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收藏 | “码上”生活,如何护好我的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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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游戏大全匿名信隐匿者正版更新时间:2024-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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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隐私权进行专章规定,显示着法律对于隐私权保护的关切达到了新的高度。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个人隐私也成为网络时代中的“高危权益”,特别是在疫情期间,隐私权的“保护壁”更容易被刺破。如何保障隐私权不受侵害,逐渐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问题。

为此,我们首先需要学会甄别

哪些行为属于民法典中侵犯隐私权的范畴?

我们通过案例分别了解一下

1►以 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 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怎样算侵扰到了“私人生活安宁”?上案例:

案件详情

李四系某房产销售公司部门经理,与小美为上下级关系。因违反工作纪律,小美被李四调至其他部门。调离后,小美通过公司内部通讯软件频繁向李四发送信息,请求将其调回原工作岗位。李四不堪其扰,向公司人事部门投诉小美的*扰行为,经核实后,公司对小美作出内部处罚决定,小美主动离职。嗣后,小美仍通过微信频繁向李四发送类似内容信息,被拉黑后,又通过支付宝转账附言的方式频繁向李四发送类似内容信息。李四多次报警处理无果,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自然人享有生活安宁的权益,其中不被打扰就是安宁的核心原则。小美通过即时通讯工具频繁向李四发送其不愿接收的信息,显然已经构成对李四生活安宁的侵扰,故构成对李四隐私权的侵害。

2►进入、拍摄、窥视 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需要指出的是,民法典中规定的私密空间既包括有形的物理空间,如住宅、酒店房间,亦包括无形的虚拟空间,如个人邮箱、个人日记、各种网络社交软件。

除了有型空间,虚拟空间又该如何理解?来看案例:

案件详情

小美至数码城修手机,为避免数据丢失,在店员李四的指引下将手机在店铺的公共电脑进行了备份。嗣后李四利用职务获取了小美的隐私照片、微信聊天记录、QQ邮箱等私密信息,并通过电子邮箱向小美发送其隐私照片进行*扰。小美诉至法院,要求李四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个人使用的信息网络虚拟空间亦属于私密空间范畴。李四未经小美允许,进入其保存在电脑上的个人文件夹,虽然该电脑为店铺内的公共电脑,但李四作为店铺员工,明知该文件夹系小美备份手机数据所用,应为小美本人支配,其擅自进入并获取小美的私密信息,构成对小美隐私权的侵害,应承担侵权责任。

3►拍摄、窥视、窃听、公开 他人的私密活动

私密活动是指个人的不愿为外人知晓的隐秘活动,无论发生在私密空间,亦或公共场所。

公共场所也能有私密活动?案例告诉你:

案件详情

小美到某县医院做人流手术,恰逢某红十字会向该医院捐赠人流系统设备的专家前来培训,并邀请县融媒体中心一同前往进行采访报道。小美的主治医生遂安排红十字会及融媒体中心的工作人员进入手术室,不顾小美与其丈夫多次拒绝,现场观摩了小美手术。事后部分手术画面还被放进了新闻报道。小美以县医院、某红十字会、县融媒体中心三被告侵犯其隐私权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医疗活动中,患者不仅享有各种因患者身份而产生的特殊权利,还享有作为公民的各种权利,例如隐私权。小美的人流手术过程属于其私密活动,由于就医需要被小美自愿将此私密活动公开的对象也仅限于医师,这是基于其隐私支配权而作出的有限放弃。除相关医师外的任何人在没有小美的明确同意下私自进入手术室,更遑论还进行现场教学,三被告属于共同侵害了小美的隐私权,应根据各自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4►拍摄、窥视 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民法典明确将拍摄、窥视他人私密部分定性为侵犯隐私权,此举从立法上回应了社会多发事件,保护群众特别是女性群体的合法权益。

如果行为人已经由于此类违法行为受到其他处罚,受害人还能起诉隐私权侵权吗?来看一个案例:

