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契约精神与传统民俗
相遇在一桩看似简单
却矛盾激烈的法律纠纷中
法官怎样做
才能弥合巨大鸿沟
以司法的温度温暖人心?
近日,上海松江法院浦南法庭的庄法官
就遇见了这样一起不寻常的“小案”
这几天,租住松江的王小姐又惊又怕,还做起了噩梦,这都源于前几天的一件糟心事……
慌乱的王小姐赶紧收拾随身物品去宾馆暂住,可她越想越害怕,她的所有物品都还在出租屋中,虽然停灵仅仅几天,可结束后她还敢继续居住吗?王小姐选择将李阿姨诉至松江法院,认为李阿姨严重违约,要求解除其与李阿姨间的房屋租赁合同,返还押金及提前支付的租金,并支付违约金、误工费、宾馆费用等,当然还有因此事带来的心理阴影造成的精神损失费,共计4万余元。
李阿姨辩称:
自己并未违约。该房屋出租前就是老人生前住房,按照当地风俗,老人去世后必须在该房中停灵数日方可“出门”,自己也是尊而从之,占用仅数天。此事已提前电话告知了王小姐,停灵结束后,自己也会将房屋恢复原状,不会影响王小姐居住,也愿意补偿王小姐宾馆暂住等的必要费用,希望王小姐对本地风俗充分尊重。另外,房屋恢复原状后完全可以继续使用,如王小姐非要搬走,违约责任也不应在于她。
面对李阿姨的理所当然与王小姐的心有余悸,法官该如何处理呢?
虽然作为派出法庭法官,庄法官某种程度上能够理解李阿姨对乡风民俗的遵从,其本身年龄较大,且生活区域传统思想依然占据主导地位,故让老人去世后回生前居住地停灵的行为,确实缺乏法律意识,但并无恶意,也没想到会对李小姐造成如此大的伤害。但作为合同缔约方,契约精神更应遵守。租客王小姐对于其承租的房屋具有合法占有和使用权,租赁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人不得侵犯,即使是房东。而李阿姨擅自进入租赁房屋,甚至停放逝者遗体的行为,显然已构成根本违约,且将构成一定精神损害,故理应解除合同、并赔偿王小姐相应损失。
为了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庄法官将相关法律规定、本案的诉讼风险和可能结果对李阿姨进行了详细解释。在理解法律规定和对方立场后,李阿姨主动要求与王小姐进行调解。
而对王小姐这边,法官也在理解她心理、诉求的基础上,将相关违约赔偿规定、本地习俗、房东心态等进行了耐心解释、沟通,也转达了李阿姨的歉意和愿意赔偿的诚意。
在双方心态平和后,庄法官将双方请到一起共同沟通,终于,在互相理解后,王小姐与李阿姨决定解除合同,双方握手言和。除退还押金、多余租金外,李阿姨当场补偿8000余元,并向王小姐真诚道歉。而李小姐也表示谅解,接受了道歉。这场源于一场农村风俗的租赁合同纠纷,通过法官细致耐心的工作,实现了现代法律契约精神与传统公序良俗间的衡平,最终达到案结事了人和的目的。
本案中,租客与房东既然签订了租赁合同,租客就享有该房屋的占有和使用权利。在合同租赁期限内,房东擅自进入房屋,是一种侵犯租客占有、使用房屋权利的行为,构成违约。同时,房东应保持租赁房屋约定的居住用途,若因其行为改变用途,亦构成违约。如果租客由此遭受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害的,房东须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作出相应的赔偿。
无论作为房东,亦或租客,双方均应谨慎签订租赁合同,严格全面履行租赁合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八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九百九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转自上海松江法院
来源: 上海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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