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环资庭成立五周年,取得哪些工作进展?

最高法环资庭成立五周年,取得哪些工作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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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0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环境资源审判庭成立五周年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副院长江必新,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王旭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林玫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巡视员刘亚平出席并介绍有关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主持发布会。

认真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努力开创中国环境资源审判新局面

——最高人民法院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五周年工作情况通报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副院长 江必新

(2019年7月30日)

各位记者:

大家好!建设生态文明,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全面加强环境法治,推进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实现美丽中国梦,人民法院责无旁贷。党的十八大以来,按照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最高人民法院不断加大环境资源审判力度,于2014年6月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负责牵头指导全国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五年来,在最高人民法院党组的坚强领导下,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学习领会*生态文明思想,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严格落实“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工作目标,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以审判专门化为总抓手,以改革创新为动力,更新司法理念,完善体制机制,提升能力素质,强化监督指导,加强理论研究,开展国际交流,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为推进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服务保障大局,推进美丽中国建设

五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主动把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摆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谋划和推进,围绕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助力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推进重点区域流域治理,先后制定发布《关于深入学习贯彻*生态文明思想为新时代生态环境保护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等8份司法文件,指导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履职尽责。

(一)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

依法统筹推进。2018年5月发布《关于深入学习贯彻*生态文明思想为新时代生态环境保护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要求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准确把握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的辩证统一关系,依法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断创新审判执行方式。各级人民法院积极开展碳排放权、排污权、水权交易,以及新能源开发利用、绿色金融、环境保险等新型案件裁判规则的研究,促使经济社会发展建立在资源得到高效循环利用、生态环境受到严格保护的基础上,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落实保护优先。2014年7月发布《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明确坚持注重预防原则,指导各级人民法院把生态环境保护放在优先位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降低环境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损害程度;不断细化保护优先的权利义务内容,优先保护人的生命健康,保障公民生活、劳动和休息的良好生态环境。

注重分类施策。在案件审理执行过程中,依据国家和省级国土空间主体功能区规划,充分考虑各类功能区的不同定位要求,实行分类施策,在严守资源消耗上限、环境质量底线、生态保护红线的前提下依法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二)助力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

坚持最严密法治观。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2016年6月发布《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要求加大对京津冀、长三角等重点区域的大气污染纠纷案件,以及长江、黄河等重点水域的水污染纠纷案件的审理力度;审理土壤污染纠纷案件时要妥善确定污染地治理、修复和再利用方案,维护生活环境安全。各级人民法院紧紧围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总体目标,不断加大对大气、水、土壤污染案件的审理力度,严格落实刑事、民事和行政责任,促进环境质量整体改善,还人民群众蓝天白云、清水绿岸、鱼翔浅底。

坚持从严惩处。依法严惩非法转移、倾倒、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固体废物,导致大气、水、土壤污染的环境犯罪行为,严格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注重发挥罚金刑的惩罚与补偿作用,加大违法犯罪成本。

坚持源头预防。充分发挥行政诉讼对于预防环境污染的作用。依法支持环境行政监管部门针对未评先建、无证排放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采取按日连续处罚等行政处罚措施,以及对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防止存在重大生态环境风险的项目开工建设,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消灭在源头或者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坚持全面赔偿。污染者除了要依法赔偿人身和财产损害外,如同时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还应承担环境修复责任和赔偿服务功能损失。对于无证排放以及采取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行为,探索适用能够体现惩罚性赔偿的裁判方法。

(三)推进重点区域流域治理

树立系统保护理念。生态是统一的自然系统,必须按照生态系统的整体性、系统性及内在规律,进行整体保护、宏观管控、综合治理。为此,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从系统工程和全局视野开拓司法参与环境治理的科学路径,完善区域流域环境司法协作,促进协同治理;立足国家重点区域流域发展战略,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公正高效审理相关案件,促进提升京津冀、长三角、三江源等重点区域流域的环境治理水平。

加强顶层谋划设计。2016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促进京津冀地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2016年3月和2017年12月,先后发布《关于为长江经济带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关于全面加强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司法保护的意见》,明确加强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司法保障,坚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充分运用司法手段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推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质量不断改善,助力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为服务保障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最高人民法院还先后制定了关于支持福建、贵州等省加快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重大部署的意见。

尊重基层首创精神。在维护环境法治整体性、统一性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各地法院结合所在区域实际,积极探索创新符合环境资源审判规律和具有地方特点的区域流域环境司法协作模式;不断加大对基层创新典型的推广力度,为拓展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路径提供有益经验。

