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座|超越代码:赛博空间中的“生产/控制”机制

讲座|超越代码:赛博空间中的“生产/控制”机制

首页枪战射击赛博空间更新时间:2024-05-08

互联网已深度介入人类生活,并为人们搭建了一套平行于线下的行动秩序。在普罗大众看来,互联网似乎变动不居,甚至制造“失控”的隐忧:传统物理空间的管控手段几乎在互联网环境中悉数作废。互联网是否如流行观念所言是一片管制真空的“无主之地”?人们的线上行为又是凭借何种生产机制得以维系?面对赛博空间的不确定性,权利主体又该如何开发出一套新的机制在无序中重建有序?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胡凌

近日,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胡凌老师受邀在北京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347室发表题为“超越代码:赛博空间中的生产/控制机制”的演讲,重点从“账户”、“数据”和“评分”三个角度探索互联网的权力关系。本次讲座由北京大学国家传播战略研究院副院长、北京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副教授王维佳主持,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副教授欧树军、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教授李晟担任评议嘉宾。

“控制”与“生产”:互联网治理的L-B-Z理论

从法律角度来看,互联网治理包含两套清晰的治理逻辑:其一是由政府管控网络空间的政治逻辑,其目的在于实现控制和秩序,而另一套则是商业逻辑,以追求持续稳定的价值生产为目标。两种逻辑在现实运作中会紧密交织在一起。胡凌老师首先援引了劳伦斯·莱斯格(Lawrence Lessig)、尤查·本克勒(Yochai Benkler)和乔纳森·齐特林(Jonathan Zittrain)所提出的经典治理理论。

早在1999年出版的《代码》(Code)中,哈佛大学教授劳伦斯·莱斯格就提出了一个至今仍然难以被超越的论断:“代码即法律”。在线下空间,法律、社会规范、市场等多重社会要素都会影响主体行为,但自从互联网的出现,人们行动的指挥棒逐渐从社会因素转移到网络的架构设计中。莱斯格侧重从“控制”的角度体现“超越代码的无奈”:因为代码会将所有的步骤和规则提前设定好,用户只有遵从代码的安排亦步亦趋,最终永远无法超越这些规则。

第二位学者,尤查·本克勒在其著作《网络的财富》(The Wealth of Networks)则转向了“生产”,追溯网络价值的产生过程。互联网充当了一个便于交流的数字平台,允许用户根据自己的劳动技能、生产工具等向其他人相互分享或提供服务。在本克勒看来,“同侪生产”(Peer Production)机制推动了网络经济的向前发展。而且不同于传统社会组织,模块化、易于拆分外包的工作性质也加速了互联网的繁荣。人们不再需要通过传统的企业从事生产工作,仅凭一个虚拟平台就可以形成“无组织的组织”,创造出大规模产值。

第三个视角源于哈佛大学教授乔纳森·齐特林所撰写的《互联网的未来》(The Future of The Internet)。该书于2008年首次出版,时值移动互联网方兴未艾、正逐渐取代传统的PC互联网。齐特林用“创生性”(Generativity)阐释互联网所具备的强大创造力。这种创造力既来自于互联网基础的“端对端”设计架构,也受益于以Windows为代表的开放操作系统。齐特林的观点兼顾了“控制”与“生产”的双重逻辑,从网络空间的生产结构和工具维度呈现了互联网的运作机理。

上述三类理论至今仍是互联网治理的主流范式,但也存在着亟待完善的空间。首先,在网络空间中实际起作用的社会控制机制尚未被明确揭示出来;其次,就“生产”而言,三位学者从生产资料和生产工具的角度分别解释了数字经济的兴起,肯定用户的创造性和自主性对网络平台的贡献,尤查·本科勒还专门写了一本《企鹅与怪兽》论证人的合作天性如何为互联网发展提供动力。但赛博空间绝非仅靠天性就可以搭成的,而三位学者均没有回答一个最为现实的问题:如何构建一个稳定性机制以应对潜在的失控或冲突?

“生产性”的控制机制:账户-数据-评分(ADS)模型

互联网用户看似比传统治理下的行为主体更具流动性,但企业借助数字经济持续性获利的事实提醒我们,赛博空间依然存在一套追求稳定性的生产/控制机制。这套新型机制契合了政治逻辑与商业逻辑的共同关切,政府和企业都希望确保流动性较强的用户能够稳定可控地行动,并且还要争取将更多的用户固定在本应用服务中,从而长期观察和规训。