案件详情

小美家住一楼,卫生间窗户外为小区绿化带。某晚,小美正在卫生间洗澡,突然窗外有相机闪光灯亮起,小美大声向其老公呼救,其老公冲出门外,将躲藏在绿化带内偷窥、偷拍小美洗澡的李四当场擒住,并报警处理。公安机关查明事实后,依法对李四作出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决定。现小美以李四侵害其隐私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四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四趁小美洗澡之机,偷窥、偷拍小美身体的私密部位,该行为构成侵害小美的隐私权。小美有权要求李四赔偿道歉,同时,该侵害隐私权的行为给小美造成一定精神伤害,小美有权主张李四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结合本案中李四已经被行政处罚的实际情况,法院酌情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2,000元。

5►处理 他人私密信息

私密信息我懂,但“处理”怎样理解?转发行吗?案例告诉你:

案件详情

李四与小美曾系夫妻关系,后因感情不和,两人协议离婚。某日,李四在房屋门下缝隙发现一封匿名信,让李四加信中QQ号,有意想不到的“惊喜”送给他。李四出于好奇,将信中的QQ号加为好友,经过试探后,对方自称为小美男友,不过两人现已分手,且两人在李四与小美婚内就已秘密交往,并向李四发送了大量微信聊天记录、录音、小美的隐私照片、视频等所谓小美婚内出轨的证据。李四收到上述信息后怒火中烧,遂将部分上述信息转发给小美及其父母、好友等,要求小美退还离婚时分割的共同财产。小美认为,李四的行为侵害其隐私权,遂涉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美与他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录音、照片、视频等属于其私密信息,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人不得私自收集、使用、加工、公开等。李四虽然不是主动刺探、收集上述私密信息,但其在收到他人发送的上述私密信息后未作妥善处理,反而将之发送给他人,显然损害了私密信息的隐匿性。虽然李四辩称其发送信息的目的在于维护其分配离婚财产的合法权益,但其所使用的手段具有不法性,不能豁免侵权行为,故李四的行为构成侵害隐私权。

民法典采用否定性方式列举了隐私权被侵犯的具体行为类型,体现出法律强有力的指引作用。最后,民法典还设置兜底条款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以弥补上述列举侵犯隐私权情形的不足。

这段时间以来,疫情防控成为我们城市生活的主旋律。除了防疫进程万众瞩目,诸如流调信息被非法收集、公布;在“团购群”中填写的个人信息被非法泄露、利用;明星参与志愿服务被刺探、传播住宅地址等新闻也常常登上“热搜”,引发社会大关注、大讨论。复工复产后更可预见到许多个人信息将可能在您进出公共场所登记时,被不法分子获取并非法利用。

虽然在非常时期,隐私权显得没有生命权、健康权等那样重要,却着实也成为侵权高发领域,给受害人的个人空间和社会生活带来无尽“遗毒”。

对此,法官建议:

一方面我们要清楚自己的行为边界,稍有不慎,就有可能侵害到他人的隐私权。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是每一位公民的法定义务,有关部门在疫情期间依法依规收集、公布公民个人信息,是个人权益为公共利益作出的合理让步。但如果是未经许可,非法获取他人的行程轨迹、刺探他人的居住地址、电话号码、传播他人的涉疫信息等行为,就有可能构成侵害隐私权。

另一方面,如果你的隐私权遭受侵害,请记得打开以下锦囊:

1.及时保存证据。如果涉及网络侵权,记得使用电子存证工具保留原始、真实和完整的电子证据。

2.明确侵权人的身份。如果涉及网络侵权,可以自行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送通知,或者申请法院协助调查侵权人的注册信息。

3.申请行为禁令。为避免损害结果的扩大,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向法院申请行为禁令,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

4.选择合适的请求权。隐私权遭受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选择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人格权请求权进行救济,并且不受诉讼时效规定的限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还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文字来源:

民事审判庭 闫理

民事审判庭

三级法官


来源|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张巧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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