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赵佳 张晨晓
前言:网约服务在当今社会已屡见不鲜,网络与线下服务实现了一次又一次的突破,近年来,我国也开始将医疗护理服务与互联网相结合,这是公共服务的又一创新之举。“网约护士”虽然不是一个新词,但是我们在2019年国家卫健委发布的《“互联网 护理服务”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中可以发现,其内容大多为原则性规定,有待于试点地区(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广东等6地)的实践探索经验对法规进一步丰富。本文对网约护士的几个问题进行了梳理,以期让读者明晰网约护士模式各参与方的法律关系与责任。
1. 什么是网约护士?
网约护士的实质是“互联网 护理服务”,即依托互联网等信息技术,通过“线上申请、线下服务”的方式,由护士上门提供服务。
2. “网约护士”需具备什么条件?
(1)有资质的机构主体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已具备家庭病床、巡诊等服务方式的实体医疗机构(以下简称“试点医疗机构”),依托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派出本机构注册护士提供“互联网 护理服务”,将护理服务从机构内延伸至社区、家庭。
(2)具备条件的护士
派出的注册护士应当至少具备五年以上临床护理工作经验和护师以上技术职称,能够在全国护士电子注册系统中查询。对于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良执业行为记录的护士应建立退出机制。
3.“网约护士”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是什么?
“互联网 护理服务”的重点人群为:高龄或失能老年人、康复期患者和终末期患者等行动不便的人群或母婴人群。
提供的服务类型主要为:慢病管理、康复护理、专项护理、健康教育、母婴护理、中医护理、安宁疗护等方面的护理服务。服务项目以需求量大、医疗风险低、易操作实施的技术为宜,医疗机构要在提供“互联网 护理服务”前对申请者进行首诊,对其疾病情况、健康需求等情况进行评估,经评估认为可以提供“互联网 护理服务”的,可派出具备相应资质和技术能力的护士提供相关服务。
根据对几款网约护士的APP或微信小程序(金牌护士、护士帮、滴滴护士、天使到家、熙心养护)进行整理,具体有如下服务内容:
网约护士服务项目统计表
4.“网约护士”的执业安全和人身安全如何保障?
(1)如果是医院主导的网约服务,可将服务对象限制在“本院出院患者”;如果中间介入了第三方平台主导,应加强对平台中患者自提交的病历信息、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审查。
(2)规范完善流程,例如患者初次下单,平台专门的审核组了解情况,打电话询问患者的病史、家族史、手术史等,网约护士在上门前查看患者的知情同意书、健康档案和护理报告,确认服务内容、医院处方、使用药物、耗材情况等。
(3)医院在护士上门提供服务时,为护士配备移动护理工作记录仪,使服务行为全程留痕可追溯。
(4)通过app定位追踪系统和一键报警(紧急联系人、录音保护)确保护士人身安全。
(5)引进保险机制,为从业护士购买人身意外险。
5. 网约服务中患者的权益谁来负责任?
