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战争:成立合众国确认西部土地权,首创邦联制亨廷顿当选总统

独立战争:成立合众国确认西部土地权,首创邦联制亨廷顿当选总统

首页模拟经营西部土地生存更新时间:2024-04-25

如果问起美国的第一任总统是谁?大概多数人都能说出是被称为美国国父的华盛顿。但实际上华盛顿被选为总统时美国已经独立十四年,而在华盛顿之前还有九位总统,当时美国并不叫做美利坚合众国,而是被称为“国会召集合众国”,它的第一任总统则是由第二届大会议最后一任主席转任的塞缪尔.亨廷顿。

在大陆会议制定《邦联条例》之前,美国并不是一个统一的国家,而是由独立的十三个国家组成的联合体,正是由《邦联条例》才将他们联合起来共同反抗大英帝国赢得了独立。

“国会召集合众国”第一任总统塞缪尔.亨廷顿

我们在前面的文章中讲到大陆会议的代表在制定《邦联条例》的时候,对关于阿巴拉切亚山脉以西土地的所有权归属于各州还是邦联国会产生了巨大的争议,并由于代表们对该问题各州的意见很难统一,在利益的驱使下支持方与反对方互不相让,因此只能将其搁置起来,最后对于西部土地所有权的提案因而未能形成任何决议。

到了1777年11月15日, 经过多次反复的讨论和修改后,《邦联和永久联合条例》终于在大陆会议得到通过,并将最终的文本交付各州议会批准实施。但由于在关于西部土地所有权分歧的问题上一直没能解决,主张对西部土地拥有所有权的州很快就批准了,但持反对意见且经济状况较差的州则坚持不批准,其中以马里兰态度最为坚决。到了1779年1月,新泽西和特拉华经过说服也批准了邦联条例,马里兰仍然拒绝批准,而根据大陆会议规定的程序,邦联条例必须经过十三个州批准才能生效。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尽早建立一个统一的邦联,纽约和弗吉尼亚作出让步,转而赞同大陆会议关于要求将西部土地所有权转让给邦联国会的决议。因此关于西部土地所有权属于邦联国会的决议最终以5:4(另有新英格兰地区4票弃权)获得通过,马里兰才于1781年3月1日最后一个批准条例。从这一天开始,邦联条例正式生效,成为了美国宣布独立之后的第一部国家层面的基本法。

“国会召集合众国”的领土范围

《邦联条例》使得北美宣布独立的十三州从此在形式上成为了一个联合的整体,而不是之前的名义上在大陆会议领导下的殖民地联合。因此美利坚合众国到此时才算正式开张,但在当时合众国的名称并不是现在的“United States of America”,而是被称为“国会召集合众国”(the United States in Congress Assembled),简称“USCA”。

而成立于1774年9月的大陆会议在经历两届以后正式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大陆会议被新成立的邦联国会所代替。但由于马里兰是在1781年才通过《邦联条例》的,因此邦联国会在1781年3月1日才正式成立,从此接过大陆会议的权利开始领导美国的独立战争。而最后一任大陆会议主席塞缪尔.亨廷顿也转而成为第一任国会召集合众国总统,他也是合众国真正意义上的第一任总统。

塞缪尔.亨廷顿的庄园

但《邦联条例》虽然将十三州在名义上联合成了一个国家,只是原本在条例中打算加强中央政府权利、限制各州自治权的建议却由于各州的反对并没有通过。并且新成立的合众国也没能建立一个合法的政府,而被认为代替政府职能的邦联国会也只有很少的权力来征收各州纳税份额,并用来领导独立战争和维持国会的运行。他们甚至没有一个国家级的领导和必要的邦联法院,总统塞缪尔.亨廷顿名义上是国家总统,实际上也仅是邦联国会的主持人而已,一切与大陆会议时期似乎并没有什么两样,好像只是换了个名字。

实际上,《邦联和永久联合条例》只是对已经在运转的、软弱而分散的合众国权力体系加以确认而已,它对各州的约束力是非常有限的,甚至可以说是没有约束力,一切只能靠各州自己的自愿来表示对邦联政府的支持和拥护。因此这个新生的国家只能在这个软弱无力且飘摇不定的政府带领下为自己的生存而战。甚至这个政府本身的合法性还没有得到确认,而他的对手又是被称为“日不落帝国”的当时世界上最强大的政府。

费城独立厅,邦联国会的早期所在地

但无论如何,《邦联和永久联合条例》毕竟美利坚合众国历史上第一个成文的宪法性文件,如果说《独立宣言》是美国诞生的证明,那么《邦联条例》就是给这个新生国家上了户口。从此美国不再是一个黑户,而是一个合理合法的独立国家,虽然这个国家要真正得到世界上多数国家的承认还要经过艰苦的斗争。

《邦联条例》所创立的国家与当时世界上所有的国家都不同,具有开创性的意义,按照条例所成立的美国俨然是由十三个独立国家组成的松散的国家联盟,这样的国家在以前的历史上是没有过的。它的中央权力很小,小到所有的成员都可以不承认它的权力;它也没有明确的国家元首,政府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一个一院制的邦联国会,国会成员由各州选出的每州2——7名代表组成,且可以中途更换。

中央集权、邦联制和联邦制的区别

在关于国会投票权方面,条例规定虽然每州在国会的成员不同,但只有一票投票权,对于重大事情的表决必须得到至少九个州的同意才可通过;规定了各州在安全、军事、贸易、宗教、司法等方面相互帮助、共同进退;同时为了保证各州的独立性,规定任何州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它州内部事务;规定了各州之间不得互相或者与它国之间单独签订协议或条约,并且除了合力对抗大英帝国之外,各州不得在和平时期未经国会的许可情况下拥有军队、战舰或与印第安人、外国势力开启战争;而对于合众国内部各州之间关于土地的争议,则完全由邦联国会进行裁判处理。

条例还规定在国会休会期间,由国会任命一个每州一名代表组成的委员会处理合众国的一切事务;并且关于宣战或媾和等权利由国会拥有,以及签订同盟和缔结条约等。

独立战争时期的英属加拿大殖民地(深黄色部分)

另外出于联合北美所有英属殖民地的需要,条例在国会中还特别为加拿大预留了一个席位,虽然在独立战争之初大陆军远征加拿大遭到了失败,但几乎所有人都认为加拿大迟早会加入独立后的合众国并对此报以极大希望。因此声明等到加拿大加入后享有与十三州同等的权力和地位,而如果有其它的州申请加入,则必须得到至少九个州的同意方可。

总而言之,《邦联和永久联合条例》是北美独立和建立邦联制国家的法律基础,虽然该条例所规定成立的邦联制国家权力很小,并不能有效的行使国家职权。但却确定了一个国家基本的法律制度,并且是超越当时众多国家、极具现代法制思想的法律制度,为1787年联邦宪法的制定打下坚实的基础。

(有了统一领导的美国大陆军在以后的对英战斗中会有怎样的表现?他们能否克服困难最终战胜强大的大英帝国赢得国家的独立?欢迎关注本账号,阅读更多的关于美国独立战争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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