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媒体报道,河北省文安县一男青年入伍后拒服兵役,受到5项处罚,引发关注。
“投身军旅,保家卫国,既是每一个适龄青年应尽的义务,也是每一个热血青年最激昂的青春誓言。”《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强表示,在服役后并不能随意退役或拒服兵役,拒服兵役依法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毕强介绍,我国实行义务兵役制,宪法及兵役法赋予了每个公民依法服兵役的义务。宪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兵役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因此,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在自愿的情况下,可依法服兵役。
什么情况属于拒服兵役呢?
兵役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处以罚款:(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的;(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服现役的;(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和征召的”。存在以上三种情形之一,则属于拒服兵役。
毕强表示,刘伟业和贾玉林两人的行为符合兵役法相关规定,明显属于拒服兵役的行为,兵役法也规定了相应的惩罚措施。
兵役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招录、聘用为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准出境或者升学复学,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兵役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军人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给予处分。军人有前款行为被军队除名、开除军籍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其中,被军队除名的,并处以罚款。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招录、聘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入伍不是儿戏,拒绝服兵役既是对法律的亵渎,也是对青春、对人生的极端不负责任。对拒绝服兵役者的严厉处罚,既是对法律尊严的捍卫,也是对迷途灵魂的挽救与警醒。”毕强说。(全媒体记者 周宵鹏)
来源: 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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