毁了林,买碳汇即可轻判?

毁了林,买碳汇即可轻判?

首页模拟经营碳汇森林红包版更新时间:2024-06-09

2022年3月10日,浙江台州,仙居县人民检察院联合县人民法院、县自然资源与规划局举行“公益诉讼生态修复基地”揭牌仪式,并将一百余株国家二级保护植物金豆进行公益诉讼补植复绿。 (人民视觉/图)

毁林盗伐,滥伐林木,甚至非法狩猎和非法采砂,在这些生态环境犯罪案件中,以往被告人通常采取“补植复绿”或缴纳生态修复资金进行生态修复,如今通过自愿认购碳汇,亦可获得从轻处罚。

类似的判决正在作为“司法推动双碳目标实现“的一项制度创新,在福建、江西、四川、贵州、浙江等地的法院开始实践。随着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以及意见的出台,这项司法创新有望推广至全国。

其中,《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当事人请求以认购经核证的林业碳汇方式替代履行森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各方当事人意见、不同责任方式的合理性等因素,依法予以准许”;《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亦提出,“研究发布司法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司法政策,研究适用碳汇认购、技改抵扣等替代性赔偿方式”。

目前来看,这项司法创新涉及的相关制度还有待进一步理顺,诸如碳汇赔偿数额计算标准、碳汇资金监管使用、行为人认购的碳汇后续处理等。

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兆峰告诉南方周末记者,认购碳汇替代生态修复,属于“司法实践走到了理论和立法的前面”,未来应尽快立法,明确相关行为边界。

认购碳汇替代生态修复更科学?

全国首例认购碳汇替代性生态修复判决出现时,我国还未正式提出双碳目标。

“第一案”由福建省南平市顺昌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判决。案情非常简单,被告人无证采伐林地,构成滥伐林木罪。案发后,被告人除退出违法所得,还在法院的引导下自愿认购了顺昌县“一元碳汇”项目的4万元碳汇,以替代修复被其破坏的生态环境。

顺昌县法院认为,因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具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赃,认罪认罚,以购买碳汇的方式进行了生态破坏的替代性修复,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没收退出的赃款二万元上缴国库。

撇开生涩的术语,其中两个关键词引人关注:一是“认购碳汇”,二是“替代性生态修复”。

被告人认购的碳汇叫“一元碳汇”,诞生于2019-2020年当地脱贫攻坚的“决战决胜”关键阶段。顺昌县政府免费将林农个人及村集体的森林碳汇核算出来后,按照1元/10千克(即100元/吨)的标准在“一元碳汇”微信小程序上出售。买家可以在小程序中购买碳汇,资金直接进入到林农及村集体的账户,并参照扶贫资金进行管理。

认购碳汇之所以成为“替代性生态修复”的方法之一,按顺昌县法院回复南方周末记者采访时的解释,实践中,由于场地、管护能力、时间等条件受限,直接修复很难完成。“比如有人滥伐了一片15年树龄的林子,对生态造成破坏,如果直接修复,则应该重新种上树苗,管理多年,经过鉴定,新种树苗的各项生态功能恢复到原林地时,才算完成了生态修复。”

顺昌县法院认为,可以测算出被告人滥伐行为造成的生态功能损失,折算成资金,让其缴纳,相关部门可用这些资金进行增殖放流、农田修复、小流域治理等替代性修复手段。

“与补植复绿相比,认购碳汇替代生态修复的方式更科学。”井冈山市人民法院在回复南方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2022年6月,该院作出了江西省首例认购碳汇替代性生态修复的判决。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指出,一方面,幼龄林的固碳能力没有中龄林强,从损害到完成修复中间存在时间差,自愿认购碳汇进行替代性修复,弥补了补植复绿判决不能“第一时间”全方位修复生态的不足;另一方面,江西很多地区森林覆盖率已经很高,若采用补植复绿等修复方式,有时“无地可种”,购买碳汇是一种有效补充手段。

认购碳汇,为何从轻判决?

被告人自愿认购碳汇,为何能从轻处罚?

