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浅谈

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浅谈

首页模拟经营如意花园更新时间:2024-04-30

我是从事建筑劳务现场管理,前一段时间我因为种种原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劳动局、派出所、检察院予以立案并准备公诉,我将这一“经历”供大家“分析和研讨”,“有罪戒之,无则加勉”,希望大家有此经历者或同行业者予以戒勉:

2017年9月我们公司投标并中标了中国六冶作为施工总承包的一个优质项目:新蔡县如意花园小区项目的分包施工(实质就是劳务分包),该项目是新蔡县公务员(集资性质)小区项目,工程款应该是绝对保障的,属于建筑类优质项目,我们公司非常重视该项目。合同工期330天,合同产值5345万。在施工过程中,因总包方中国六冶与政府相关部门在项目工程上的不同“异见”,导致政府某些部门“人为因素”,非专业性的要求“停工、整改、罚款”干扰施工影响进度(罚款只收取现金,还不给出具收据),因施工不间断受到外围因素干扰,工期受到严重影响,班组及工人承受不了“外围压力”干扰施工流失严重,加上2018年后半年工人工价、建筑材料价格上涨幅度颇大,2018年9-11月份,总包方中国六冶为了“及时止损”、“以拖待缓”的与政府相关部门协商“施工总包价格调整”,原进度计划的5天一层这个时候变成15-20天一层,有时候一层板面的完成要更换3-5批次工人,我们多次与六冶项目部各级领导沟通、函件往来要求总包方六冶对我们分包单位因非分包原因引起的窝工、停工损失进行适当的补贴,但总包方这个时候往往就是“以哄带骗”,强制要求我们复工复产,而且每一次节点付款均未按照合同履行,都是以减半支付、承兑汇票加重我们的额外垫资负担。2019年11月份,因六冶应付劳务费迟迟未到位,导致一个砌筑抹灰班组的工人到新蔡劳动局投诉,我代表公司与班组责任人、工人代表达成“分期比例支付”的协议,并按照协议第一次支付42人的工资40.6万【42人共计97.7万】,约定在2020年1月20日前付完。临近2020年春节,因总包方应付款严重不足(应付350万,只付100万)且付款时间晚了2天,我们公司经与工人代表电话沟通后将40万直接支付给班组负责人代为支付工人(与班组责任人签订有《分包合同》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法律责任书》)。但2020年3月疫情后复工,劳动局通知我们公司,班组长未将40万代为支付给工人,导致到劳动局投诉并立案,这一次劳动局统计的工人人数变成了89名合计121万农民工工资被拖欠【之前统计是42名工人97.7万,我们已经两次支付了80.6万】,劳动局的意见是“由我们公司无条件代付121万后(最后审核为109万左右),我们公司不予接受,并要求对增加的工人和金额进行核实真假后再付,或者我们公司与班组结算完成后在各自承担范围内支付(即我们对结算后剩余金额承担代付,超额部分由班组长自行承担),最后在派出所的协调下,公司与班组长在2020年7月5日完成《班组工程量结算书》,派出所要求我们只对结算后剩余劳务费的77.4万承担代付义务,超出部分由班组长自行承担并退出48万(班组责任人因挪用40万农民工工资未付,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被拘留3个月后再判刑:判6个月缓刑1年),我们公司向总包方六冶申请退还107万农民工工资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但在手续完善的过程中,新蔡县劳动监察大队、派出所同样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我进行刑事立案,对我们公司列入“人社部黑名单1年”,总包方在2021年3月5日才将我们缴纳的107万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50万合同履约保证金退还我司后及时支付给工人,劳动局在2021年3月18日出具“拖欠工人工资结清证明”,我也被迫办理“取保候审”,2021年12月新蔡县检察院准备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我和公司进行公诉。

因总包方与政府在工程款、竣工验收方面的不同意见导致总包方以“政府未付款”“项目未竣工验收”等借口不给我们办理结算和付款,导致目前我们公司被工人又投诉工资被拖欠,材料商起诉我们拖欠租赁费等。

就我经历这个项目现在遇到的这种情况,我多次与政府成立的“如意花园工作组”进行沟通后申诉:

