道",所以道家的创始者们被迫选择了黄帝作为自己学派的起源之说。所以黄老之学,实际上也就是道家思想主张的另一代名词。

当然,其后又因为五行学说的催生和影响,加之托古自重的作用,使得推崇黄帝的道家成为诸子百家中的翘楚。战国后期甚至还出现过"百家言黄帝"的盛况。而孔子曾称老子是自己的老师,也就并不为过。

黄老之学的主要观点就是无为而治和道法自然。这一思想在纷乱的王国战争中其实并不占据优势地位。所以秦朝建立之后,以严明苛责的法家学派成为当时的主导地位。后来秦朝也正是因其"法纪"过于严苛,而使得百姓民不聊生,最终导致了自己的覆灭。

西汉从秦朝的治国经验中发现了,法家的理论虽然可以明确阶级的高低贵贱。但是其律法的惩戒措施太过于严厉,尤其是"连坐法",一人犯罪,甚至要诛*九族。而先前提倡"无为而治"、"与民休息"的黄老之学进入了西汉统治者关注的对象。

"民无盖藏,自天子不能具醇驷,而将相或乘牛车。" ——《汉书·食货志》

秦末,由于楚汉争霸的影响,各地农民起义不断。整个国家出现萧条的景象,天子的坐骑都不能满足,何况将相的车骑。所以西汉的汉文帝和汉景帝主动将田地分给功臣、士兵,免其赋税徭役,同时鼓励百姓积极参与农事生产。正是这种"无为而治",汉朝的国力才开始有回暖的迹象。

而在律法的制定上,黄老之学并不是放弃了刑罚这一强制措施,只是反对采用和秦朝"举措太众、刑罚太极"的方法。

而经过汉朝前三代帝王的努力,汉朝终于出现了《汉书》中记载的样态:

"耆老甘味于堂,丁男耕耘于野,在朝者忠于君,在家者孝于亲。"

所以,汉朝"无为而治"的国策中的"无为"即是"有为"。而"与民休息"也正是"与国休息",西汉正是凭借黄老之学稳定了朝堂,恢复了国家的实力,同时营造出良好的社会律法环境。

儒家学派"兼济百家"因其德法并重的主张,与"为政以德"相关联

经过黄老之学的休养生息,西汉时期诸子百家思想重新赋予了新的活力。而曾在秦朝备受打击的儒家学派,也开始逐渐满足汉朝的统治需求,以"力压群雄"的局势,重返汉代朝堂,同时也促使汉代律法的变革。

西汉之所以选择儒家学派作为自己变革律法的首选,实际上受到诸多方面的影响。

首先,面对秦朝留下来的满目疮痍,西汉统治者率先就要恢复自身元气。从历史的文献中,他们发现秦朝覆灭的主要原因就是专用法家,禁锢百姓的思想,无情剥削和苦役穷苦的底层人民。

"一夫作难而七庙隳,身死人手,为天下笑者,何也?仁义不施而攻守之势异也。"——《过秦论》

的确,秦律有其稳定社会秩序的独特作用;但是无论做什么都是过犹不及的。从贾谊的《过秦论》中就可以发现,秦得益于法,也因法而亡。

虽然没有法家学说"依法治天下"的思想主张,但是儒家先贤也曾学习了诸子百家的学说,完善了儒家学派思想在治理国家方面的缺失。

因之前所提到的"施仁政",所以孔子从西周时期"德礼"出发,提倡"以德配天"的主张,同时还要做到"明德慎罚"。这一提倡,极大地满足了汉代统治者对律法体系的需求。

孔子曾说:"道之以政 , 齐之以刑 , 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 有耻且格。"

其次由于法家学派自身的局限性,造成了汉朝皇权地位不具有正当性。因为法家没有明文规定皇帝的地位,只是简单地说皇帝是国之领袖。所以汉初就曾出现过诸侯国兴起的"七国之乱"。

