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和万事兴,家庭和睦是社会和谐的基础。然而在生活中,每一个家庭都不可能是永久的风平浪静,磕磕碰碰在所难免,面对矛盾和分歧,有的家庭却选择了用“拳头”解决。家庭暴力犹如一把利刃,让弱者不寒而栗,让家庭笼罩在恐惧的阴影中。2016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正式实施,让清官难断的“家务事”从此有法可依,首次设立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可以说为家暴受害者撑起了一把“保护伞”。
《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家庭暴力案件的受理及审判情况如何?特别是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执行的情况如何?面对“家暴”,受害者该如何有效应对?面对审理执行难点,又该完善哪些举措?在“11·25国际反家庭暴力日”到来前夕,记者就上述问题采访了本市有关法院。
一年半作出31件
人身安全保护令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公布的数字显示,2016年3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全市法院共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87件,其中,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31件,驳回申请24件,准予撤回申请26件。
据了解,驳回申请的原因主要分三类:第一类是证据不足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家庭暴力或者家庭暴力现实威胁;第二类是因为家庭内部纠纷、监护人矛盾等,激发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第三类是涉及申请人的权利滥用问题。法院所发人身保护令内容主要为禁止实施家庭暴力;禁止殴打、辱骂、恐吓、威胁、诽谤、*扰、跟踪、接触、责令迁出居所,其主体对象多为夫妻。
由此可见,用司法强制措施介入解决家庭暴力,虽然让一些当事人受到了保护,但并不是所有的当事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都会受到法院支持。
审判执行五大难点
为充分了解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适用情况,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河西区人民法院成立课题组,对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进行了专项调研,对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
举证难
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私密性、突发性等特点,当事人往往因证据意识不强,不能及时通过报警、验伤、拍照等方式收集保留证据,举证较为困难。大部分案件由于申请人未能提交证据或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未获法院支持。当事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件中,法院最终实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仅占36%。
调证难
《反家庭暴力法》规定,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72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此类案件绝大多数涉及调查取证和实地走访环节,派出所、居委会、医院等,不同部门不同人员,一圈走下来,导致人身安全保护令无法及时作出,违背紧迫性的立法初衷,不利于受害者保护。
认定难
《反家庭暴力法》虽明确列举了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但对不同种类证据的采信度、证明标准及举证责任规定尚不明晰。在实际操作中,对于家庭暴力与因家庭纠纷引起的肢体冲突如何区分,侵害行为的次数、持续时间、严重程度等如何掌握,现实危险如何判断,精神暴力如何举证、认证等问题,往往仅依靠法官内心确认与自由裁量,容易造成裁判尺度不统一问题,影响司法公信力。
送达难
《反家庭暴力法》规定,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委会、村委会等有关组织。但在能否适用留置送达、邮寄送达,“有关组织”是指申请人居住地、被申请人居住地还是家庭暴力发生地的组织,被申请人、有关组织工作人员拒绝签收如何处理等问题,法律尚未作进一步规定,导致送达困难,与执行程序衔接不畅。
执行难
《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由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委会、村委会等应当协助执行。但对法院具体执行措施、程序,以及其他单位如何进行协助,不进行协助或者协助不力应当承担何种后果等问题,均缺乏相应规定,影响案件顺利执行。
法律答疑
