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挖呀挖”火了,
到处都在快乐地“挖呀挖”。
然而本案例中的男子,
却因为“挖”惹了大麻烦!
近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一男子因挖塘养鱼非法占用农用地被判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华因承包了某村集体400亩左右土地种植农作物,需修建蓄水池解决农作物灌溉缺水问题,2022年3月,李某华将自己承包的土地与同村村民李某德的两亩土地进行互换。不久,李某华在未经相关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交换后的土地挖成蓄水池,后逐渐扩大、加深成鱼塘。
2022年3月至7月,某县自然资源局先后两次向李某华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李某华恢复土地原状,消除违法状态。李某华置之不理,不仅未按要求进行整改,还在坑塘中抛洒鱼苗进行养殖,增设增氧机和投饲机。
经鉴定,李某华损毁耕地面积为9455平方米,其中水田面积3889平方米、旱地面积5566平方米,均属于永久基本农田,耕地耕作层、田间基础设施全部遭到损毁,排灌功能丧失,已无法耕种农作物,破坏达到了“特别严重损毁”的程度。2022年10月,李某华在执法机关的教育下,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将鱼塘回填,对耕地进行复垦。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被告人李某华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未经批准擅自将永久基本农田作其他用途,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损毁耕地面积高达9455平方米(水田3889平方米、旱地5566平方米),数量较大,且被损坏耕地达到特别严重损毁程度,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李某华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对破坏的耕地进行了复垦,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破坏种植条件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2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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