烘焙食品工厂良好作业规范(GMP)准则(一)

烘焙食品工厂良好作业规范(GMP)准则(一)

首页模拟经营油炸食品制造工厂更新时间:2024-04-24

1 目的

本规范为烘焙食品工厂在制造、包装及储运等过程中,有关人员、建筑、设施、设备之设置以及卫生、制程及品质等管理均符合良好条件之专业指引,并藉适当运用危害分析重点管制(HACCP)系统之原则,以防范在不卫生条件、可能引起污染或品质劣化之环境下作业,并减少作业错误发生及建立健全的品保体系,以确保烘焙食品之安全卫生及稳定产品品质。

2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从事产制供人类消费,并经适当包装的面包、蛋糕、中点、西点、饼干、干式点心、焙制坚果子仁等之烘焙食品制造工厂。

3 专门用词定义

3.1食品:指供人饮食或咀嚼之物品及其原料,如:面包、蛋糕、中点、西点、饼干、干式点心、焙制坚果子仁及其它。

3.1.1面包:指原料经过混合、搅拌、发酵、配合或包裹特殊之配料做成希望之形状、径行再度发酵、膨胀、烘焙、冷却、包装等而得之制品(包括主食面包、餐包、甜面包、三明治及其它类似品)。

3.1.2蛋糕:指各种原料混合搅拌后经烤焙、成型、冷却、装饰、包装等而得之制品(包括油脂类蛋糕、乳沫类蛋糕、戚风类蛋糕及其它类似品)。

3.1.3中点:指各种蒸、煮、烤、炸、煎之传统中国式面食品(如馒头、包子、烧饼、油条及其它类似品)。

3.1.4西点:指西式非主食类之面制点心类食品,一般较少经过发酵过程,泛指派、泡芙、比萨饼、甜甜圈、西饼及其它类似品。

3.1.5饼干:指将主料酌配其它材料(如油脂类、糖类、乳制品、蛋及其它添加物)等,充分捏合作成一定形式,经烘烤、干燥、冷却、包装而得之食品(包括硬式、夹心、软式、酥软、苏打、煎饼等饼干及类似品)。

3.1.6干式点心:指食品原料经混合、成型、调味、烤炸过程,含水分少之点心食品(包括海苔、爆玉米花及其它类似品)。

3.1.7焙制坚果子仁:含各式食用种子或种仁经烤焙、油炸、调味等加工制成各种形式及口味者(包括膨松焙制食米、焙制坚果、子仁及类似品)。

3.2原材料:指原料及包装材料。

3.2.1指成品可食部分之构成材料,包括主原料、配料及食品添加物。

3.2.1.1主原料:指构成成品之主要材料。

3.2.1.2配料:指主原料和食品添加物以外构成成品的次要材料。

3.2.1.3食品添加物:指食品在制造、加工、调配、包装、运送、贮存等过程中,用以着色、调味、防腐、漂白、乳化、增加香味、安定品质、促进发酵、增加稠度(甚至凝固)、增加营养、防止氧化或其它用途而添加或接触于食品之物质。

3.2.2包装材料:包括内包装及外包装材料。

3.2.2.1内包装材料:指与食品直接接触之食品容器如瓶、罐、盒、袋等,及直接包裹或覆盖食品之包装材料,如箔、膜、纸、蜡纸等,其材质应符合卫生法令规定。

3.2.2.2外包装材料:指未与食品直接接触之包装材料,包括卷标、纸箱、捆包材料等。

3.3产品:包括半成品、最终半成品及成品。

3.3.1半成品:指任何成品制造过程中所得之产品,此产品经随后之制造过程,可制成成品者。

3.3.2最终半成品:指经过完整的制造过程但未包装标示完成之产品。

3.3.3成品:指经过完整的制造过程并包装标示完成之产品。

3.3.4易腐败即食性成品:指以常温或冷藏流通、保存期间短,且不须再经任何方式之处理或仅经简单加热,即可直接供人食用之成品,如即食餐食、液态乳品、高水活性豆类加工食品、高水活性烘焙食品、高水活性面条粉条类等。