二、关注民生福祉,回应多元司法需求

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五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始终将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重点围绕保障环境权益、强化便民利民、深化公众参与等方面,不断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

(一)依法保障环境权益

满足多元司法需求。五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各类环境资源一审案件1081111件,审结1031443件,依法维护人民群众在健康、舒适、优美生态环境中生存发展的权利;通过各项司法公开措施,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及人民群众对环境司法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需求;加强环境资源案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满足当事人对多种方式解决纠纷的需求。

维护公众环境权益。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加大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受理各类环境资源刑事一审案件113379件,审结108446件。严格贯彻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受理各类环境资源民事一审案件776658件,审结743250件。发挥行政审判职能,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行政监管职责,受理各类环境资源行政一审案件191074件,审结179747件。

保障环境公共利益。认真贯彻落实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保障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2015年1月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依法受理社会组织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298件,审结119件;支持检察机关发挥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重要作用,从2015年7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开展以来,依法受理检察公益诉讼案件3964件,审结2796件;准确把握省、市级人民政府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性质,从2015年12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试点开展以来,依法受理省、市级政府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30件,审结25件。

(二)强化便民利民措施

畅通立案渠道。各级人民法院严格贯彻落实立案登记制,通过现场立案、邮寄立案及网上预约立案等方式,切实为当事人提供便利。福建法院全面推行“跨域”立案服务,当事人可向就近法院提出环境资源案件立案申请,符合条件的将由协作法院通过诉讼服务信息平台发送至受诉法院审查处理。

加强巡回审判。各级人民法院通过设立派出法庭、巡回办案点或利用巡回审判车、船进行巡回审判等方式,开展就近立案、就地审理、就地调解等。江苏、福建、江西、贵州、青海等多地法院均开展巡回审判,如福建宁德两级法院推行“千里海岸线巡回审判”,减少当事人来回奔波之苦。

深化科技应用。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科技信息手段,为当事人提供便利。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环境资源案件时普遍为当事人提供网上查看审判流程信息、诉讼文书电子送达、文书上网公开以及网上申请阅卷等便民措施,利用互联网、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及时发布重大环境资源司法信息。

开展司法救助。在环境资源刑事案件中,符合指定辩护人条件的,及时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在环境资源民事案件中,对于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的规定,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在社会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中,败诉原告所需承担的调查取证、专家咨询、检验、鉴定等必要费用,可以酌情从其他公益诉讼案件被告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等款项中支付。

(三)不断深化公众参与

推进司法公开。各级人民法院运用法院官网、微信公号、微博等同步直播案件庭审。对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相关企业和公众代表、学生等到庭旁听。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和裁判文书上网等方式,保障人民群众对环境资源案件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组织23名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前往四川雅安中院调研时,旁听了一起环境资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庭审。

落实陪审制度。组成7人合议庭审理环境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及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环境资源案件,有效扩大宣传效果。江苏省人民政府诉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一审案件中,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组成由3位法官和4位人民陪审员参加的七人制合议庭,4位人民陪审员在案件审理中依法对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充分发表意见,提升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裁判结果的公信力。

发挥专家作用。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咨询专家库,聘任了包括院士在内的共65位研究员、咨询专家,在起草司法政策和司法解释、提供技术咨询以及开展学术交流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天津、江苏、福建、江西、贵州等地高院也组建了环境资源专家库,在庭审中引入专家辅助人制度,提高案件事实认定的客观性。如在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宜春市中安实业有限公司等水污染公益诉讼一案中,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范围和程度、生态环境恢复的难易程度、侵权主体过错程度等因素,参考专家辅助人的意见,将危险废物的绝对数量作为承担责任大小的依据,判决五家公司按比例承担责任,克服了环境资源案件鉴定费用高、周期长的障碍。

广泛征求意见。在起草司法政策和司法解释时,注意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在起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时,共收到来自国内外100多个机构和个人提交的书面意见600余条,其中既有来自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大高校环境法专家学者,亦有来自民间组织和个人,还有来自美国佛蒙特法学院、圣塔克拉拉大学法学院、欧盟法院等国外机构和个人提交的书面意见。

三、坚持改革创新,完善工作体制机制

在最高人民法院统一部署下,各级人民法院稳步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建设,完善审判工作机制,创新审判执行方式,不断提升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水平。

