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昆明日报-掌上春城
禁渔区、禁渔期里非法捕鱼,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需修复生态环境。
事件回顾
五华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于2021年9月23日宣判。
五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李某某、张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于禁渔期内在禁捕区使用禁用的方法捕鱼,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李某、李某某、张某某罚金人民币2000元,作案工具十万伏特电瓶一个、电击杆二个、充电器一个予以没收。
案件判决后,三被告人均表示已经认识到自身错误,服判认罚。
后续动态
为提高群众生态保护意识,五华法院高度重视案件审判及后续的执行工作,积极与五华检察院、水上公安分局、相关环保部门取得联系,了解了需要购买的鱼种、数量、放入水域等情况,督促被告人李某、李某某、张某某购买规定鱼种进行生态修复。
10月9日,在法官的见证下,三被告人购买了鱼种放入指定水域。
法官寄语
“保护生态功在千秋,美化环境造福后代”,水产资源是国家的一项宝贵财富,非法捕捞水产品会破坏国家对水产资源的管理制度,危害水域环境生态平衡,不利于水产资源持续发展。希望广大群众能够从本案中引以为戒,强化法律知识,共同守护我们的绿色家园。
来源: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责编:苏昊
编审:周晓雪
终审:钱红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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