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机动车险的历次改革中,对责任免除的界定中,对“肇事逃逸”免责的规定,前后经过三次修改.
早期的ABC车险条款中, 规定是逃逸行为属于责任免除,后来的车险改革中,将肇事逃逸修改为“离开现场”,19年最后一次车险改革,又恢复成“逃逸”。
逃逸和离开现场有什么区别呢?
明明有逃逸嫌疑的案件,为什么最后认为是离开现场呢?很多保险公司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不能很好的理解,并及时开展相应的调查工作,等到法庭上再主张司机肇事逃逸,往往无法获得法院的支持。
在交通事故处理或者交通纠纷中,逃逸和离开现场有相似的地方,但是本质是不一样的。最主要的区别是看是否存在主观故意,即为逃逸法律追究的主观意图。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条件是“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不应仅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对于肇事后未逃离(或未能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的,也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6.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7.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其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8.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是强行离开现场的。
交管部门还对哪些行为不构成肇事逃逸做出了规定:
1、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无争议,撤离现场自行协商解决,达成协议,并留下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后,一方反悔并报案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为及时抢救事故伤者,标明车辆和伤者位置后驾车驶离现场并及时报案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将伤者送医院后,确因筹措伤者医疗费用需暂时离开医院,经伤者或伤者家属同意,留下本人真实信息,并在商定时间内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受伤需到医院救治等原因离开现场,未能及时报案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驶离现场,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或不能发现事故发生的;
6、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可能受到人身伤害而被迫离开交通事故现场并及时报案的。
保险公司在保险理赔的时候,主要参考还是看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一般情况下,事故交警写“驾车离开现场”,没有抵触,这是一种描述客观事实,但是如果写“逃逸”就会非常慎重,毕竟要证明一个人是否存在主观故意,还是非常困难的。
法院在判决类似交通理赔纠纷时,往往要求保险公司提供能够证明“逃逸”的证据,如果保险公司不能新的证据,法院的习惯做法是按照交警出具的责任认定书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过对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技术分析和有关检验、鉴定,分析查明交通事故后所作出的技术性文书材料,是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重要证据,该证据具有较高的证明力,在诉讼当事人未能提供相反证据的前提下,应当予以认定。
因此,如果对于有逃逸嫌疑的案件,保险公司需要在交警出具正式的事故认定书之前,开展必要的调查和举证工作,并将获得证据及时与事故交警沟通,争取一个客观、公正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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