(一)推进专门机构建设

坚持因地制宜。为适应环境资源案件所具有的高度复合性、系统性和专业技术性特点,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稳步推进设立专门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包括环境资源审判庭、派出法庭或合议庭、专业化审判团队,对环境资源案件进行专业化审理。准确把握内设机构改革和专门化审判的关系,因地制宜设立专门机构,在高级法院普遍设立,在中基层法院则按需设立。2014年全国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机构134个;2015年为456个;2016年为559个;2017年为956个;2018年为1271个。为推进司法改革,合理配置司法审判资源,各地法院对相关内设机构进行了撤并。截至2019年6月,全国共有环境资源审判机构1201个,其中环境资源审判庭352个,合议庭779个,巡回法庭70个。高级人民法院中,有23家设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庭,未设立的也指定专门的合议庭负责业务指导。

覆盖重点地区。对重点区域、流域要求专门机构设置全覆盖,在京津冀、长三角以及福建、贵州、江西、海南等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要求实现专门机构体系化。目前河北、福建、贵州、海南等省已基本建立三级法院环境资源审判组织体系。

推进协同审判。结合辖区内环境资源案件类型、数量、特点,妥当确定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的职责范围,充分发挥其专业化研究、协调和指导作用,积极探索构建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和立案执行等业务部门既分工负责,又密切合作的协同审判工作机制。

(二)完善审判工作机制

积极推进集中管辖机制。改革完善环境资源案件管辖机制是环境资源司法改革和工作机制专门化的重要内容。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各级人民法院积极探索设立以流域等生态系统或者生态功能区为单位的多种方式的集中管辖模式。

实行省内集中管辖。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生态功能区为单位在全省范围内设立9家环境资源法庭,集中管辖全省环境资源一审案件,同时设立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对上述9家法庭上诉的二审案件实行集中管辖。福建省在福州、厦门、泉州、莆田四地市各指定一家基层法院集中管辖城区内环境资源案件。

探索跨省集中管辖。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自2017年10月26日起,受理天津相关法院审理的环境保护行政二审案件,迈出跨省级行政区划管辖案件的重要一步。

确定专门法院集中管辖。甘肃省于2017年9月将矿区人民法院改建为专司环境资源案件审判的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全省环境资源类案件,同时在全省14家基层人民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合议庭,形成“甘肃模式”。

积极推进案件归口审理。为统筹适用刑事、民事、行政三种责任方式,最高人民法院着力推进各地法院根据本地实际,积极探索实行环境资源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统一归口审理。“二合一”模式。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在审理环境资源民事案件基础上增加审理以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为被告的行政案件,实行环境资源民事、行政案件“二合一”归口审理模式。贵州、河南、青海等高级人民法院实行民事、行政案件“二合一”归口审理模式。“三合一”模式。福建、江苏、重庆等高级人民法院实行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三合一”归口审理模式。截至目前,共有15家高级人民法院实行“二合一”或“三合一”归口审理。“四合一”模式。贵州清镇、重庆万州、山东兰陵等地法院还探索实行包括执行职能在内的环境资源民事、行政、刑事、执行案件的“四合一”归口模式。

(三)创新审判执行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鼓励地方各级法院坚持系统保护思维和恢复性司法理念,充分发挥司法智慧,积极探索创新审判执行方式,预防环境损害后果的发生和扩大,力促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

探索实施禁止令。浙江、河南、贵州等多地法院积极探索以发布禁止令的方式在诉前或诉中实施行为保全,无锡中院、重庆万州区法院在裁定准许执行环境行政主管部门非诉执行申请的同时发布禁止令,禁止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者实施排污或者破坏生态行为,防止生态环境的污染破坏,避免生态环境损害的扩大。

创新修复方式。福建、江苏、江西、河南、贵州等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专门意见,积极适用“补种复绿”“增殖放流”“劳务代偿”等修复方式,建立刑事制裁、民事赔偿与生态补偿有机衔接的环境修复责任制度,实现惩治违法犯罪、修复生态环境、赔偿经济损失“一判三赢”的法治效果。江苏、重庆等地法院探索判令污染者在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以及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前不得恢复生产,加大了污染者违法成本,有效防范污染行为再次发生。

创新执行方式。做好与行政机关的协调配合,确保被执行人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落实到位。各地法院还积极探索异地修复、替代修复、代履行、第三方监督、执行回访等制度,推动责任落实到位。山东、重庆等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在省级层面设立生态环境损害专项资金账户,为落实环境修复责任提供了有力制度保障。