申请人身保护令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有具体的请求;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受害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申请的,由受害人近亲属或其他相关组织代为申请。相关组织和国家机关包括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村)委会、庇护所、妇联组织、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等。
申请人身保护令需要收集什么证据?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证据,可以是伤照、报警证明、证人证言、社会机构的相关记录或证明、加害人保证书、加害人带有威胁内容的手机短信等。申请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裁定,无需交纳任何费用。
在本市一家法院审理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记者梳理出其中的四起典型案例,希望为当事人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提个醒,进一步明晰家暴的界定,了解何种情况下法院会支持申请。
案例
经常性谩骂、恐吓等精神暴力也算家暴
杨女士与丈夫共同生活了10余年,他们差不多是在持续不断的“婚姻战争”中度过的这段岁月。杨女士每次与丈夫发生争吵或冲突,都是以忍让告终,她觉得难以忍受丈夫每次的骂骂咧咧、恐吓,还有一连几天甚至十几天的冷战来对付她,她也曾想早日结束这段婚姻,但她总是觉得到法院申请离婚,谩骂、恐吓也能算理由?直到她知道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裁判结果:法院根据杨女士提供的语音证据以及走访邻居了解的相关情况,作出裁定,要求杨女士的丈夫停止谩骂、恐吓等行为,并通过做工作,夫妻两人的关系也出现了缓和,向好的方向发展。
法官点评:精神暴力又叫软暴力,它的主要特点是通过非强力的形式给对方造成精神伤害,如恶意诋毁、陷害、长时间冷落别人、充满敌意的侵扰、不理性的责备都可能造成对别人的精神伤害,这些行为都可以看作是精神暴力。在精神暴力中,最可怕的、最易对别人造成精神伤害的是恶意议论、诋毁和中伤别人,研究证明,这种行为会使对方感到不安、沮丧,自信心损伤,甚至绝望,严重者可能会导致对方以自*形式放弃生命。因此,精神暴力也纳入了《反家庭暴力法》,法律认定的家庭暴力形式,除了身体暴力外,精神暴力也在保护范围内。
案例
家庭暴力不仅仅局限于夫妻之间
因父母离世,家产分配不均,导致陈猛与哥哥反目成仇。陈猛在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时,称他的哥哥经常到他家,话语中总是带着“挑衅”,威胁、谩骂、诬陷、诽谤都有,一次,陈猛被气得突发脑溢血,在养病期间,陈猛的哥哥还找上门,依旧对他毫不留情,脏话一堆,导致陈猛的病情反复发作。陈猛的哥哥还经常到陈猛及其妻子还有子女的单位,无理取闹,造成恶劣影响。
裁判结果: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72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接到申请后,承办法官综合陈猛提供的证据和到公安机关以及陈猛工作单位等了解的情况,及时作出人身保护令,禁止陈猛的哥哥*扰、谩骂、接触陈猛及其相关亲属。
法官点评:家庭暴力不仅仅局限于夫妻之间,子女、兄弟姐妹等亲属之间,甚至是同居关系等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实施暴力,也被视同家暴。本市一家法院还曾支持过一起非夫妻,只是男女朋友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件。两个人在同居的过程中,发生矛盾,随后,男方以电话、微信等形式辱骂、恐吓、威胁、*扰对女方进行报复,甚至在凌晨的时候到女方父母居住的小区进行纠缠,并在小区张贴涉及女方隐私的宣传单。法院受理后认为,男方对女方虽然没有肢体上的暴力,但存在精神上的暴力,致使女方精神恍惚、受到刺激,遂支持当事人申请保护令的申请。
案例
家庭纠纷≠家庭暴力
王琳与丈夫结婚三年多,因为丈夫“懒”,家务事很少插手,王琳遂提出离婚。在离婚诉讼的过程中,王琳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称在与丈夫打官司的时候,她带着孩子回到父母家一起居住。没想到,丈夫多次找上门,表示不想离婚,并且态度强硬,两个人为此经常吵起来。父母家中有年迈的奶奶、患有心脏病的父母,还有年幼的孩子,为了不让家人担惊受怕,她不仅报了警,也想请求法院依法维护其权益。
裁判结果:王琳仅提供出警记录、治安调解协议书,没有提交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经法院到公安机关调取出警记录显示,王琳与丈夫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经公安机关劝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未显示王琳受到家庭暴力。结合当事人离婚诉讼、报警述称内容以及公安机关出警记录等综合判断,尚不足以认定王琳丈夫对王琳及其家人实施了暴力行为。法院最终驳回了王琳的人身保护令申请。
法官点评:长期以来,我们把家庭暴力称为家庭纠纷。但家庭纠纷与家庭暴力有着本质的区别。“纠纷”指争执的事情,即双方因为某件事各执己见,不肯相让。纠纷双方或一方也许会感到愤怒和无奈,但不会有暴力,也不会感到恐惧,因为双方是平等的,不涉及一方要控制另一方的问题。家庭暴力则不然,家庭暴力是一方为达到控制另一方的目的而采取的暴力手段。“控制”的意思是使某事或某人处于自己的占有、管理或影响之下。即双方地位不平等,一方处于占有、管理或影响另一方的地位,另一方处于被占有、被管理或受影响的地位。