自2018年起,我国在全国范围内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根据2022年4月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11条,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相关司法机关,依法将其作为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节。

王兆峰告诉南方周末记者,被告人修复生态环境一般会被视为具有认(悔)罪态度良好、人身危险性小等情形,进而对其作刑罚裁量上的轻缓化处理。

事实上,在2022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解释》出台前,多地法院将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由补植复绿等措施扩展至碳汇补偿,并以此作为对行为人轻缓化处罚的依据,其实并无严谨适用的司法解释。

井冈山法院解释判决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规定积极修复生态环境可以作为一个法定的量刑情节,但仅限定适用于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其他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如盗伐林木、滥伐林木等在适用上则受到了限制。

“(该司法解释)为其他破坏环境资源的案件提供一定的参考价值。我院为鼓励被告人对保护生态环境做贡献,对本案的判决参考了该司法解释。”井冈山法院称。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朱明哲对南方周末记者表示,在法律法规完善之前,法院判决做一些适度超前的创新,是司法实践中的正常现象。

王兆峰也认为,对滥伐林木罪、盗伐林木罪等其他破坏生态环境犯罪案件,均可以将修复生态环境作为从宽处罚的量刑情节加以适用。特别是在部分生态资源丰富、碳交易机制相对完善的地区,完全可以先行试点。“通过地方实践不断总结经验,引起法学研究的关注,研究成熟后再出台法律法规,这符合立法的发展规律。”

碳汇核算成本“跟赔偿金额差不多了”

即使认购碳汇替代生态修复的法律依据已经由《解释》“填补”,但在司法实践中,仍有一些操作需要完善,比如碳汇核算。

正如碳排放数据是碳市场的基石,核算准确的碳汇数量也是认购碳汇判决的基础。林业碳汇核算是一个技术性要求很高的工作。不同树种生长在南方还是北方,平原还是山地,阴坡抑或是阳坡等,固碳量都有显著差别。

被告人破坏的森林资源损失的碳汇量,是如何计算出来的?核算费用又该由谁承担?在目前公开的判例中,鲜有详细说明。

浙江省湖州南太湖新区法院在一起判决中,选定由国家林草局认定的林业碳汇计量与检测单位浙江农林大学认定碳汇损失。被告人并未承担碳汇核算费用,而是由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发起人支付。

湖州南太湖新区法院告诉南方周末记者,省内碳汇测算机构较少,浙江农林大学的核算团队需要从外地赶到案发地驻扎,选取5-10块样地,连续监测两个月左右,才能核算出碳汇量。一套规范的操作下来,核算成本不菲,最终算下来“可能跟赔偿金额差不多了”。在该案中,被告人赔偿的林业碳汇价值损失为3.72万元。

也有法院未核算被告人认购的碳汇。顺昌县法院对南方周末记者表示,在这起全国“第一案”中,被告人砍伐树木造成的碳汇损失,并未具体计算,原因之一是成本过高。在涉林犯罪中,大多被告人系因家庭生活困难、疾病等因素,抱着侥幸心理去砍伐林木。如果进行碳汇功能损失鉴定,则需要支付一笔鉴定费,给被告人增加了经济负担。“如果有能力支付鉴定费,何不将鉴定费用直接用于修复?”

顺昌县法院还表示,另一项原因是,鉴定需要一定的时间,不利于案件的快审快结,影响审判效率。此外,“自愿”认购的方式,是被告人认罪悔罪的表现,“如果进行鉴定,被告人的赔偿则带有一定的强制意味”。

王兆峰建议,在未来的立法中应对碳汇核算予以清晰规定,例如核定主体要满足哪些资质,测算要遵循哪种方法学,核算费用由谁承担等,避免造成纠纷。

想恢复原有植被,认购碳汇资金“远远不够”

被告人购买碳汇,真能达到生态修复的目的和效果吗?

在王兆峰看来,为实现初衷,至少还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相关款项的去向真正用于恢复植被,二是购买碳汇的资金足够用于恢复植被。

不过,从实践来看,碳汇资金可能尚不足以充分实现生态修复的目的。

北京己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曹彩丹曾撰文表示,法律规定生态修复责任要优先于修复生态环境费用赔偿的适用。换句话说,只有当生态环境无法修复或者无法完全修复,或者行为人不履行修复责任时,法院可允许行为人以认购碳汇的方式替代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顺昌县和湖州南太湖新区被告人认购的碳汇资金均用于生态修复。顺昌县法院告诉南方周末记者,截至目前,南平全市6个法院50名被告人累计参与认购碳汇52万元,碳汇资金惠及11个乡镇的27个村集体。利用这些碳汇资金,有些村集体绿化绕村河堤,有些将改建道路遗留的工地建成村生态公园,有些改善村里的饮水工程。而在湖州南太湖新区,资金主要用于碳汇修复区域的日常维护、巡山护林等项目。

