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3年4月9日,袁某骑电动车与刘某骑电动车、师某驾驶的轿车相撞,袁某受伤。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主要责任,袁某、师某负次要责任。袁某将刘某、师某以及师某轿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至郑州市管城区法院,请求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共计128740.67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袁某2023年4月10日至2023年5月16日住院治疗,诊断为右胫腓骨下段开放性骨折。
在此次住院的入院记录中既往史显示:2021年4月,袁某因右胫腓骨骨折行切开复位钢板内固定术,骨折已愈合,已于2023年3月取出内固定物。
判决结果
管城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袁某损失共计75536.32元;被告刘某赔偿原告袁某损失共计31729.46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后被告刘某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均上诉至郑州中院,郑州中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此案中,法院对交警部门事故责任划分结果予以采信,并作为认定事实及当事人赔偿责任的依据。因此案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法院酌定被告刘某承担50%事故责任,被告师某承担30%的事故责任,原告袁某承担20%事故责任。
关于被告刘某的辩称,原告袁某此次事故发生前已经受伤,与本次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并对原告的受伤与交通事故间的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提出鉴定申请。首先,原告袁某本次事故医疗病历并未显示此次受伤系陈旧性伤害。其次,根据原告袁某本次住院入院记录及2023年3月出院记录(取出内固定物),其2021年4月的右胫腓骨骨折在本次事故发生前已愈合。故法院对被告刘某辩称意见不予采纳,对其鉴定申请不予准许。河南法制报 记者 岳明 通讯员 王家蕙
来源: 河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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