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睿鸫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加强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衔接协作严厉打击电信网络犯罪加强个人信息司法保护的通知》,要求深入开展依法打击行业“内鬼”泄露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工作,积极配合“清朗”系列专项行动,探索积累常态化监督办案的典型经验。(6月21 《检察日报》)
俗话说,千防万防,家贼难防。近年来,有不少掌握个人数据的特殊行业,“内鬼”作妖,将公民个人手机号码、身份证信息、快递单信息、银行卡、微信账号、住址、个人房产资料、车辆信息等隐私信息,进行非法交易,不仅给所在单位造成恶劣影响和业务量的急剧减少,也侵害人民群体的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甚至个别个人信息泄露,与绑架、敲诈勒索、暴力追债等黑恶势力犯罪关联,严重影响到群众的生命安全。
数据显示,2021年,全国检察机关起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9800余人,同比上升64%。其中起诉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内鬼”500余人。显然,最高检依法专门下发红头文件,出重拳,严厉打击行业“家贼”,划出金融、电信、互联网、就业招聘行业,是最为容易产生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风险的重点领域,并将老年人、在校学生、未成年人等列为重点群体,可谓有的放矢,具有很强的针对性、现实性与紧迫性。
若从法律上来审视打击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内鬼”,有着充分予以规制的法律依据。《刑法修正案(九)》设立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扩大了犯罪主体和侵犯个人信息行为的范围。《民法典》第六章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及处理规则愈加清晰。此外,两高还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明确侵犯公民信息犯罪的立案标准,特别是对“内鬼”,明确“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只要达到规定标准一半以上,就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追究刑事责任。
从司法实践情况看,尽管在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历次专项行动中,都会有一批“内鬼”受到了法律的严厉惩处,但值得关注的是,行业性“内鬼”打而不绝,屡打屡现。所以,用雷霆万钧之势打击“内鬼”的同时,更应在防范机制方面,下足功夫,做到打防并举,从根源上来铲除滋生行业“家贼”的土壤。
首先,加强公民个人信息源头保护。对于能够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业与单位,强化行业自律与保密机制建设,签订保密协议,严格遵守双重保密义务,严格防范个人信息“裸奔”。其次,架构个人信息采集内部监管机制。通过科技手段,提高查看信息库的权限级别,建立信息浏览下载追溯机制,强化对信息管理职能部门的日常监管。此外,构建信息泄露“内鬼”从业限制制度。国家层面要建立“内鬼”信息库,让单位聘用人员时,通过检索比对“内鬼”信息库,对查询出“前科”人员,一律不予录用,从而让“内鬼”一次作乱,处处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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