四、强化监督指导,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充分发挥监督指导职能作用,针对环境资源审判领域法律制度供给不足的问题,通过出台司法解释、发布典型案例、加强调研宣传等方式,统一裁判尺度,确保各级人民法院严格公正司法。

(一)出台司法解释

完善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审判规则。2016年11月,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确立为非法采矿罪的加重情节,加大了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2016年12月,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标准,提升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力度。

完善环境侵权和资源开发利用案件审判规则。2015年6月,发布《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完善归责原则、举证责任分配、数人排污等规则。2017年7月,发布《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相关利益主体的产权保护,维护了矿区的生态环境安全。2018年1月,发布《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审理海洋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范围、管辖及责任方式等作出了规定。

完善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诉讼审判规则。2015年1月,发布《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完善了起诉主体资格、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关系、专家意见的采信等规则。2018年3月,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规则。2019年6月,发布《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的受理条件及其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衔接等规则,为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提供了适用依据。

(二)发布典型案例

发布机制逐步完善。2014年6月以来,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法律政策变化、社会经济发展以及法院案件审理等情况,经过组织推荐、文书评选、专家评审等筛选程序,年均发布3批典型案例,已经形成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的研究筛选、总结发布、成果转化以及中外交流的工作机制。

涉及类型点多面广。最高人民法院所发布的环境资源典型案例,在诉讼类型上,既包括私益诉讼,也包括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在责任形式上,涉及刑事、民事、行政三种法律责任;在案件来源上,典型案例既包括普通民事主体启动的诉讼,也包括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检察机关及政府部门启动的诉讼;在保护对象上,既涵盖大气、水、土壤、矿产、林业、渔业、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等环境要素和自然资源,也涉及加强京津冀、长江经济带等重点区域的生态环境治理,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与建设美丽乡村,维护全球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安全,积极履行国际公约义务等多个领域。

功能发挥日益彰显。典型案例的发布,对于人民法院统一环境资源案件裁判标准、完善审理规则、发挥司法的评价指引和政策形成功能,起到了积极作用。与此同时,基于其典型性与代表性,典型案例也展示了高质量的司法裁判,提升了环境司法公信力,拓宽了法治宣传的载体和渠道,增强了人民群众环境法治信仰,对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引领企业和社会公众选择绿色生产生活方式,自觉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环境资源纠纷,亦产生了良好的影响。

(三)加强调研宣传

开展政策调研。面对中国环境资源审判处于初创阶段、审判经验明显不足、审判任务头绪繁杂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于2015年11月召开了第一次全国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会议,把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确定为一项重要的司法政策,坚持多措并举,积极推进构建包括审判机构、审判机制、审判规则、审判理论以及审判团队专门化在内的“五位一体”专门化体系。在总结回顾过去三年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就制约环境资源审判发展的主要问题深入开展调研,并于2018年11月召开第二次全国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会议,肯定了环境司法专门化方向与专业化路径,并从案件审判、机构建设、机制建设、裁判规则、理论研究、队伍建设等六个方面对环境资源工作做出了部署。

开展专题调研。2017年至2018年,为了解国家公园司法保护需求和林权纠纷法律适用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分别开展了专题调研,收集了相关资料,为起草国家公园司法保护和林权纠纷司法保护政策奠定了基础。2018年至目前,多次开展长江流域保护调研,并于2019年7月召开了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调研会议,邀请了23位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相关中央部委的同志参加,为长江保护法的制定提供了有价值的立法建议。

打造宣传品牌。最高人民法院从2016年以来共发布三部中国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详细阐述了中国环境资源审判历年来的发展状况,其中2016年和2017年发布的两部白皮书还翻译成英文版并登载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门户网站,成为社会各界和国外了解中国环境资源审判进展的重要窗口。积极利用“6·5”环境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集中宣传,形成集约示范效应。五年以来,各级人民法院在“6·5”环境日共召开新闻发布会100余次,开展环境司法宣传活动720余次,发布典型案例500余件。

创新宣传方式。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举办了以“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为主题的环境资源审判成果专题展,先后参加了中央“砥砺奋进的五年”的大型成就展和“伟大的变革——庆祝改革开放40周年”的大型展,展示各级人民法院在环境资源审判方面取得的成果。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建立生态修复教育基地,如福建漳州设立全国首家生态环境审判“碳汇”教育基地、江西在鄱阳湖核心区设立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基地等,在修复生态环境的同时,发挥了重要的宣传教育作用。