但是两起案例中,购买碳汇的资金可能均不足以恢复植被。顺昌县法院介绍,由于并未对碳汇损失数额做具体鉴定,因此引导被告人认购碳汇的具体数量参照了以往缴纳生态修复资金的标准,然而,“目前我们收取的生态修复资金或者认购碳汇的资金,远远不足以弥补生态功能损失”。2020年,顺昌法院审理的一起滥伐国家级生态公益林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公诉机关要求被告人一年内补种或等额支付补种费用1.1万元,赔偿被毁坏生态公益林恢复原状期间的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人民币14.7万元。

湖州南太湖新区法院表示,被告人认购的碳汇金额,如果再找一块土地种植相同的树木,这笔钱是“远远不够的”,因此法院用碳汇资金去雇用工人维护另一片新的林子。当地的毛竹林如果密度太高会死亡,需要定期砍伐,人工费用是一笔不小开支。

警惕碳汇二次交易风险

王兆峰观察到,在已有判例中,认购碳汇资金主要有两个流向:一是被告人将款项交给政府主管部门,例如在湖州,由林业等部门牵头成立碳汇库,企业可以从中购买碳汇;另一种流往公共平台,例如顺昌县的“一元碳汇”小程序。

两种购买方式,体现了两种对碳汇资金的监管思路。湖州南太湖新区法院表示,法院联合属地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对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并建立年度查勘制度,若碳汇修复不力或碳汇区域擅自改作他用,建立了修复资格退出制度。顺昌县则通过公共平台公开管理。

王兆峰认为,无论如何管理碳汇资金,都需要在制度上防止行为人购买碳汇以后再交易的权利。在碳市场上,碳汇可以交易,变成真金白银。“随着碳价上涨,被告人认购碳汇后,如果有权再交易这部分碳汇,甚至还有可能获利,背离了惩罚措施的初衷。”

在实践中,井冈山法院、湖州南太湖法院和顺昌县法院都禁止被告人认购的碳汇进行二次交易。井冈山法院告诉南方周末记者,被告人购买的碳汇用于江西省某林业碳汇试点项目减排量,并由江西省碳排放权交易中心将其购买的林业碳汇注销,专门用于生态修复,后续不能再交易。

“只要被告人付了钱后,对他来讲,碳汇资金的往来就已结束。”湖州南太湖新区法院称,“要不然认购的碳汇就变成了被告人的投资了。”

非法狩猎、采矿案亦可“认购碳汇”?

从现有认购碳汇替代性生态修复的判决案例中可以看到,认购碳汇开始延展到非林业领域的案件中。

2022年5月,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法院审结一起非法采矿案件,被告人自愿出资10万元用于认购海洋碳汇,以替代性修复被其破坏的海洋生态环境,得到从宽处理。该案系全国首例适用认购海洋碳汇进行替代性修复的刑事案件。连江县法院婉拒了南方周末记者的采访请求。

2022年3月,顺昌县法院审结一起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叶某某狩猎到一只野猪,并出售野猪肉获利900元。被告人因非法狩猎罪被判刑8个月,缓刑1年。诉讼期间,叶某某与公益诉讼起诉人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达成调解协议,通过“一元碳汇”小程序,认购1000元碳汇用于代偿其造成的野生动物生态价值损失。

顺昌县法院表示,碳汇不仅有林业碳汇,还包括草地碳汇、耕地碳汇、海洋碳汇等。非法狩猎、非法采矿等破坏生态资源犯罪一方面直接造成了碳汇损失,另一方面一定程度上破坏了生物链循环,也产生碳汇损失,因此认为认购碳汇进行补偿性修复是可行的。

与已作出的林业案件判决不同,顺昌县法院认为,非法采矿、非法狩猎等破坏生态资源犯罪的碳汇核算方法及数量需要专门的机构进行鉴定。法院建议相关部门出台碳汇核算办法,这“利于实践操作,也使得审判案件更加精确”。

在王兆峰看来,在非法狩猎、非法猎捕等破坏生态环境犯罪案件中,因保护对象不可修复或难以修复,司法机关提出替代性生态修复方式并无不当。但同时,在未破坏森林资源的案件中,不能“蹭双碳热度”,一味扩大林业碳汇适用范围,要慎重考虑采取何种生态修复措施,才能够真正起到修复作用。

南方周末记者 林方舟 南方周末实习生 仝若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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