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 满延坤
“我们本来是想学车,但交完钱后出现了一系列问题。”近日,在长沙读书的肖同学、王同学等人向潇湘晨报晨意帮忙记者反映,她们近段时间发现,负责招生的湖南驾本益科技有限公司已失联,负责培训的长盛驾校也换了校长。
驾校易主后,肖同学等人之前签的协议不被认可。“负责人说,只答应给我们免费培训,协议上其他的事项和费用,他们都不负责了。”肖同学说。
长盛驾校负责人樊先生表示,学员之前的费用是交给了湖南驾本益科技有限公司,协议上加盖的是驾校的业务章而非税务章;且在接手时,他们就与原负责人讲清楚了,“之前的债务及合同我都不负责,只能免费为这些学员培训,这是我们唯一能做的。”肖同学等人下一步将向有关部门投诉。
△校园内负责招生的实体门店已关门,名称为“驾本易”
投诉:交钱学驾照,中介失联驾校易主,学员无法按协议练车
肖同学在长沙读大学。2022年,她打算考驾照,恰逢校内有家“驾本易”的实体门店在招生。2022年3月,她通过门店报了名并签了培训协议。“我注意到,合同上的甲方是长盛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肖同学有所疑虑,但她后来在网上查到,长沙市长盛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当时的*为湖南驾本益科技有限公司,她这才放心。
肖同学报的是旗舰班,费用3980元。培训协议上写明,费用包含理论培训费、送考费、科目二科目三不限课时智能机实操培训费、科目一至四初次考试费、补考费以及第一次模拟教练考车科目二和科目三的费用。
“我考完科目一后,最近才想着学完剩下的课程。”随后发生的事情让肖同学措手不及。她先是发现驾校换了负责人,不认可此前签订的协议中的内容,“驾校负责人说,只帮我们培训,不承担我们的考试费用。”此外,她还得知,此前负责招生的门店不知什么时候关门了。她在网上一查,发现湖南驾本益科技有限公司已经经营异常了。
和肖同学有同样遭遇的人不在少数。王同学交了3188元报了标准班,“协议里面有写,应该包含科目一至四的初次考试费用,但现在这些钱都要我自己出了。”肖同学表示,发现问题后,她们组建了维权群,“目前群里有126个人。”肖同学说。
△培训协议上加盖了两个章,为湖南驾本益科技有限公司的章和长沙长盛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的业务专用章
驾校负责人:接手不久,之前协议与我们无关,可为学员免费培训
记者查询到,湖南驾本益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益民,目前为存续状态,但在2022年7月7日,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长沙市天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22年6月22日,作为长沙市长盛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的原*,湖南驾本益科技有限公司将持股100%全部转让给了湖南北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记者拨打网页上登记的李益民的电话。记者询问其“你们的驾本益还开着吗”,对方回答“没有啊”,随后挂掉了电话。
1月9日,记者与王同学等人来到长盛驾校。负责人樊先生表示,他们是在2023年8月15日接手的长盛驾校,“我们在接手时就和之前驾校老板讲清楚了,之前的债务及合同我都不负责,有协议的。”但樊先生拒绝提供前任驾校校长的联系方式以及相关协议。
对于培训协议上盖的“长沙市长盛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业务专用章”,樊先生表示,首先要确定公章的真实性。“公章是业务章,并非税务章。你可以查我们的账,如果说这笔钱到我们这边了,我可以负责。但如果说钱没到我这里,章不是我盖的,跟我没关系。她们的报名费都交给了湖南驾本益科技有限公司。”樊先生称,他们现在唯一能做的,就是免费为之前的学员培训,但对于其余的七七八八的费用,“我包不了。”
肖同学等人下一步打算向长沙市交通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服务中心投诉。
△王同学的收据,上面盖的章是湖南驾本益科技有限公司的章
律师:驾校易主,新负责人不接受老学员合同协议,可能违反法律规定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易旭律师表示,驾校换人接手,新的负责人不负责老学员的合同,很可能违反法律规定。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例中,学生与长益驾校签订的学车服务合同生效后,长益驾校作为合同签订主体即学车服务提供方不能以驾校换了老板或负责人为由不履行合同义务。
易旭表示,并不存在“税务章”的说法,一般公司订立合同时所使用的为合同专用章或公章。
1.业务章和公章的区别:
(1)定义不同:公章是公司处理内外部事务的印鉴,公司对外的正式信函、文件、报告使用公章,盖了公章的文件具有法律效力,若单位没有合同专用章则应使用公章。
(2)使用性质不同:公章代表公司,业务章主要用于具体业务。
(3)使用范围不同:公章具有最大的权力,使用范围最广泛;业务章主要用来盖一般的业务单据,这可根据公司具体事务来使用。
2.业务专用章有法律效力。业务专用章是公司在对外办理业务时使用的印章,只要公司是依法成立的民事主体、且印章是经过备案的,该印章有效。而合同的成立,一般是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成立。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本案例中学生与长益驾校签订合同时如基于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便长益驾校在签订合同时所用的为业务章也应认定合同合法有效。
易旭建议学生采取如下救济途径:1.向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市场监督管理局、长沙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服务中心投诉;2.向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3.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作者:满延坤
来源: 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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