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廊香
今天要讲的案例,是关于浦女士和大约总计500万元保额重疾险的故事
【第一阶段:一切都很平常】
2013年10月投保平安人寿护身福保险,其中重疾保额15万元,此时浦女士37周岁
2015年她又在人保寿险投保重疾险,保额20万元
2018年4月10日,又在人保寿险投保,产品为无忧人生重大疾病保险
【转折事件:人保寿险组织老客户体检】
2018年5月,人保寿险邀请老客户去做体检,浦女士是其中之一,体检项目是甲状腺B超
【我的点评】
这次老客户体检有诸多异常点值得玩味:
1. 保险公司一般不会在等待期内组织老客户体检
等待期内出险是不理赔的,等待期内出现症状也可能导致理赔纠纷(参考:),因此,保险公司在等待期内组织客户体检有些不可思议,一般的情况是客户自己想在等待期内体检,保险公司都有可能阻拦)
本案中,4月刚刚在人保寿险买过保险的浦女士,5月就被拉去体检,显得很不寻常
2. 体检为什么只检查甲状腺?
如果真是回馈老客户,一般保险公司会送体检套餐,只送单一体检项目的不多;就算只送单一体检项目,一般也会针对三高、血糖、宫颈、乳腺、前列腺这些高发且有长期或者严重影响的项目,而甲状腺癌虽然高发,但由于症状轻微且对生活几乎无影响,这种筛查很难说是回馈老客户
3. 目前在市场上存在一些保险机构通过组织准客户做甲状腺B超来“激发”客户买保险的现象
(1)这里说的保险机构包括保险公司,也包括其它保险销售机构,比如保险中介公司
(2)甲状腺结节和甲状腺癌非常高发,一旦确诊甲状腺癌,按照2007版重疾标准可以理赔重疾并豁免后期保费,按2020版重疾标准可以理赔轻症并豁免后期保费
(3)保险机构组织准客户检查甲状腺,对于发现结节的准客户引导不如实告知投保重疾险“获利”,事实上是一种骗保行为
(4)本案中人保寿险是否有此目的,笔者不得而知
4. 浦女士的体检结果是“甲状腺双侧叶结节”,她本人对此是否知晓?
(1)日后,浦女士与数家保险公司对簿公堂时坚称自己没有拿到检查结果
(2)体检机构在法院调查时也表示体检报告都交给了人保寿险的工作人员,并没有交给客户本人
(3)人保寿险的工作人员有没有把体检结果告诉浦女士呢?笔者不得而知。但是,如果人保寿险如果想要激发浦女士再买保险,就一定会告诉浦女士
(4)有一个事实是,在这之后,人保寿险真的建议浦女士再买重疾险,而且浦女士也真的买了;另一个事实是,这之后浦女士买保险的行为开始怪异起来
【第二阶段:几乎是见到保险就买】
2018年8月19日,投保阳光人寿臻欣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24日,投保太平福禄康瑞2018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25日,投保华夏人寿常青树(多倍版)重大疾病保险,保额30万元
27日,投保平安福保险,其中重大疾病保额36万元
同日,投保人保寿险无忧人生重大疾病保险,保额20万元(请注意,人保寿险此时肯定是知道浦女士的甲状腺B超结果的)
9月1日,投保新华人寿多倍重疾,保额20万元
19日,投保太平洋人寿金诺人生重大疾病保险,50万元
21日,投保太平福禄康瑞2018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26日,投保富德生命倍健康重大疾病保险(基本部分),保额30万元
28日,投保泰康人寿附加乐福2018重大疾病保险,
30日,投保太平福禄康瑞2018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12月4日,投保富德生命倍健康重大疾病保险(2019版)(基本部分),保额20万元;
27日,投保泰康在线重大疾病保险(请注意,泰康在线是一家互联网保险公司,没有销售人员)
【我的点评】
1. 如此密集的投保,为哪般?
