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期笔者和各位朋友一起分享了商业秘密的4种类别,那么行为人泄露了商业秘密后,是不是必然会触犯刑法,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呢?其实也不尽然,根据《刑法》规定,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要求不仅有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而且要求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如果行为人只是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对权利人的经济利益构成一定的威胁,但并未造成实际的重大损失,不能以该罪论处。而重大损失一般是指商业秘密对于权利人的利益丧失,如技术秘密由于为公众所知,其对于权利人增强竞争能力的效益丧失,权利人投入的资金没有效益,以及丧失的利益巨大的。
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
1、 给侵犯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 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 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的;
4、 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但在司法实践中,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损失往往难以计算,一般是参照法律规定的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数额确定的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数额,一般遵循以下原则:
1、 对于能够计算权利人的损失的,应当计算权利人的损失数额;
2、 权利人的损失数额难以计算的,将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犯商业秘密所获得的实际利润认定为权利人的损失数额;
3、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权利人的损失数额和侵权人所获得的实际利润均难以查实,这就需要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精神作出合理的认定。
笔者根据自己处理相关案件的经营和在与很多企业家沟通交流后,对企业的管理者在涉及商业秘密时,建议做到以下几点:
1、 商业洽谈,涉及商业秘密的要约定承担保密义务;
2、 在实际情况可行的时候,要使用非描述性的和非明显昭示项目名称和代码;
3、 电子邮件和语言信箱密码要进行防护,发出信息时要多加小心;
4、 要妥善处理所有商业秘密文件,使得他人不能从垃圾堆中重新得到这些消息,特别是管理人不在办公室的时候;
5、 对装有商业秘密文件的所有信封和包装要给以足够的重视;
6、 离开会议室带走所有的文件;擦掉黑板上的所有字迹;
7、 客户和其他人在企业的任何区域,除会议室外,都要有人陪同;
8、 在家人、朋友、室友或者其他来访者面前不要随口说出商业秘密。
明天是《职场刑事法律风险》的最后一个专题,笔者将用2004年华为“沪科”案件的分析,来结束整个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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