球场冲撞受伤 由谁担责

球场冲撞受伤 由谁担责

首页体育竞技粉碎冲撞更新时间:2024-05-07

两支足球队踢了一场友谊赛,没想到比赛快要结束时,双方球队的两名队员因抢球相撞,其中一人手臂粉碎性骨折,因此而追究对方的责任,要求赔偿13万元。昨日,湖里区法院公布了这起民事纠纷,以案说法解释了民法典中的“自甘风险”规则。 记者 彭菲 通讯员 湖法宣 引发纠纷 足球比赛中身体冲撞受伤 一方提出近13万元赔偿 小洪与小罗均爱好踢足球,2019年4月18日晚上,他们分别作为两支足球队的主力,参加了一场业余足球友谊赛。 就在比赛将要结束时,两人因抢球发生肢体接触,小洪当时摔倒在地,疼痛得无法起身,被送到医院后诊断为左臂桡骨粉碎性骨折,做了钢板内固定手术,几个月生活都难以自理。 事故发生后,小洪多次找小罗协商赔偿事宜,但是小罗不愿意赔偿,小洪还曾因此报警。小洪在起诉时表示,当时对方球队比分落后,小罗带着情绪踢球,是故意犯规动作,所以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他主张赔偿的费用包括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等共近13万元。 法庭上,小罗提出反驳。他认为,双方的球队经常组织踢球,平时关系不错,而且当时踢的是友谊赛,不会追逐比分或名次。事发时,他在可能抢到球的前提下对小洪实施合理逼抢,并没有故意冲撞,是小洪不慎踩到足球摔倒受伤的。 双方息诉 证人证明并非恶意犯规 法官判定当事人自担风险 小罗说,他并不是不愿意协商解决,而是小洪几次提出的赔偿数额都太高了,在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难以接受。而且小洪参加竞技体育活动,明知道会有一定的风险,应当自愿承担。 庭审时,有当时在场下观赛的其他人出庭作证。根据证人陈述,当时两个人争球时都摔倒了,从比赛规则来看,即使小罗有犯规也不是恶意犯规,属于正常的身体对抗。 湖里区法院审理认为,小洪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体育活动,对于体育活动中可能发生的人身损害,应当具有合理的预见,除非他人对损害的发生是故意或有重大过失,否则不应由他人承担责任。现有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小罗是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其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考虑到双方相撞的事实以及小罗主动表示愿意适当补偿,法院最终酌定小罗向小洪补偿6000元。 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运动受伤时有发生 “自甘风险”须慎重 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当运动健身成为一种生活方式,运动伤害相伴而生,日常生活中因体育运动受伤的事件时有发生。《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这就是“自甘风险”规则;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而在《民法典》施行前,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均未明确规定“自甘风险”,导致审判实践中处理标准不一。 法官说,“自甘风险”规则的确立,有利于引导人们慎重参加危险活动,减少和预防社会风险,更重要的是有利于明确活动组织者和有重大过失的行为人的责任界限,即活动组织者仅就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 厦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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