案例
受害证据越充足申请支持率越高
申请人李某(女)与被申请人王某(男)系夫妻关系,与父母、女儿共同生活,且仅有一套房产。婚后王某脾气暴躁,长期对李某辱骂殴打。李某曾起诉离婚被驳回,王某对李某变本加厉地实施家庭暴力,在家摔杯子、砸凳子等,还辱骂、恐吓、殴打李某及其近亲属,李某多次报警,并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禁止王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王某*扰、跟踪、接触其及近亲属。
裁判结果:法院根据李某的陈述及其提供的受伤照片、诊断证明书等证据,以及法院依职权到派出所调取的李某的报警记录、到居委会和李某家中实地调查等获得的材料,认定李某面临家庭暴力风险,依法裁定禁止王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王某*扰、跟踪李某及其近亲属。但考虑到王某与李某及近亲属同居一室,接触在所难免,各方应和平共处,故法院对禁止接触的申请事项不予支持。人身保护令作出后,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给王某发出告诫书,告知其违反人身保护令的后果。经法官回访,王某再无家庭暴力行为。
法官点评:根据审判实践中的情况看,目前当事人能够提交的主要证据有:受伤的照片、病例和诊断证明、当事人陈述和证人证言,还有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大部分案件由于申请人未能提交证据或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未获法院支持。因此,建议当事人应尽可能收集受到家暴的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上述案例当事人名字系化名)
相关建议
据了解,针对本市实施反家庭暴力法的具体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目前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办公室正会同市妇联开展专项调研,推动重点问题解决。记者综合调研过程中查找出来的问题,以及河西区人民法院课题组反馈的问题,梳理出以下五点建议:
加大《反家庭暴力法》的宣传
社会普遍对《反家庭暴力法》缺少认识,应加大《反家庭暴力法》的宣传力度,让市民懂得家暴是违法的,纠正“打孩子打老婆天经地义”的观念以及“家丑不可外扬”下的隐忍为上观念,引起社会对家庭暴力问题的重视。
对相关责任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进行《反家庭暴力法》专题培训,提高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的重视程度和执法水平。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健全与新闻媒体的良性互动,通过司法建议、新闻发布会、微电影、卡通漫画等多种形式,及时发布家庭暴力典型案例,加强反家庭暴力司法宣传,提高全社会对家庭暴力危害性认识和法律意识。
提高家庭暴力受害者维权能力
《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鉴于当事人举证难,家暴行为认定难和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量偏低,远远少于家庭暴力实际发生数量等情况。为此,一方面,要加大法治宣传力度,培养公民建立起维权保护意识,让更多的受害人在遭受到家庭暴力危害时,知道如何保护自己,懂得如何保存证据,清楚向谁寻求帮助。建议女性朋友一旦遭受家庭暴力时应立即报警,要求警察出警并作记录,在就诊时要求医院出具关于伤情的诊断证明,必要时可向公安机关请求伤情鉴定。另一方面,提高受害者的维权能力,还需社会机关、组织的帮助,尤其是公安机关,因为很多受害者在遭受家庭暴力危害时,不一定第一时间找法院寻求帮助,但很多人会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寻求帮助。因此,希望公安机关在受害人报案后帮助受害人保存证据,并及时出具家暴告诫书,维护受害者权益,也为法院还原案件事实提供有效证据。
建立完善的多部门联动合作机制
《反家庭暴力法》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委会、村委会等应当协助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问题也体现了反家暴工作的复杂性。由此可见,家庭暴力的处置涉及到公安、法院和妇联等多个部门,但现行法律对各部门的权责规定还不够细化,相关部门如何联动也没有具体的流程规范,这对反家暴的司法实践造成了一定影响。因此,可以通过加强与公安、法院等部门的协调与沟通,明确各职能部门职责,畅通维权渠道。
成立家事调解委员会
受暴者在家庭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经济基础薄弱,若涉及离婚诉讼,受暴者往往很难有经济条件聘请律师为其代理。因此,可以成立家事人民调解委员会,推广和应用“跨专业”“跨部门”家事调解模式,从预防和治疗两个层面介入家庭关系辅导,提供家事调解,化解家暴在基层,预防家暴的发生。
提高防范家庭暴力现代化水平
积极适应互联网 ,大数据时代,运用电子信息技术、云计算平台,探索使用社区“电子眼”监控、近距离警报器、重点人员追踪等技防手段,提高防范家庭暴力现代化水平。(韩雯 徐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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