但稍显不同的是,互联网消弭了“生产”与“控制”之间的泾渭分明,将“生产性”注入到赛博空间的控制机制之中,淡化了传统法律控制的执法方式和界限。互联网对传统企业而言是一场“创造性毁灭”,因为网络使得信息交流和匹配的成本显著降低,从而在更大范围内重新调配生产性资源,甚至不惜以突破既有法律边界为代价。胡凌老师将这种现象称为互联网的“非法兴起”。“非法兴起”并不是简单意义上的“违法”,而是侧重对传统生产方式的突破。互联网的兴起并没有让企业坐享其成地“收割财富”,反而要求企业付出更多的“精耕细作”,保障持续不断的信息生产。这种“生产性控制”的思路率先脱胎于商业逻辑并随后延伸至政治逻辑,为公共管理者所借鉴。

胡凌老师分别从“账户”(Account)、“数据”(Data)和“评分”(Scoring)三大要素详细解析了互联网的新型控制机制。

1.连接点:账户

账户首先是一个控制体系,允许用户在协议规定的范围内享受服务的同时也要对违反协议内容承担责任,制裁的方式也是通过账户来实现,比如封号或降低星级。其次,账户也代表着资格和授权使用的钥匙,如使用数据库或其它资源。

账户经常是“注册易,销毁难”:不仅绝大部分网络平台拒绝提供注销服务,而且即便允许用户注销账号,服务商也从未承诺会随之销毁用户此前产生的全部数据。这恰恰说明,潜在的控制机制在有意让用户回避账号的注销,因为设立账号的最终目的在于让用户转化为“持久的生产者”,稳定地保持永远在线的状态为网络平台制造数据、生产价值。近年来,腾讯、新浪等网络公司陆续允许第三方获取用户信息,用户仅需一个账户即可登录多个服务,也令账户成为一个可以延伸的控制机制。

用户在注册账户的过程中通常会被要求进行“实名认证”。“实名制”的原理是将虚拟空间的匿名用户绑定在固定不变的现实身份上,使得账户永远不会消失而是永远在线。这种由认证信息追踪现实主体的操作,就生产意义而言,可以便于企业预测稳定的生产流程,并根据用户的状况推送广告等,使用户成为固定化的产销者;而从安全角度出发,政府也可通过账户追溯到行为人。最常见的实名认证就是通过身份证,但这种认证方式不仅操作成本较高,还容易带来信息泄漏的隐患。因此,实名认证也采用手机号、电子邮箱等替代性证明,但从根本上仍然依附于不可抛弃性的身份凭证。

以“实名制”为代表的认证(Authentication)一般针对的是固定不变的信息,如国家背书的身份证或指纹等生物信息,以基础身份证明独一无二性。但企业所需要的用户身份远比基础的公民身份还要复杂,因此也就需要账户的另一重功能——“识别”(Identification)来定义用户更宽泛的社会身份,如职业身份或社会关系。如果认证只是对用户进门资质的基础认证,“识别”则意味着后续行为的持续追踪。平台会依据用户的特定偏好、经历、社会风潮等特质贴上不同的标签,通过积累行为数据,丰满用户画像,推测个人的行为模式,从而实现商业广告的定点投放。无论是认证还是识别,都可以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来确定个人身份。国外已有一些新的实践,比如采取不同身份的互相认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用户的信息安全。

2.基础:数据积累

数据仅仅是人们在赛博空间行动的副产品,因此收集“副产品”是为了预测和刺激用户行为。数据对于用户的作用是双向的,一方面有助于用户了解自身,而一方面通过累积数据推进生产,也是加深控制的有效手段,因为每一次使用都让企业在后台掌握了更多信息。这些信息在不同的标签下进行积累,形成用户的“数字档案”。数字档案记录了用户在线上的所有行为,而且由于平台提供的服务日益增加,后台可能会汇集更多的用户信息,用于更精确的推算。

那么,互联网如何带动用户持续性地生产数据?胡凌老师将其归因于互联网的内核:连接。互联网的本质就在于连接人、服务乃至物品。用户能够在互联网平台上接触到前所未见的新鲜事物,在连接的过程中,社会身份会逐渐变得复杂。产生了新的身份自然就会带动新数据的生成。

但在海量数据出现之后,数据到底该由谁所有却始终悬而未决。2017年3月刚刚通过的《民法总则》虽然提出了“个人信息权”,却较少讨论个人信息的财产属性。“用户生产数据,企业实际占有”的不对称关系已经成为赛博空间内数据所有权的常态。由于孤立的个人数据不具备任何参考价值,隐私的让渡也就变得无关紧要,用户反而会理性地贡献隐私以换取看得见的优惠或折扣。而当大量的数据通过用户协议汇集到企业手中,“数据池”创造的集体性红利刺激着企业不断追踪用户,甚至参与非法抓取数据等不正当竞争。

3.手段:行为评分

互联网中随处可见各种各样的评分机制,评分透露出何种行为值得鼓励,何种行为值得谴责,并和不确定后果相联系,让主体行为受到信息机制潜移默化的影响。互联网平台还以评分为标准剔除业余的生产者,同时提供补贴吸引更多人加入,企业的商业生产紧密联系在一起。