五、深化沟通协调,构建多元共治机制

环境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五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各级法院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推动构建环境资源保护多元共治机制,促进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现代化环境治理体系。

(一)推进纠纷多元化解

开展诉前化解。在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同时,充分发挥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仲裁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使诉讼和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相互衔接、相互配合、优势互补,为环境资源纠纷的解决提供多元化的选择。福建法院针对林权纠纷案件对接人民政府设立的林权调处机构,发挥林业主管部门专业性优势,准确认定山林四至界限,对山林权属进行诉前化解。重庆渝北区法院与市环保局探索建立“10 1”环境纠纷诉前化解平台,将矛盾纠纷前移,取得较好效果。

实行司法确认。充分发挥民事诉讼法申请确认调解协议制度的作用,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对经磋商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未全部履行经司法确认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目前已司法确认贵州省人民政府、浙江省绍兴市环境保护局等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申请确认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共16件。

加强诉讼调解。区分私益诉讼与公益诉讼权益救济方式的不同特点,针对私益诉讼特别是社会影响较大的群体性案件,注重调解优先,在立案、审判、执行各阶段全程开展调解工作,有效促进矛盾纠纷化解。针对公益诉讼,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遵循公开原则的前提下,适时开展调解工作。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诉山东金岭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促使山东金岭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纠正违法行为,全部实现达标排放,经调解自愿支付生态环境治理费300万元,实现了公益诉讼的目的,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救济。

(二)加强部门协调联动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准确认识司法权在环境治理中的角色定位,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及环境资源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之间在证据收集认定、司法评估鉴定、工作协调对接等方面的配合。

规范证据收集认定规则。2014年12月,与民政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关于贯彻实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通知》,针对人民法院审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需要查询社会组织基本信息、调取证据材料及组织修复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协调配合问题,共同对地方各级法院、民政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要求。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于2019年2月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均明确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监测数据,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此外,针对环境行政执法证据在环境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是否可以得到认定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均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在行政执法中形成的事件调查报告、检验报告、检测报告、评估报告、监测数据等,经当事人质证并符合证据标准的,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明确了行政执法材料在环境侵权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证据效力。

助推司法评估鉴定制度。针对环境资源诉讼鉴定难、鉴定贵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于2015年12月联合发布《关于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纳入统一登记管理范围的通知》。随后,司法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关于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就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实行统一登记管理和规范管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作出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加强与环境保护部和司法部的沟通协调,推动落实上述文件要求,力争尽快构建科学、公平、中立的环境资源鉴定评估制度,保证鉴定机构的专业性、客观性。

探索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各地法院均建立各种形式的衔接工作机制。福建、浙江等地定期召开省政府、省高院共同参加的府院联席会议。天津、河北、山西、黑龙江、吉林等多省高院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及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环保执法行政部门签署建立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为建立信息交流共享、召开联席会议、发送司法建议等会商对接机制提供依据。此外,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明确人民法院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后,应当在十日内告知对被告行为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此促进行政主管部门对污染环境、生态破坏行为及时采取行政措施。

(三)开展区域司法协作

打造协作平台。为贯彻党中央提出的京津冀协同发展和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适应重点区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的司法需求,最高人民法院积极推进建立京津冀和长江经济带区域司法协作平台。2016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京津冀三地高级人民法院签订《北京、天津、河北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2018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在重庆召开长江经济带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推进会,指导12家高级人民法院签订《长江经济带11 1省市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

完善协作机制。建立京津冀及长江经济带环境资源审判理论与实务成果共享机制、重大疑难案件会商机制、重大司法课题联合调研机制,尤其是围绕大气、水污染等跨行政区划环境资源案件的生态环境修复以及行为保全措施的实施等方面建立执行联动工作机制。针对服务和保障冬奥会筹办及雄安新区规划建设等专项工作,2017年8月,京津冀三地高级人民法院及相关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京津冀环境资源审判协作工作会议,通过了《京津冀法院关于环境资源审判服务保障北京冬奥会筹办相关问题的纪要》和《京津冀法院环境资源审判服务保障雄安新区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

落实协作措施。为落实《长江经济带11 1省市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2018年6月,上海、浙江、江苏、安徽四地共12家中基层人民法院签订《长三角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协作备忘录》,为构筑长三角环境司法保护协作机制奠定基础。2019年7月,湖南、湖北两家高级人民法院签订《环洞庭湖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合力为洞庭湖的生态环境提供司法保护。

