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管理,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内蒙古自治区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流程(试行)》(内教发[2022]3号)文件要求,特制定本流程。
一、名称申报
凡申请艺术类和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到临河区登记管理部门申报名称。营利性培训机构应到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非营利性培训机构应到临河区民政局办理。
二、审批
(一)受理。 举办者完成培训机构名称预审核后,到临河区政务中心4楼6号园20号窗口申请设立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申请登记表》(附件1)。
2.培训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包括收退费管理制度、疫情防控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等)。
3.从业人员身份证、健康证明、从教经历、任教课程及相关从业资质证明;填报《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明细表》(附件2)。从业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行政主要负责人、教学管理人员、教学教研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安全保卫人员等。
4.培训计划、教学大纲和培训教材,培训课程表、时间表;填报《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教材备案表》(附件3)。
5.办学投入的验资证明(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6.举办者、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行政主要负责人、全体从业人员《无犯罪记录证明》。
7.培训场所房产权属证明;租赁场地的,还应当提交租赁期不少于3年的租赁合同(协议)。
8.培训场所《房屋建筑安全证》(由售楼部或商铺物业提供)、内部结构平面图(标明实际用于教学的区域、面积)及场地照片。
9.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各举办者出资数额、出资方式、权利义务,举办者的排序、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出资计入培训机构开办资金的,应明确各举办者计入开办资金的出资数额、方式及相应占比)。
10.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培训机构名称核准单(不得使用“总”字;由两个以上规范汉字组成,不得使用国家(地区)、国际组织、政党、社团组织、部队番号,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营利性培训机构表述为“XX培训 公司”,非营利性培训机构表述为“XX培训 学习或中心”;表述中可体现学科门类或办学特色;非营利性培训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11.公安消防支队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和消防大队或辖区派出所出具的日常消防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
12.与所聘用员工签订的《员工聘用合同》(空版),明确双方应承担的责任以及违约处理办法。
1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专科(或以上)毕业证和教师资格证(年龄不超过70周岁;五年及以上相关教育管理经验)。
14.为所有从业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的保单,不得放弃购买。
15.体育类培训机构提供不少于1名经过培训并获得急救证书的人员资料。
16.开展高危性体育项目(游泳、攀岩、滑雪等)培训的机构,须提供《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证》。
17.质保金缴纳证明(公示期满后缴纳)。
举办者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由临河区文化旅游体育局留存全套材料复印件并向举办者出具《受理通知书》。
(二)审核。临河区文化旅游体育局进行申报材料审核、社会信用情况核查和办学现场审核,出具是否符合设置条件的审核建议。办学场地要求如下:
1.举办者应提供与培训类别和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地)(含办公用房、教学培训用房和其他必备场地)。
2.培训机构场所(地)应符合建筑、消防、安全、卫生、环保、抗震等安全要求,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安全防范体系,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处置演练。培训机构要通过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3.办学场所(地)应当避开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和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场所,远离殡仪馆、医院太平间、传染病院、监狱和看守所等建筑,并且具备以下条件:
(1)办学场所(地)总建筑面积应不少于20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地)总建筑的2/3。体育类(除棋牌)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舞蹈、戏剧戏曲类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其他类培训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
(2)招收小学生的培训机构,只能设置在建筑面积的4层及以下;招收中学生的培训机构,只能设置在建筑的5层及以下,舞蹈、戏曲戏剧类培训教室层高不低于3.5米。
(3)居民住宅、地下室、架空层、医疗卫生用房、简易住房等不得作为培训办学场地。应当避开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和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场所。
(4)教学场地等公共场所应当安装视频监控,并配备数据存储设施,视频信息保存时间不少于3个月。
(5)对于存在安全风险的设施设备,培训机构必须做好防护措施,设立警示标牌,制定应急预案,配备基本防护和急救用品。存在噪音危害的,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隔音降噪。
(6)定期开展事故应急处置演练并留存记录及照片。
(7)灭火器装入铁箱内,并在使用期限内进行更换。
(8)未经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办学培训地址、增设分支机构或培训点。
(9)线下培训机构严禁开展线上培训活动。
(10)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
(11)公共区域应设置公告栏,栏内明确工商营业执照、教师简历、教师资格证、收费项目、教学时间安排和与培训对象的法定监护人签订的由教育部和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2021年修订版)示范文本。
(三)公示。对拟同意设立的培训机构,在培训场所公告栏和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政府官网公示7个工作日。
(四)审批。临河区文化旅游体育局根据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作出同意或不同意设立培训机构的行政审批结论。并于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批结论。
三、法人登记
办学审批通过后20日内,举办者持临河区文化旅游体育局审批同意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核准书》及其他法定登记材料,至相关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手续(注册资金应不少于30万元)。营利性培训机构到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依规办理营业执照,非营利性培训机构到临河区民政局依法依规办理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
四、备案办结
举办者完成法人登记后,向临河区文化旅游体育局提交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申请备案办结,临河区文化旅游体育局向举办者出具《办结通知书》,完成培训机构设立流程。
五、变更和注销
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地址、培训内容、培训对象等事项变更,须提交申请,经临河区文化旅游体育局同意后办理变更手续。
不再从事非学科类校外培训业务的,应主动到临河区文化旅游体育局提出注销申请,经临河区文化旅游体育局同意后办理注销手续。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核准书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核准书;以非法手段取得培训机构核准书的,对原取得的培训机构核准书,予以撤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说明
1.自备牛皮纸质档案袋,封面写清机构名称、地址、法人姓名、电话。
2.每份复印件材料空白处由法人亲笔书写“承诺此件与原件相符”并签字。
3.《附件1》、《附件2》、《附件3》均要求自行下载后电脑填写并打印,避免字迹不清难以辨认。
4.临河区政务中心窗口咨询电话:0478-8521310
临河区文化旅游体育局联系人:白娅璇
电话:0478-8761664
来源:临河区文化旅游体育局
编辑:陈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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