评分机制的日臻完善也暴露出了诸多社会问题。以信用评分为例,传统信贷的资格测评只考虑申请人能否按时还款,而大数据评分则有可能进一步预测申请人的经济水平,歧视性地分配信贷额度。传统征信体系内禁止搜集的信息也被互联网解除了武装,大量的数据以没有边界的方式被收集,用户却对数据的具体用途一无所知。

随着算法的复杂性不断升级,社会控制的黑箱与透明也越发难以平衡。传统的“法律之治”要求平等权利保护、制定过程公开、规则透明等。尽管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对于公众仍是相对陌生的黑箱,适当的披露使人们依然相信法律被公正地行使。而“算法之治”却在运作过程中无法实现公开透明,完全透明可能会导致刷单或伪造数据,而完全不透明又会令人无所适从,无从预测。一旦“算法之治”普遍推行,首当其冲的就是既存的法律原则。我国目前在多个省份推行的诚信体系建设,本质上就是通过算法对法人、自然人信用信息折合成相应信用分值的评分机制。海量数据看似使国家对个人的识别和控制增强了,但是如果这套评分机制未来无限制地扩展下去,很可能让社会控制进入“过度理性化”的阶段:算法使得社会治理“因人而异”,削弱了传统法律的公共性,导致规则的个人化。

超越“算法之治”:通过账户的治理

网络空间的控制机制归根到底是作为社会主体的企业、政府、个人在多大程度上掌握控制权去推进或反抗既有的网络运行机制。在未来,有可能会出现一个更加中心化的控制机制,比如政府与企业的信用评分相结合,对个人的社会行为形成更加强大的约束力。何种形态的网络控制机制能够激发出个人的主体性,以制衡企业、政府的控制重压?

胡凌老师对于进一步完善网络控制机制提出了三种思考路径。首先是转变控制数据生产的过程和使用方式,比如欧盟倡导的“数据转移权”,或者设立其他如“被遗忘权”、“删除权”等权利,允许用户彻底销毁使用数据,避免后续数据泄露的风险。但李晟老师在点评过程中对“删除权”的必要性提出了疑义,尤其是当算法的自我学习能力日渐提高,数据在删除以前被学习过了。在这种情况下,赋予用户删除数据的权利或许也无力牵制企业对用户的价值剥削。

另外,可以考虑如何控制黑箱,现在有很多学术研究探讨人工智能的法律问题,比如用法律的手段介入到黑箱的过程中,让信息披露和黑箱保持平衡。

第三种途径则是控制账户,这也是胡凌老师对未来互联网治理提出的一个理想方案。按照胡凌老师的设想,账户应该变成一种缓冲装置,既不属于企业,也不属于用户,而是以共同所有的方式增强较弱的用户话语权。用户可以将这种新型账户作为向平台讨价还价的中介,更改甚至颠覆个人化的规则,让网络控制机制更加公平。一个企业之所以能够成为法律上的主体,是因为它满足法律规定的一系列条件:有固定资产,有承担责任的能力,能参与到法律程序中行使法律规定的权利等等。从某种意义上讲,尽管尚未经过法律明文规定,但账户显露出了成为“准人格法律主体”的种种迹象。不论是政府治理、企业治理还是合作治理,治理的起点都落脚于对账户的管理和控制。

欧树军老师在点评中谈到,胡凌老师的研究体现了21世纪以来网络政治研究从“信息的生产”向“控制的生产”的转向。“代码即法律”还停留在人们对互联网“去中心化”、“分权式”、“自由主义”的传统想象里,身份信息、行为数据的生产都是以技术自身的中立性为前提,而胡凌老师则看到了赛博空间中施加控制的一面,强调技术的使用和社会政治影响是政治性的、非中立的。“控制”和“解放”本是网络技术的一体两面,诚如莱斯格在《思想的未来》一书中所言,网络技术同时包含去规制化与再规制化两种趋势,自由是长期伴随互联网的主旋律,可网络的组织化后续才被凸显出来。

不仅如此,胡凌老师在赛博空间发现的“算法之治”对现有的社会、法律和政治理论均构成了挑战。“算法之治”让社会生活高度组织化,造成一个极权主义的世界在一个自由主义的体制下最先变为现实。而在法律范围内,法人则变成赛博空间的“新贵”,法人权利自然人化,而自然人的所有权被矮化为使用权,法律的权威也被个人化的规则所消解。最后“算法之治”还撼动了西方现代政治理论的根本假设。根据霍布斯在《利维坦》中提到的观点,现代国家的权力建立在公民的恐惧之上,而恐惧则来源于国家合法地、暴力地惩罚肉体。但如今网络企业完全有能力凭借非肉体性暴力的手段随时执行惩罚或监管。当暴力不再作用于肉体,赛博空间的权威来源也就随之偏离了西方现代政治的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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