而儒家学派所提倡的"为政以德",很好的解决了这一问题。其认为统治者一定要具备"德",才可能得到民众的支持。民心所向,国之所向,民心在汉代成为了政权正当性的基础,同时儒家学派对皇权的神化,也保障了统治阶级的利益。

所以说汉代的儒家学派,在以"仁政"的基础之上,兼收了诸子百家思想之长,对构建西汉德法兼备的法律体系有着重要的作用。

西汉初期的律法体系兼收并蓄,既有法家的严明,又蕴含儒家的宽厚

整体来看,西汉初期的律法体系相比秦朝的律法,除了有着律法的严谨,同时也包含着人情的冷暖。

先前,商鞅在秦国就提出:

"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

这一规定冲击了以血亲为基础的中华民族传统的伦理道德。

而稳定社会关系的基础就是要对伦理道德进行维护,所以秦律与当时的社会发展水平是不匹配的。西汉的律法体系则不然,其主推儒家"孝老爱亲"的美德,强调通过律法在社会风向的引导作用。

除此之外,西汉的律法还融合了春秋战国时期诸子百家的思想。刘安的《淮南子》也正是对汉初思想的总结和概括。汉武帝时期,经过董仲舒的提倡,汉朝实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政策。

针对这一现象,刘安就曾明确反对。他认为天下之思想,应该无为而治,诸家思想应该顺应其发展的规律,而不是利用国家的强制方式束缚人们的思想信仰。《淮南子》曾记载:

"所谓无为者,不先物为也;所谓无不为者,因物之所为。所谓无治者,不易自然也;所谓无不治者,因物之相然也。"

虽然武帝并没有听取他的提倡,但是在构建律法体系时,却有着一定程度的让步。西汉律法建立的出发点是"利民",要将律法能够为民众所用,切实保障百姓的利益,而不应当使法律成为皇帝或其他王公贵族玩弄朝堂的工具。

同时汉代的律法充分的考虑到了礼制的要求,并提出"法与时变,礼与俗化"的主张。这是对儒家和法家思想的融合,在国家治理中律法应该在仁政之后,即在社会的实际管理中,律法的功能是教化,而并以处罚为目的。

从"尊行黄老"到"兼济百家",汉代法律体系的变革体现出开放性的需求

西汉初期的法律体系的形成与演变,实际上是社会思想大解放,文化繁荣的表现形式之一。既将先前尊为"圣典"的黄老之学继承下来,同时融入了诸子百家中先进的思想内核,充实了汉代律法体系。

同时,西汉的法律还扩宽了法律适用的范围,将皇权的使用也纳入其中,并且强调圣人治国需要做到"无为之外",还应该以"安生利民"作为主要目标。这样的明文规定既符合了黄老之学对"无为"的要求,同时也满足了西汉初期广大儒家学士的治国主张。

"内修其本,而外不饰其末,保其精神,偃其智故,漠然无为而无不为也"。 ——《淮南子》

从史料的记载中不难发现,西汉初期对统治者个人素质的要求也是极高的,内在要做到修身,而外在则是言化于行。只有内外兼修的帝王才能够保持国家的昌盛,实现社会稳定,百姓安乐。

同时在治国理政方面还要做到"无为"。其实不论是道家提倡的"无为",还是西汉出现的"无为",并不是说真的不作为。只是遵循社会发展内在规律和自然的定律之后在进行人为的改造。

而这也是西汉初期法律体系先进的表现,作为治理国家和社会的基本手段。它一改秦律的暴虐荒淫,在法家刚正无私的体系中加入了儒家兼收并蓄的人文情感和传统的伦理道德。形成了极具现代意义的法律体系。

总的来说,西汉的繁荣是黄老之学的推动。经济的繁荣刺激了诸子百家思想的大解放,从而使得汉代的文化得以昌盛。虽然黄老之学之后逐渐融入草野,最终只是昙花一现,其开放的思想内涵却深入人心。因此不论是"尊行黄老"还是"兼济百家"都是文化发展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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