1、 项目在2020年10月份已经完工,是总包方故意以各种理由不予结算和付款才导致我们被动拖欠农民工工资。

2、按照国务院2020年5月1日实施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农民工工资由总包方成立农民工工资专户,由总包方代付农民工工资,从分包结算款中予以扣除。

3、分包合同上有明确约定: 农民工工资由总包方代付及具体办法,但六冶未有任何一次的代付农民工工资行为,所以,由始至终都是总包方违反合同,违反国家相关规定。

4、新蔡县政府成立的工作组已经认定六冶是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单位,不应该由分包方承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要责任。

5、总包方六冶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在项目所在地成立农民工工资专户,没有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我们反而向六冶缴纳有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而政府在六冶未成立农民工工资专户和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问题上也存在督促不力和渎职违规行为。如果六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一旦涉嫌农民工工资维权,劳动局按照国家规定专款专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工人工资,何来的我们公司被动拖欠农民工工资和不公平的处罚?

6、我们公司在这件事情上,也存在管理漏洞(不应该将专项劳务分包给没有资质的个人,不出事则罢,出了事就属于违法分包),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2020年因此已经被劳动局列入黑名单一年,现在不应该再因此被检察院再次进行处罚,有悖于国务院发布的《促进中小企业纾困条例》: 国家、事业单位、大型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费等。

所以,现在新蔡检察院要对我个人进行刑事犯罪公诉,我的意愿是: 不认罪但认罚(如果是这种情况,检察院告知:之前的取保候审不成立,必须马上收押限制人身自由),我迫于无奈只有认罪认罚,但要求不应该再对我们公司进行处罚(一旦刑事处罚我们公司后,会影响今后投标及融资),因为我们公司为了这案件已经被劳动局列入黑名单一年,现在再度受到处罚,属不属于过度处罚或重复处罚?这有悖于法律法规的公平公正原则,也不符合《中小企业纾困条例》。目前,我们同一个项目的其他标段也因为我们一样的农民工工资诉求投诉,这一次劳动局纠正其之前的执法对象,没有针对分包单位,而是直接以违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对总包方六冶进行立案,同一个项目内,同一个农民工工资诉求,同一个施工总包方,同一个劳动执法单位,却是2个截然不同的处罚结果。为此,我向政府如意花园工作组进行情况说明及申诉,不知道最终结果如何?

通过这一经历,我切实感受到:以前农民工群体被当着弱势群体,被一些不良建筑单位和“包工头”人为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讨薪事件,近些年国家出台一系列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文件,农民工工资在某种意义上说拖欠情况大有改善并最终会得到保障,农民工群体已经不属于弱势群体了,“包工头”或者劳务公司,由于现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属于刑事案件,严重者最高判刑3-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追讨工人工资,所以,没有任何劳务公司或包工头想主动去拖欠农民工工资,因为那将付出沉重的代价,反之,施工总承包方以各种借口不按时支付劳务费导致劳务公司或包工头被动拖欠农民工工资,此时的劳务公司就是背锅侠了,成了软柿子,成了真正弱势的一方。

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对于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的薪酬也有明确的约定: 计件工资的,双方另行约定支付方式和金额,建筑工程工人工资实质上大部分都是“计件计酬”,按月发放工资(或生活费);实施总包方成立农民工工资专户和代付农民工工资;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进行源头治理等有利于农民工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规定,国家相关部门应该严格执行,分清责任,源头治理,而不是找“替罪羊式”的处理……! 一家外地建筑企业在异地施工,会面对诸多不公平的遭遇,往往只有被动的接受,投诉无门,诉求无果。

我之所以说这件事出来,也是想通过这件事情提醒同行业者,在今后的项目管理中,把控好管理细节问题,特别是涉及农民工工资问题,绝不能主动恶意或故意拖欠农民工工资,被动拖欠的结果只有碰运气了。我们公司由始至终都是按照合同约定、付款节点进行支付劳务费和工人工资,不管从主观和客观意识上都不存在故意和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最终在总包方未付款和未代付工人工资的情况下我们垫付了,但还是受到了如此严重的处罚,这种情况主要原因还是劳动局在事情的起因、调查过程、处理结果时,未严格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划分责任主次,源头整治,滥用职权强制偏向性执法(找替罪羊)……。或许就是一个外地企业或外地人在异地被“欺负”的一种无奈结果。

建筑工程的发展之路,必将劈荆斩刺,且行且珍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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