3.4厂房:指用于食品之制造、包装、贮存等或与其有关全部或部分之建筑或设施。

3.4.1制造作业场所:包括原料处理、加工调理及包装等场所。

3.4.1.1原料处理场:指从事原料之整理、准备、选别、*菁或撒盐等处理作业之场所。

3.4.1.2加工调理场:指从事计量、混合、搅拌、切割、磨碎、调配、整形、成型、发酵、烤焙、烹调及馅料制作等处理作业之场所。

3.4.1.3包装室:指从事成品包装之场所,包括内包装室及外包装室。

3.4.1.3.1内包装室:指从事与产品内容物直接接触之内包装作业场所。

3.4.1.3.2外包装室:指从事未与产品内容物直接接触之外包装作业场所。

3.4.1.4内包装材料之准备室:指不必经任何清洗消毒程序即可直接使用之内包装材料,进行拆除外包装或成型等之作业场所。

3.4.1.5缓冲室:指原材料或半成品未经过正常制造流程而直接进入管制作业区时,为避免管制作业区直接与外界相通,于入口处所设置之缓冲场所。

3.4.2管制作业区:指清洁度要求较高,对人员与原材料之进出及防止有害动物侵入等,须有严密管制之作业区域,包括清洁作业区及准清洁作业区。

3.4.2.1清洁作业区:指内包装室等清洁度要求最高之作业区域。

3.4.2.2准清洁作业区:指加工调理场等清洁度要求次于清洁作业区之作业区域。

3.4.3一般作业区:指原料仓库、材料仓库、外包装室及成品仓库等清洁度要求次于管制作业区之作业区域。

3.4.4非食品处理区:指品管(检验)室、办公室、更衣及洗手消毒室、厕所等,非直接处理食品之区域。

3.5清洗:指去除尘土、残屑、污物或其它可能污染食品之不良物质之处理作业。

3.6消毒:指以符合食品卫生之化学药剂及(或)物理方法,有效*灭有害微生物,但不影响食品品质或其安全之适当处理作业。

3.7食品级清洁剂:指直接使用于清洁食品设备、器具、容器及包装材料,且不得危害食品之安全及卫生之物质。

3.8外来杂物:指在制程中除原料之外,混入或附着于原料、半成品、成品或内包装材料之污物或令人厌恶,甚至致使食品失去其卫生及安全性之物质。

3.9有害动物:指会直接或间接污染食品或传染疾病之小动物或昆虫,如老鼠、蟑螂、蚊、蝇、臭虫、蚤、虱等。

3.10有害微生物:指造成食品腐败、品质劣化或危害公共卫生之微生物。

3.11食品器具:指直接接触于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器械、工具或器皿。

3.12食品接触面:指直接或间接与食品接触的表面,包括器具及与食品接触之设备表面。间接的食品接触面,系指在正常作业情形下,由其流出之液体会与食品或食品直接接触面接触之表面。

3.13适当的:指在符合良好卫生作业下,为完成预定目的或效果所必须的(措施等)。

3.14安全水分基准:指在预定之制造、贮存及运销条件下,足以防止有害微生物生存之水分基准。一种食品之最高安全水分基准系以水活性(aw)为依据。若有足够数据证明在某一水活性下,不会助长有害微生物之生长,则此水活性可认为对该食品是安全的。

3.15水活性:系食品中自由水之表示法,为该食品之水蒸汽压除以在同温度下纯水饱和水蒸汽压所得之商。

3.16高水活性成品:指成品水活性在0.85以上者。

3.17低水活性成品:指成品水活性低于0.85者。

3.18批号:指表示「批」之特定文字、数字或符号等,可据以追溯每批之经历资料者,而「批」则以批号所表示在某一特定时段或某一特定场所,所生产之特定数量之产品。

3.19标示:指标示于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或食品级清洁剂之容器、包装或说明书上用以记载品名或说明之文字、图画或记号。

3.20隔离:场所与场所之间以有形之手段予以隔开者。

3.21区隔:较隔离广义,包括有形及无形之区隔手段。作业场所之区隔可以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之方式予以达成者,如场所区隔、时间区隔、控制空气流向、采用密闭系统或其它有效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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