(1)买保险上瘾的现象是存在的,越了解保险越买的现象也不少见,但像浦女士这样密集买保险的,即使保险从业人员也不多见
(2)日后,在公堂上,浦女士声称“经业务员介绍,考虑通过购买保险的方式养老,故在2018年至2019年初集中购买多份保险”,——可是,这都是重疾险啊
(3)坊间也的确存在保险从业人员宣称重疾险可以兼顾养老,但笔者觉得在本案中,说买这些保险的目的是养老,还是感觉怪怪的
(4)这些保险的投保过程中一定存在不如实告知:多家投保的事实一定没有如实告知;甲状腺B超的结果是否不如实告知无法判断,因为浦女士坚称没有收到体检结果
【第二转折事件】
2019年1月11日,浦女士为孩子在华夏人寿投保,因附加投保人豁免,华夏人寿要求体检,结果为甲状腺内多个团块(考虑:结节性甲状腺肿,其它性质待查)
此时,无论如何浦女士都是知道自己的甲状腺是有问题的了,但还是没有阻止她继续投保的步伐
【第三阶段:最后两份保险】
2019年1月17日,投保华夏人寿常青树(多倍版)重大疾病保险
26日,投保工银安盛御享人生重大疾病保险
【我的点评】
这两份保险的投保过程一定是不光存在多家投保未如实告知,甲状腺疾病也是未如实告知的
【第四阶段:从意外事故到甲状腺癌】
2019年6月的某个早上5点多,浦女士骑摩托车时摔倒,当时背脊破了点皮,没有其它问题,当天没有去医院,第二天下午左边脖子无法出气,去了当地的中医院,被建议去省会城市治疗
7月1日-8日住院,确诊为甲状腺癌
【我的点评】
意外伤害不是甲状腺癌的原因
意外摔倒和甲状腺癌并没有因果关系,如果本案当中涉及意外伤害保险,甲状腺癌是无法理赔的;但我想,真的有意外伤害保险,会不会变成另外一种纠纷呢?毕竟很多情况下,消费都并不知道自己买的保险是什么
【富德生命理赔】
2019年8月15日,富德生命拒赔,解除合同,不退保费
一审:支持保险公司拒赔
主要判决理由:
1. 认同浦女士不知道在人保寿险的体检结果,但是,浦女士毕竟知道自己做的是B超检查,而富德生命的投保书当中询问了最近五年有没有做过“超声波”检查,浦女士没有如实告知
2. 多家投保未如实告知
二审:维持原判
【太平洋人寿理赔】
2019年8月16日,太平洋人寿拒赔,解除合同,不退保费
9月18日,太平洋人寿扣划了浦女士第2期的保险费(这个……,好吧,参考:)
一审:理赔
主要判断理由:
1. 人保寿险的体检浦女士不知道结果,不算不如实告知
2. 多家投保属于不如实告知,但法律并未禁止在多家保险公司投保,且太平洋人寿在投保单或保险条款中并未提示在多家保险公司投保对投保会带来怎样的影响或后果,况且在多家保险公司投保的事实终会知道,浦女士无需故意隐瞒(对此,笔者并不认同,如果告知多家投保的事实,保险公司大概率会要求体检并进行财务核保,结果很可能就是拒保,本案也就不存在了)
3. 继续收保费表明合同还在履行
二审:维持原判
【平安人寿的理赔】
平安人寿理赔了浦女士2013年投保的15万元,拒赔了2018年投保的36万元,拒赔理由为不如实告知,并且解除了合同,不退还保险费
一审:支持保险公司拒赔
主要判决理由:法院认可浦女士在人保健康的甲状腺检查没有收到结果,不算不如实告知;但认为多家投保的事实属于不如实告知
二审:理赔
主要判决理由:
1. 虽然在投保时确实未告知在其他家保险公司投保的事实,但该事实并未增加保险标的的风险,且并非一定会对保险人是否决定承保产生影响
2. 而人身保险合同的立法目的是最大限度的实现对被保险人的救济,体现立法对人的生身体健康的尊重。人身保险合同所保护的内容是人的生命、身体完整、健康,是无价的且无法用金钱来衡量,即使被保险人获得多个保险人的赔偿,也无法填补被保险人的损失,故人身保险合同应是允许被保险人重复保险,获得多重给付的。且我国法律对于购买人身保险的份数并无限制性规定
【我的点评】
2018年投保时附加了癌症二次理赔,庭审时浦女士主张这份附加险也理赔,当然,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不过这也说明浦女士对于保险合同的细节是不理解的
【人保寿险的理赔】
2015年在人保寿险的20万保额得到理赔,其余理赔情况不得而知
【华夏人寿的理赔】
浦女士撤销了对于华夏人寿的诉讼,其中原因笔者不得而知
【其它保险公司的理赔】
笔者均不得而知
【更多事实】
富德生命的二审法院是省内某地级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宣判时间是2020年7月7日,浦女士败诉
太平洋人寿的二审法院是省会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宣判时间是2020年8月21日,浦女士胜诉
平安人寿的二审法院是省会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宣判时间是2020年9月18日,浦女士胜诉
针对华夏人寿,浦女士的撤诉时间是2021年4月21日
【我的点评】
1.也许这个案子还没有结束,笔者也将持续关注
2.浦女士投保的重疾保额总计大约500万,按照目前已经看到的理赔结果,也的确达成养老的“初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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