在传统医疗服务中,患者到医疗机构就诊,因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进而在医患之间发生医疗服务关系,护士的护理行为是代表医疗机构履行医疗服务合同,这其中仅有医疗机构及患者两方法律主体。
而在“互联网 护理服务”中,存在医疗机构、服务对象、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三方行为主体。因互联网平台开发者或经营者的不同,“互联网 护理服务”平台可以区分为“自建型”平台与“合作型”平台。
(1)“自建型”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
“自建型”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指的是医疗机构自主开发或与第三方健康科技服务公司合作开发的,对外以该医疗机构为服务主体展示的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各大医院设立的微信公众号、小程序或自主开发的app等就属于这种类型,比如湖南省人民医院、扬州大学附属医院、南华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等均与“熙心养护”合作,在其医院微信公众号或小程序中提供网约护士服务。
此时网约护士平台是医疗机构的延伸,其经营者主体地位已被医疗机构所吸收,因此只存在医疗机构与服务对象两方法律关系主体,二者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本质上仍然是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在这种情形下,若因护士的行为使得服务对象遭受损害的,服务对象只需要以医疗服务合同或医疗损害侵权为请求权基础向医疗机构主张责任承担。
(2)“合作型”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
“合作型”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指的是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工作室、护士个人等主体与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信息技术平台签订合作协议,依托技术平台的品牌共同开展护理服务。如中国医科大学航空总医院与北京美鑫科技有限公司达成战略合作关系,全职在平台提供家居护理服务的护士人员等,均依托“金牌护士”app开展“互联网 护理服务”。
在此种类型中,医疗机构、护士、服务对象和第三方经营者分属不同的法律地位。服务对象通过浏览第三方平台上发布的服务信息,依自己需要的服务内容和地点、时间、护士经验等综合条件进行选择并点击下单,平台再将订单信息发送给执业护士,由执业护士在遵守相关程序的前提下作出是否接单的决定。
在“合作型”模式下,第三方平台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如下:
护理服务的开展关系到服务对象的生命健康等重大人身权益,因此医疗机构及护士的资质至关重要。第三方平台有义务通过“全国医疗机构查询”“护士执业注册信息查询”等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信息查询系统,对护士的身份和所在机构进行核验。
若未履行审核义务,而导致服务对象受损害的属于重大过失,根据《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平台应当与没有资质的护士或医院承担连带责任。
事前的安全保障义务,除资质审核义务之外,也通过对于业务流程设计完善、患者基本信息的收集和留存、与保险公司合作等方式落实安全保障义务。
事中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对护士线上线下一致性的核验,以及保证服务过程中具备应急处理机制,监督护士按标准流程服务。若平台已经实施了必要的技术手段,但第三人利用技术漏洞实施了侵权行为,此时只能认定平台经营者未充分履行审核义务,属于一般过失,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承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补充责任。
事后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网约护士服务中的病历资料进行采集储存,并为护士配置护理工作记录仪、使服务行为全程留痕可追溯。若未对病历资料以及服务留痕数据等资料进行妥善保存,致使服务对象无法获取数据的,应当认定为平台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此时承担连带责任。
随着“网约护士”概念兴起,护士、医疗机构或是第三方平台都有可能面临着巨大的护理服务责任风险。在2019年7月,就有保险公司(康旗股份公司旗下品牌红心柚健康险)推出了国内首款“网约护士”专属保险。
结语:
截至2020年底,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数超过2.5亿人,占总人口数的18.1%。在2019年,我国居民因慢性病导致的死亡占总死亡88.5%,其中因心脑血管疾病、癌症、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和糖尿病等四类重大慢性疾病的死亡比例为80.7%。根据2017年的数据,我国患有慢性病的老年人有1.5亿,失能、半失能的老年人4000万左右。
老年人作为慢性病的主体,其出门不便,年轻的家人工作繁忙缺少时间陪伴就医等现状,使全社会对上门护理服务形成刚需,需求刺激了“互联网 护理服务”的产生,“网约护士”能够从上门护理方面部分地解决这类问题,节省社会资源。未来随着老龄化加剧,失能、高龄、空巢老人的增多,上门护理服务的市场还会进一步显现和扩大。在价格和支付机制管理方面,上海等地区也在探索未来医保支付的可能性,未来可能有更多人享受到网约护士这一模式的福利。
互联网平台、医疗机构、护士和目前各参与方都有必要在实践探索中了解和分析各类风险,提前或事后做好风险防范与管理,保障“网约护士”上门护理服务的规范化,促进试点成功并在全国大规模推广。
参考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三十八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
[3]《“互联网 护理服务”试点工作方案》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2019年1月
[4]《上海市“互联网 护理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上海市卫健委2019年7月
参考文献:
[1] 杨鹏.“互联网 护理”服务网络平台经营者侵权形态——兼评《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J].吕梁学院学报,2020,10(04):66-71.
[2] 人民日报《网约护士,有规范更安全(健康焦点)》2019年
[3]《中国居民营养与慢性病状况报告(2020年)》国家卫健委
作者单位:盈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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