六、提升审判能力,开创环境司法新局面

各级人民法院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引领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树牢现代环境司法理念,着力提升队伍素质,开展理论研究,深化对外交流,进一步提升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的司法能力。

(一)着力提升队伍素质

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始终坚持党的绝对领导,不断强化科学理论武装,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努力服务、保障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确保环境资源审判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努力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专业化环境资源审判队伍。

树立环境司法理念。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理念,始终将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根本出发点;紧紧围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总体目标,针对大气、水、土壤、固废等重点环境污染问题,综合运用刑事、民事和行政责任方式,促进环境整体改善;准确把握发展与保护协同共生的辩证关系,以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发展,以保障经济发展反哺生态环境改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切实强化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的底线意识,严厉惩治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以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导致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犯罪行为,提升环境犯罪成本,震慑潜在环境危害者;严格遵循山水林田湖草系统保护的科学路径,遵循生态规律,结合地域特点,研究有效对策,创新具体举措;推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愿景,落实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原则,通过有效法律手段把生产生活规制在环境承载力和环境容量范围内,还自然以宁静、和谐、美丽。

加强业务能力建设。结合司法责任制改革和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举办五期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培训班,邀请中外资深法官、专家学者围绕环境司法领域重要课题进行授课,培训学员1300人次;联合举办案例大讲堂,聚焦中外环境案例研讨,合理借鉴域外环境资源司法理论和实践经验。各地法院亦采取与高等院校、检察机关、行政机关联合办学等多种方式,加大对环境资源审判队伍的培训力度,丰富知识结构,提升办案能力。

(二)深入开展理论研究

建立研究基地。2015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成立环境资源司法研究中心,立足打造一流智库。此后,陆续在中国人民大学、武汉大学、天津大学设立理论研究基地,在21个中级人民法院设立实践基地,鼓励理论研究基地和实践基地结对开展研究工作。

聚焦重点课题。围绕审判实践,确定重点研究课题,指导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大学合作开展《水资源与水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机制》研究,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与中国人民大学合作开展《公益诉讼前沿问题研究》,指导法律研修学者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研究》《环境侵权案件裁判规则的类型化研究》等课题。

促进成果转化。积极参与环境资源立法,针对民法总则和民法典分则侵权编提出了确立绿色原则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的立法建议。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先后编著出版《环境资源典型案例选编与评析(民事卷)》《矿产资源案件审判思路与裁判方法》等系列环境资源审判实务丛书。环境资源司法研究中心及其理论研究基地编写出版《环境司法专门化研究报告》《环境司法文库》等书籍;各实践基地亦成功举办“全国法院环境司法研讨会”“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研讨会”等专题会议。

(三)全面加强国际合作

开展对外交流。2015年举办博鳌亚洲论坛环境司法分论坛和金砖国家大法官论坛,周强院长以“重典治污——司法的力量”为题与金砖国家大法官进行对话,并共同签署了《金砖国家大法官论坛三亚声明》。2016年举办气候变化司法应对国际研讨会,派出中国法官代表团出席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第一次世界环境法大会;2017年召开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国际研讨会,不断增强中国与世界各国环境司法的沟通与交流。

加强案例研究。2017年9月,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签订《谅解备忘录》,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数据库建立专门的中国环境司法裁判板块,首批10件中国环境资源典型案例判决书(英文版)进入数据库并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官网发布,成为世界各国共享中国环境司法案例,了解中国环境司法成就的重要窗口。

促进成果互鉴。2018年召开环境司法国际研讨会,邀请法国宪法委员会主席洛朗·法比尤斯、时任联合国副秘书长兼环境规划署执行主任埃里克·索尔海姆以及芬兰、巴西、南非、巴基斯坦、澳大利亚、美国等国家最高法院院长或者大法官,围绕重点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人居环境治理司法应对、自然保护地司法保护等主题进行研讨,形成《环境司法国际研讨会共识》等重要成果,在吸收借鉴域外先进经验的同时,传播中国环境资源审判声音,提升中国环境司法影响力。

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期和“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期,既要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又要乘势而上开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站在新时代的历史起点上,环境资源审判工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

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不忘初心、牢记使命,锐意进取、真抓实干,紧扣时代脉搏、倾听时代足音、迈开时代步伐,积极回应时代赋予的新命题,不断开创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新局面,为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摄影:侯裕盛 | 编辑:冼小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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