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正当防卫” 我们应该了解哪些?

关于“正当防卫” 我们应该了解哪些?

首页枪战射击正当防卫1更新时间:2024-04-28

“法律是让坏人犯罪的成本更高,而不是让好人出手的代价更大!”“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我们办的不是案子,是别人的人生”......电影《第二十条》以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为核心,深入展开了一场关于正义与法律的深刻对话。在司法实务中,“正当防卫” 的认定标准都属于较难把握的法律课题,复杂的案情外加评判角度的不同往往让人难以定夺,那么对于“正当防卫”,我们应该了解哪些内容呢?

什么是正当防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 一共对“正当防卫”做了三款规定:

【一般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特殊防卫】对正在进行行凶、*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构成正当防卫的基本条件

防卫起因是国家或个人权益等受到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

防卫意图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对于故意以语言、行为等挑动对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击的防卫挑拨,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防卫客体是不法侵害人。对于多人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既可以针对直接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也可以针对在现场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

防卫时间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若侵害行为已经结束或尚未开始,则不能实施正当防卫权。

防卫限度是防卫行为必须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内进行,否则就构成防卫过当,以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为限。

正当防卫的几个误区

1.打架斗殴中,任何一方对他人实施暴力侵害行为的,不属于正当防卫。

2.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不法侵害不是主观想象或者推测)

3.对尚未开始不法侵害行为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4.自动停止,或者已经实施终了的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5.不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而是对无关的第三者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6.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或者已经丧失继续侵害能力时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7.防卫挑拨式的行为(即为了侵害对方,故意挑逗他人向自己进攻,然后借口正当防卫加害对方),不属于正当防卫。

8.对合法行为采取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公安人员依法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等合法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检察官提醒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是鼓励和保障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手段。正当防卫的本质在于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因琐事发生争执时,要用理性、平和的方式解决问题,若因一时冲动导致矛盾引发打架,造成严重后果,双方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当本人或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遭遇不法侵害时,也要勇于拿起刑法第二十条赋予的法律武器向不法行为作斗争,正确行使防卫权。

正当防卫的具体适用,需准确把握以下条件:

1.起因条件:正当防卫的起因必须是具有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才能对合法权益造成威胁性和紧迫性,因此才可以使防卫行为具有合法性。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一般认为以不法侵害人开始着手实施侵害行为时开始,但是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十分明显紧迫,且待其实施后将造成不可弥补的危害时,可以认为侵害行为已经开始。

3.主观条件:正当防卫要求防卫人具有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前者是指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后者是指防卫人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动机。防卫挑拨、相互斗殴、偶然防卫等都是不具有防卫意识的行为。

4.对象条件: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侵害人本人防卫。

5.限度条件:防卫行为必须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内进行,否则就构成防卫过当。

文字:刘美新

来源:巴彦县院


编辑:周昕彤 审核:张兴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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